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市場加快民營醫院發展的意見
2025-08-0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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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市場加快民營醫院發展的意見(云政發[2010]177號)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市場加快民營醫院發展的意見
(云政發[2010]177號)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市場,逐步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醫療服務體系,緩解群眾“看病難”、 “看病貴”問題,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醫療保健服務需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云發[2009]17號),現就加快我省民營醫院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發展民營醫院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堅持多種形式、多種渠道投資發展醫藥衛生事業;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構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醫療服務體系。
(二)基本原則。按照“平等、公正、規范、有序”原則,支持民營醫院加快發展;以人才為重點、科技為先導,鼓勵發展“大???、小綜合”醫療機構,使民營醫院的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達到或接近同級公立醫院的平均水平。
(三)工作目標。宏觀調控醫療機構發展方向,優化衛生資源配置,壯大醫療衛生資源總量,使群眾有更多的就醫選擇,享有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醫療服務。
二、加快發展民營醫院的政策措施
(四)鼓勵民營資本投資興辦各類醫療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等用私人資本、集體資本、外資以及權屬歸國有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投資興辦符合標準的各類醫療機構。支持公立醫院與民營醫院開展業務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鼓勵公立醫院的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領辦、創辦各級各類民營醫院。
(五)規范民營醫院市場準入條件。各級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為社會資本投資辦醫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社會資本舉辦的各類醫療機構可以自由選擇經營性質,營利性民營醫院由工商部門進行登記,非營利性民營醫院由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六)明確土地、稅收等有關扶持政策。對社會資本舉辦的各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經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審核確認,取得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性民營醫院,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可按照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非營利性民營醫院不得以科室租賃、承包和設備投放等形式開展營利性項目。
營利性民營醫院應嚴格執行規范的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建立價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費清單等制度。對其銷售取得批件的自產自用制劑所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新建、改擴建民營醫院用地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非營利性民營醫院用地屬于公益事業用地,按照劃撥或協議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依法繳納有關費用,但用地不得改變用途。如改變非營利性用途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屬于協議出讓的,退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讓金,或者按照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新建、改擴建的民營醫院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意見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民營醫院建設項目申報立項、規費減免、水電氣供給、環境保護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有同等待遇。對新建或改擴建民營醫院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政府貼息貸款有關辦法申請貸款貼息。
(七)賦予民營醫院享有開設診療科目的自主權。民營醫院可自主選擇開設與其醫院類別和功能相適應的診療科目。鼓勵民營醫院做精做優,支持、引導規模小、層次低、專科特色不明顯的民營醫院調整辦醫思路,向專、精、優方向發展,不斷提高競爭力。
(八)民營醫院享有與公立醫院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應的社會義務。民營醫院在財產權、經營權、人才引進、大型醫療設備購置、技術職稱考評、參加學術組織及學術活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萍搬t學院校實習醫院資格、評優選優、政策知情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享有與公立醫院平等的待遇。
(九)積極發揮民營醫院在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院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報銷范圍。對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結算和支付。
(十)鼓勵民營醫院承擔公共衛生服務。民營醫院承擔政府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可以由政府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償。民營非營利性醫院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從辦醫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確定的定點民營醫院對醫療救助對象實施救助的,經民政部門審核由政府給予相應補助。
(十一)鼓勵民營醫院參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競爭或招標,多形式、多渠道投資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培育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市場。采取更加開放的政策、更加靈活的機制、更加規范的管理,促進民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健康發展。
(十二)支持公立醫院與民營醫院的人才流動。公立醫院在職醫務人員,本人愿意辭職到民營醫院工作的,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對申請舉辦醫療機構,或到民營醫院工作的退 (離)休醫務人員,原單位不得因此減發其政策規定的離退休經費。
(十三)推行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凡是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取得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在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執業范圍內,完善有關手續后,在衛生部批準我省執行的行政區域內可以選擇不超過3個地點進行多地點執業。取得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在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執業范圍內,完善有關手續后,在本州(市)范圍內可以選擇不超過3個地點進行多地點執業。
(十四)鼓勵民營醫院科技創新。鼓勵支持民營醫院積極引進中、高端人才,引進新設備、新技術,組織開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重點學科、特色???、創新團隊和科研基礎條件建設,依照有關規定申報省級重點學科、特色??频日J定以及重大科研項目,爭取政府政策、資金等多方面支持,對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給予獎勵。
(十五)加大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力度。民營醫院在用人方面依據有關規定享有充分自主權,其人事關系、檔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或具有人事管理權的機構委托保管,并實行人事代理,代辦落戶手續。民營醫院要為所聘用人員參照事業單位標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隨人員流動及時轉接人事關系。民營醫院醫務人員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工齡連續計算。民營醫院外籍、港澳臺醫師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設立民營醫院發展專項資金。從 2010年起,本屆政府任期內省財政每年安排民營醫院發展專項資金2000萬元,用于支持民營醫院的規模發展、示范建設、監管體系建設以及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各級政府也要設立民營醫院發展專項資金,扶持、引導民營醫院的發展。
(十七)為民營醫院發展營造良好氛圍。各級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衛生、稅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不斷完善和落實加快發展民營醫院的政策,為民營醫院發展提供良好的投資、服務環境。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民營醫院在構建新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營醫院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對民營醫院的監督管理
(十八)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嚴厲打擊取締非法行醫,規范民營醫院執業行為,保障民營醫院健康發展。要把民營醫院納入質量監控網,指導民營醫院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和計量管理工作,防范差錯事故,確保醫療安全。要通過醫療機構校驗等法定手段,實現機構有進有出,堅持“扶持大的,引導中等,淘汰小的”原則,凈化醫療服務市場,確保醫療服務市場的吸引力。
(十九)國有資產監管、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對公立醫院和其他單位投入民營醫院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對財務管理混亂、違規使用辦院資金以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要責成其糾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要加強民營醫院財務監管,及時糾正、查處不合理收費和違背分類性質的經營行為。非營利性民營醫院違背分類性質,進行資產轉移或違反規定開展營利性項目的,有關部門應責令糾正,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各地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要認真總結經驗,積極進行實踐和探索,可制定有關實施意見。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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