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2025-06-0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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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發[2002]6號)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迅猛,在促進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浙政發[2002]6號)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迅猛,在促進全省經濟發展,增強經濟活力,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中小企業總體素質不高,產業結構不合理,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夠健全,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仍較突出,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為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優化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繼續推進結構調整
(一)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產業結構。支持中小企業積極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和提升我省的輕工、紡織服裝、絲綢、食品、機械、化工、建筑材料等傳統產業;鼓勵中小企業向信息產業、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機電光一體化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注重培育高新技術類中小企業;大力扶持科技創新型、再就業型、出口創匯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社區服務型等5類中小企業;關閉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產品質量低劣、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促進中小企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二)積極推進中小企業參加與社會化專業化分工協作。鼓勵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以多種形式發展與國內外大企業的配套協作關系,形成與大企業大集團社會化分工和專業化互補的產業群體、企業群體、繼續大力培育扶持“小型巨人”企業,推動中小企業依托特色產業、區域特色經濟加快發展。
(三)按照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加快建設功能完備的鄉鎮工業專業區,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向城鎮集聚。省重點抓好100個銷售收入超10億元的鄉鎮工業專業區建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采用調劑、整理、置換等辦法,優先解決工業園區的企業用地。在興辦股份制企業過程中,對園區存量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允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資產運營組織以作價入股出讓或租賃等形式進行處置。
二、加快企業制度創新
(四)進一步推進國有、城鄉集體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繼續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聯合、兼并、出售等多種改制形式,激活企業機制。允許經營者以自有資金、實物抵押收購企業,購買數額較大的可在購買后3年內分期付款,首期付款少于50%,且欠款部分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資產占用費,并實行財產抵押。對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鼓勵企業經營者持大股,鼓勵業務骨干多持股,促進股權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重組。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的改革,轉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引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形成各種形式的聯合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可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五)妥善處置國有中小企業改制中的呆壞賬和分流職工。對整體購買資產并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可按購買數額0%的優惠。在改制中因企制宜,分流的職工安置費,可按照有關規定從國有資產中提取。離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照國有大型企業改革政策執行。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進行失業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六)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對已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進行規范運作。深化企業干部人事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場選人機制,建立企業新型勞動關系,鼓勵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不斷增強企業活力。
三、大力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七)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選擇一批有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開發能力、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作為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對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先安排科技項目,優先推薦上市,優先推薦或安排國家和省的有關扶持資金,并可享受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決定》(浙政[1999]1號)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由省科技廳、省中小企業局組織認定,由省與所在地共同培育,并實行動態管理。
(八)鼓勵多渠道籌措科技開發資金。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組建各類科技孵化器,培育和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鼓勵以股份制形式組建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多渠道籌措高新技術風險資金。
(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離職創辦參與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人員參與科技項目開發。以科技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對離職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可保留公職2年,工齡連續計算。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可保留學籍2年。
(十)支持有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產學研結合方式,建立技術研發機構,經省級有關部門認定后,可享受省級企業技術研發機構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有關政策。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 不受比例限制。
四、努力發展開放型經濟
(十一)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擴大產品出口。在保持紡織、服裝等優勢產品出口的同時,大力促進機械、電子、精細化工及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選擇一批出口業績優良的中小企業和基地參照省政府“五個一批”企業和鄉鎮工業專業區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十二)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鼓勵國外大企業以購并、參股或委托經營等形式,與中小企業合資合作。凡由外商提供技術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目錄的合資合作項目,允許由外方控股。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允許外方以技術入股,享受國家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
(十三)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設立貿易機構、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對企業作為實物投資的出境設備、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憑有關證件享受國家出口退稅和資金、外匯管理等支持政策。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后5年內的所得稅后利潤充實資本金。
五、加大財政金融的扶持力度
(十四)建立中小企業向機制。今年省財政安排一定的貼息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出口創匯項目及鄉業專業區建設。有條件的市、縣也可建立或安排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資金或貼息資金。
(十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機構要結合中小企業的特點,積極研究采取適合中小企業的信貸方式和服務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要加強信貸管理,合理確定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審批權限,適當簡化信貸手續。各金融機構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積極靈活運用各種金融工具,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咨詢、理財等多種金融服務,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和金融服務需要。
(十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信用制度。鼓勵多形式、多渠道組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積極探索建立再擔保機制。可由政府牽頭,企業參加,采取股份制或會員制的形式;也可由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群體共同出資設立擔保組織。經國家經貿委批準,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獲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免征營業稅3年。
六、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
(十七)推進中小企業的依法破產工作。對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要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對企業職工,按其與企業所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予以妥善安置;對破產企業財產,按破產清償程序進行處置。
(十八)切實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用地。通過土地整理等途徑獲取的折抵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支持重點企業用地。關停、遷移的企業用地復墾后,可以按實際退建還耕面積等量獲取置換建設用地指標。對工業專業區內企業用地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經縣、市政府批準,可分期繳納,并按繳款比例,核發相應面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對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用地手續的企業,應按現行法律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十九)改革審批辦法,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審批,嚴禁地方政府擅自出臺事業性收費項目和設立收費的基金,嚴格 控制各種名目的中小企業評比、達標和檢查活動。建立中小企業收費登記卡制度,并作出分項限額的規定,對收費實行公開亮證,凡非亮證和限項外收費,企業都有權拒絕并進行舉報。各地要嚴格執行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的減免規定。
(二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鼓勵各類社會服務組織,如各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商會、中介組織及其他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支持、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積極扶持發展區域性、具有專業服務特色的創新服務機構,大力開展市場信息服務、技術和產權評估、技術經紀等服務。各地要逐步創造條件,建立中小企業社會服務中心,建設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擴大服務范圍,增強服務功能。
(二十一)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肅查處專利侵權和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切實加強領導
(二十二)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作為省政府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全省中小企業的規劃、協調和服務工作,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會同省科技廳重點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在機構改革中,市、縣(市、區)兩級政府都應明確中小企業的行政管理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二十三)強化中小企業的指導管理職能。各級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宏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指導,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努力改變管理方式,不斷改進服務水平。要加強立法工作,切實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企業注冊安全主任制度,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控。
(二十四)加強配合協調工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涉及到政府和社會多個部門,是一項系統工程。經貿、計劃、工商、體改、財政、勞動、外經貿、科技、法制、金融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十五)本意見適用于我省城鄉各類中小企業,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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