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25-09-1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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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經濟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1號)《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經委第2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二OO八年五月二
云南省經濟委員會公告
(2008年第1號)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經委第2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戰略決策,充分發揮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我省技術創新體系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在企業組建的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實體和技術管理部門,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和組織保障,是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內容。
第三條 為推進我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我省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代表省內行業領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扶持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
1、省經委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具體負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日常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2、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監督評價擬申報和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扶持企業技術中心、鼓勵自主創新的財政政策,并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3、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主要負責企業技術創新有關政策的指導和落實工作。各州市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以下統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推薦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31日。
第六條 申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云南省境內注冊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企業具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內或省內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4、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定位與功能明確,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基本建立,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業績顯著,并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5、技術中心實行財務獨立,所需經費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建設、運行資金有保障。6、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7、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8、已與一個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建立較穩定的合作關系,并能有效地開展產學研聯合研究開發工作。9、企業兩年內(指申請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有偷稅、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10、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于最低標準(見附件一)。
第七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1、企業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二)和《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三)。2、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省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三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省經委。3、中央在滇企業、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4、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評。5、依據初評結果,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中介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通過企業技術中心答辯會對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水平和創新能力進行評審。專家組建議實地核查的,省經委組織兩名以上專家進行實地核查。6、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依據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聯合公布認定結果,并頒布認定證書。
第八條 已是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九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自企業上報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評價
第十條 省經委依據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不開展評價年度,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填報相關工作總結與評價材料。國家主管部門當年對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組織評價的,我省不再重復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于每年5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中央在滇企業、省屬企業直接報省經委)。評價材料包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四)和《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三)等。
2、數據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一式三份)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報省經委。
3、數據核查。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會議核查和實地核查等。
4、數據計算與分析。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一)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得分和評價報告。
5、評價結果確認。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正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未上報評價材料;(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有二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一);(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家和省依法組織的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正常活動。
第十三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自企業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四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或相關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上報省經委。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保留或撤銷原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與集團公司主營業務相同的下屬企業原有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不再保留;主營業務不同的,可作為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1、連續兩次評價為不合格;2、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3、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4、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5、企業在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扶持或國際組織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時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處罰的;6、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造成惡劣影響的;7、有偷稅、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8、企業有違反海關進出口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材料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省認定;已獲省認定的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省認定。
第十八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九條 對調整與撤銷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二十條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堅持總量控制、擇優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根據全省企業技術中心總體發展狀況,不斷提高認定和評價標準。
第二十一條 省經委應在有關政務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及時更新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逐步推進認定和評價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成果的宣傳。
第二十二條 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組織專業培訓、實地考察和經驗交流等活動,幫助企業不斷加強技術中心建設、提高技術創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應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政策法規的宣傳、指導和服務,依法為企業自主創新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履行相關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國家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優先推薦為國家、省自主創新試點企業;對獲得國家和省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優先納入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
第二十五條 對運行良好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的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從云南省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財政貼息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予以扶持,用于技術中心關鍵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等研究開發條件建設。
第二十六條 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實施達到項目總體目標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驗收材料初審后報省經委,由省經委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經委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過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和專家的條件、資質及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州(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及評價基本要求
一級
指標
二級
指標
權重
(分)
三級指標
權重
(分)
單位
基本
要求
創
新
機
制
30
創新投
入機制
18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比上次評價增長
2
14
2
萬元
%
百分點
> 500
≥ 2
≥ 0
人才激
勵機制
6
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員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的比重
3
3
%
> 1
> 1
創新合
作機制
6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對外合作項目數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3
3
人月
%
> 10
> 10
技
術
與
人
才
30
創新隊
伍建設
12
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技術中心高中級技術人員占中心職工人數比重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人數
2
4
4
2
人
%
%
人
> 20
> 1
> 20
≥ 1
創新條
件建設
8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通過本省、國家以及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與檢測機構數
6
2
萬元
個
> 500
≥ 1
技術積
累儲備
10
研發周期3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企業擁有的國家馳名商標以及國家和省名牌產品數
6
2
2
%
項
個
> 10
≥ 1
≥ 1
產
出
與
效
益
40
技術創
新產出
15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最近三年企業主持和參與制定的技術標準數
10
2
1
2
項
項
項
項
> 10
≥ 1
≥ 1
≥ 1
技術創
新效益
25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11
11
3
%
%
萬美元
> 10
> 7
> 0
加分
扣分
加分
獲國家以及本省各級政府科技獎勵項目數
≤ 3
項
扣分
企業經營虧損
≤ 3
萬元
二、行業系數
行業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收入
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
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電子
0.6
0.4
0.4
輕工Ⅰ
0.6
0.4
0.4
輕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機械
1.0
0.6
0.6
醫藥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紡織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鐵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有關說明:
1、由于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行業系數只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3、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指煙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特殊行業,這些行業的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兩項指標暫按滿分的60%計算。
4、輕工I為家電行業,輕工II為輕工的其他行業。
三、指標體系的完善
省經委將根據各行業技術創新實際狀況和政府宏觀政策導向對評價指標、行業系數等進行必要的調整。
四、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2、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20人。
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附件2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2、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附企業及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圖),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經費列入企業預算與落實情況。
4、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創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等。
5、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6、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以及人才培養情況。
7、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三、州(市)經委推薦意見(中央在滇企業、省屬企業可不提供)
附件3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企業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行業
主營業務
企業負責人
聯系電話
技術中心負責人
聯系電話
技術中心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電子郵件
企業網址
報告年度
序號
定量數據名稱
單位
數據值
1
企業營業收入總額
萬元
2
企業利潤總額
萬元
3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萬元
(T-1)年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萬元
4
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
萬元
5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萬元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R&D;)支出額
萬元
(T-1)年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萬元
6
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
項
其中: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
項
其中:對外合作項目數
項
7
新產品銷售收入
萬元
8
新產品銷售利潤
萬元
9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萬元
10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萬美元
11
企業職工總數
人
12
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萬元
13
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
人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人
14
技術中心職工人數
人
15
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
萬元
16
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萬元
17
技術中心高級職稱人數
人
技術中心中級職稱人數
人
18
技術中心專家人數
人
技術中心博士人數(含在站博士后)
人
19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人月
20
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
個
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個
21
通過本省、國家以及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與檢測機構數
個
22
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項
23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項
24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項
其中: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項
25
最近三年企業主持和參與制定的技術標準數
項
26
獲國家以及本省各級政府科技獎勵項目數
項
27
企業擁有的國家馳名商標以及國家和省名牌產品數
個
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州(市)經委審核意見(公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B107-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項目一覽表(B107-2)。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二個表的格式填報后提交。
2、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3、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科技活動表(B107-1、B107-2)合并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并填報。
4、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外部專家;對外合作項目、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發明專利、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認證實驗室、馳名商標、國家和省名牌產品、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業營業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并報表范圍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并報表原則處理后的合并營業收入。包括工業性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房地產與旅游酒店服務等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 3、企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4、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指工業企業銷售產成品、試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總額。 5、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指企業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后的余額。
6、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資金實際用于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贖買自制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7、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
8、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科技項目數,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0、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
11、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
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二大類。
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制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于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識的應用。
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
12、新產品銷售利潤:指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
1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指年末整個企業用于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帳面原值)。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發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
14、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15、企業職工總額: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
16、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17、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工業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
(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
(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部、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18、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19、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20、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21、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22、技術中心高級職稱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總人數。
23、技術中心中級職稱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的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技師、經濟師、會計師等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總人數。
24、技術中心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
25、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26、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人月。
27、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指技術中心在港澳臺地區及國外設立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開發機構數量。
28、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指技術中心與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業聯合設立的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組織機構數量。
29、通過本省、國家以及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與檢測機構數:指我省、我國有關部門以及國際組織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測中心的數量。
30、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指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31、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全部發明專利件數。
32、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3、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4、最近三年企業主持和參與制定的技術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以及企業制定并在有關部門備案的本企業標準數量。
35、獲國家以及本省各級政府科技獎勵項目數:指企業獲得國家和本省各級政府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等科技獎勵的項目總數。
36、企業擁有的國家馳名商標以及國家和省名牌產品數:國家馳名商標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和省名牌產品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云南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認定的名牌產品。
附件4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提綱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評價需要提交年度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調整、年度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涉及企業秘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主要包括:
1、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情況(包括企業組織結構圖、各組織的基本功能);
2、技術中心組織建設情況(內部組織設置與調整、下屬企業組織設置、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
3、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投入制度及執行情況等);
4、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之間、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情況);
5、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主要包括:
1、年度重點創新項目的實施效果;
2、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
3、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等創新情況;
4、群眾性創新活動開展情況等。
四、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情況。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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