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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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為進一步創新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為進一步創新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強薄弱環節建設,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5〕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調控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準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盤活存量、用好增量,調結構、補短板,服務好我市生產力布局,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二)基本原則。非禁即入,創造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發揮引導帶動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二、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三)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
1.啟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進一步理順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健全政策體系,規范經營管理,實現國有森林資源質量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更加科學,職工生產生活條件顯著改善,林區和諧穩定。科學界定國有林場性質,明晰國有林場功能,創新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勞動人事制度。積極爭取將我市納入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范圍,待國家和省級正式出臺國有林場改革意見后,全面啟動我市國有林場改革。
2.深入開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建立科學、簡便、高效的集體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積極爭取新平天保工程區集體商品林采伐納入全省試點,創新公益林生產經營方式。逐步放活對集體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管控,簡化審批程序,方便林農自主經營。對集體林不再編制和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行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并軌,以采伐限額作為統一控制指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科學分配采伐指標,具體可依據森林資源總量、可采資源比例和森林撫育等任務情況,將采伐指標分解到各鄉鎮、集體林場、相關集體林業合作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等。
3.全面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產權,進一步分山分林到戶。繼續堅持“兩類林”經營,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在確保生態功能增加的前提下,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公益林資源,發展林下經濟,開展森林生態旅游。進一步放開集體商品林經營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商品林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營者可依法自愿對擁有的商品林地經營權和林木處置權通過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也可以作為出資、合作的條件。
4.加快推進林權流轉交易。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林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等形式向專業大戶、家庭林場、林農專業合作社、林業企業流轉,發展林業產業。加快林權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結合社會化服務工作開展,與省林權交易中心實現網絡化聯接,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開展交易服務。林權交易平臺要延伸到鄉鎮,盡力方便群眾辦理相關手續,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透明度,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市場,優化生產要素配置,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
(四)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
1.加快發展新型經營主體。按照規模化、專業化、標準化發展要求,引導林農采用先進實用技術和現代生產要素,加快轉變林業生產經營方式。積極創造條件,優化環境,采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扶持發展聯戶經營、專業大戶、莊園林場。有序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促進森林資源和生產經營環節向種植能手集中,向專業化分工和規模化經營發展,提高森林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鼓勵家庭林場大力發展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森林生態休閑農莊,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林場,給予重點扶持。
2.鼓勵社會資本對流轉林地承包經營。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用途和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利用荒山荒地進行生態建設,大力發展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森林生態旅游等。
(五)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研究并提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實施意見。在電力、鋼鐵、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以及部分重點開發區(工業園區)大力推進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范圍,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政府應對第三方治理項目建設審批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申請中央資金支持,省級資金、市級有關專項資金對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適當提高污水、垃圾處理排污費征收標準。鼓勵市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投融資平臺和社會資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第三方治理。加強環保執法和考核,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場和內生力。
(六)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1.認真學習北京、上海等7個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探索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機制。積極支持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技術升級、污染治理等減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和碳排放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
2.全面落實差別排污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制。從2015年7月1日起,針對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污水中的5項重金屬(鉛、汞、鉻、鎘、砷)污染物,按照調整后的排污費征收標準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要求,加強超限值污染物的監測和動態甄別。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和運營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加快水利工程投入機制創新,堅持“兩手發力”,在政府主導的基礎上,充分揮市場在水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根據工程功能和受益對象研究制定政府分類補貼政策。對企業供水、大戶供水、高經濟價值作物供水的工程,公共部分政府可實行“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自用部分由受益對象籌資自建。對承擔公益性任務或同時兼顧當地群眾用水的工程,可適當提高政府補助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和使用權,由縣級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界定并頒發權證。工程產權、使用權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和抵押。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運營管理,鼓勵以購買社會服務的形式對農田水利工程進行管理、維護,有條件的要大力推行專業化集中管理和社會化管理。盤活現有重大水利工程國有資產,可選擇一批效益較好的水源工程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開展試點,通過股權出讓、委托運營、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所籌資金用于新的工程建設。新建項目、特別是經營性項目,鼓勵推行市場化運作,采取招商、股權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設。
(八)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政府對工程建設投資、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助,并落實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水利工程,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有關權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在水源保障和工程配套的地方試點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允許各縣區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對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投資或入股方式參與建設,并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認真貫徹落實省即將出臺的加快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指導意見,將非農業用水價格調整到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水平。綜合考慮農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費計收機制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農業用水價格,逐步達到保本水平。通過水利工程調用的城市環境用水及其他生態用水,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合理核定。
1.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做好澄江、新平兩個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工作,認真測算農業供水成本,并綜合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農業供水價格至少達到補償運行維護費用水平,力爭達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供水價格達到成本水平,有條件的地區達到補償成本適當盈利水平。充分利用渠系改造節水騰出來的空間等,適當提高農業用水價格。
2.分類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根據用水戶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按照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和其他用途分類,在終端用水環節逐步實行分類定價。非農業用水主要包括工業、自來水廠、水力發電和其他用水,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照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利潤率按照國內商業銀行5年期貸款利率加2-3個百分點確定。結合灌溉或其他興利目的的水力發電用水價格,按照電網銷售電價的0.8%核定;僅用于發電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電網銷售電價的1.6%一2.4%核定;水力發電用水價格實行逐級遞減的定價原則。
3.創新水價定價機制。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分級管理。市屬和跨縣區水利工程水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縣區屬水利工程水價,由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實行政府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及社會資本投資的工程實行政府指導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協商方式確定。對社會資本投資的水庫,可采取“一庫一策”的方式制定價格。
4.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水利建設發揮價格導向作用,引導和支持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對利用貸款、債券建設和政府鼓勵發展的民辦民營水利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并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確保企業投資部分稅后資本金內部收益率,高于當期發行的5年期儲蓄式國債利率1-2個百分點。
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十一)全面放開社會資本投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
1.全面放開社會資本投資。對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放開社會投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原則,著力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市政工程等公共設施領域投資建設和運營,加快形成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相輔相成的公共服務體系。
2.創新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加快推廣應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公共產品與服務供給模式,通過特許經營、股權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積極推進交通、水務、固廢處置、園林綠化等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進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與效率。
3.分類推進公共設施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對增量項目,屬經營性領域的,依法放開建設和經營市場,積極推行投資運營主體市場化,政府不再直接投資;屬準經營性領域(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積極應用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方式引進社會投資,通過建立投資、補貼與價格的協同機制,為社會投資獲得合理回報創造條件;屬非經營性領域(缺乏收費基礎)的,積極探索公私合作方式,由社會投資人組織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對存量項目,通過委托運營、股權出讓、整體轉讓、融資租賃、基金引導、整合改制、技術資源合作、后勤社會化等多種方式,盡可能盤活政府資產、引進社會投資,提高公共服務設施專業化運營效率。
(十二)促進社會投資的重點領域和方式
1.城市交通。鼓勵社會資本以BOT(建設-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BLT(建設-租賃-移交)等方式參與城市快速路、一般市政道路、綜合交通樞紐、停車設施、公共交通等項目建設。積極應用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開發理念,支持有條件的項目采取一體化建設模式,將交通設施與周邊土地開發、上蓋物業等結合起來,綜合開發實施。
2.水務工程。鼓勵采用BOT、DBO(設計-建設-運營)等方式,推進供排水設施等建設;在土地條件允許情況下,積極探索將河道整治、防洪排澇項目與經營性開發項目結合實施;鼓勵采用TOT(轉讓-運營-移交)或委托運營等方式,盤活存量項目資產。
3.園林綠化。鼓勵社會資本以合作、冠名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園綠化建設。新建公園、景觀綠化項目,優先考慮結合周邊商住用地綜合開發、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以及其他經營性項目配建等方式實施。建成后的園林綠化項目可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委托專業機構管養,政府購買服務。
4.地下空間開發。鼓勵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采用地上地下綜合開發、地下空間商業化利用、地下配建等模式,推進地下空間開發。除公建項目配建外,政府原則上不再直接投資地下空間開發。對已建成的項目,可采用整體出讓或委托運營的方式,吸引社會投資經營。
5.固廢處置。鼓勵采用BOT、BOO等方式推進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固廢、醫療固廢、垃圾轉運站等項目建設。已建成的固廢處置項目,可采用TOT、委托運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6.舊城改造。探索舊住宅區和城中村通過以空間換空間、以規劃拓空間等辦法,推動社會資本合作參與開發改造。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冠名或廣告經營權、綜合開發等方式參與市容市貌改造提升。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合資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智慧城市、數字城管、電子政務領域建設及運營。
(十三)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
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建立完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等價格體系,科學確定城鎮基礎設施正常運營的征收標準和范圍。健全價格調整機制,凡收費不足以維持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當地政府應給予補貼,保障企業在正常利潤下經營。
1.采取政府引導、市場推進,適時調整提高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加快推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和企業化運營,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收費征收率,探索改革垃圾處理收費方式。
2.提高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促進終端配套設施建設。根據《云南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指導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價價格〔2014〕63號),全省污水處理收費指導標準提高到每立方米1.00元,在省定的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20%范圍內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對社會資本參與污水處理管網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從收費中提取每立方米0.20元的管網建設貼息補助。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四)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一是根據國家和省鐵路建設的要求,對鐵路(軌道)交通項目,分類研究提出建設及征地拆遷資金的籌資模式,努力取得國家和省的規劃和資金支持。研究探索引導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我市鐵路建設征地拆遷的綜合配套政策措施。二是設置鐵路建設征地拆遷基金,制定完善基金投資管理制度體系,努力擴大基金規模,暢通資金使用渠道,維護資金安全。三是盤活鐵路用地資源,鼓勵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開發利用鐵路沿線土地資源的有關政策,按照誰投資、誰收益和市場化、集約化的原則,統籌安排鐵路車站及線路周邊土地資源綜合開發,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
(十五)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按照“政府主導、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思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BOT等方式,加快推進高速公路市場化建設。認真落實“一路一策、橋隧分開”的經營性高速公路定價機制,規范沿線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統籌發展機制,完善收費公路資產管理體系,推進高速公路產權資產化、證券化,不斷拓展高速公路融資渠道,統籌推進普通公路建設。鼓勵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以合資、合作、獨資和控股等方式投入公路、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營運,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確保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
(十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民航基礎設施建設
大力發展通用航空,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負責、誰受益”的原則,多渠道籌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通用機場建設。對于公益性為主的通用機場建設,由地方政府為主導,采用PPP模式建設;對于商業性為主的的通用機場建設,向社會資本全面放開,鼓勵和支持國有、民營資本和企業進入支線機場、通用機場建設和運營管理服務。
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投資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政策及信息,為社會資本進入電力領域營造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在資源開發許可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競爭,依法優選投資主體。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全提下,鼓勵通過混合所有制形式、開發主體多元股份制結構開發營運水電和新能源項目。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由電網企業按照企業經營管理權限,對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項目提出工作方案,報有關部門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情況。配合國家和省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我市跨區域電力交換樞紐建設。電網企業要盡快制定和公布社會資本參與的項目試點方案;在縣級供電企業首先開展試點,引入社會資本參與輸配電網設施建設和改造。開放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并網、儲能裝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領域,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電網企業應為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并網、儲能裝置、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服務,提高服務效率,保障無障礙接入。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建設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等參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干線、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控股建設油氣管網支線、成品油商業儲備庫,統籌規劃,加快成品油銷售網點建設。
(二十)理順能源價格機制。以國家天然氣價格改革思路和方向為指導,結合省制定出臺的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實施方案,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居民用氣價格,非居民用氣臨時銷售最高限價及臨時管輸價。建立天然氣價格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當國家制定的上游門站價格調整時,下游天然氣購氣價格同步、同向調整。今后逐步放開非居民用氣價格。
七、推進信息和民間空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十一)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社會資本開放。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通過競爭促進服務提升和資費水平下降,為用戶提供更便捷、優惠和多樣化的移動通信服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寬帶接入網絡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支持社會資本在互聯網領域投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電信業的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工信部有關要求,及時發布引導社會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具體事項和試點辦法,以及電信業務的申請條件、限期和程序等配套政策和規定。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
(二十二)吸引社會資本加大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力度。建立和完善互聯網基礎設施及應用服務市場監管體系,以華為玉溪云計算數據中心、“信息消費”試點城市、“信息惠民”試點城市、“寬帶鄉村”試點城市、“智慧城市”試點城市、電子政務外網升級改造工程等工作為切入點,積極探索社會資本參與網絡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模式。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跨境電子商務中心、小語種服務外包中心、離岸數據中心、信息備份中心、互聯網+產業基地等信息化基礎工程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公共信息服務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應用平臺建設。
八、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二十三)鼓勵社會力量重點發展非義務教育。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租賃、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教育項目建設。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公辦民助、民辦公助、委托管理、合作辦學等方式參與舉辦非義務教育學校。用地和基本建設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新建、擴建的民辦學校,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優先安排、優先辦理。對新建或擴建民辦學校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政府貼息貸款相關辦法程序申請貸款貼息。落實稅收等優惠政策。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和信貸優惠政策。建立民辦學校辦學經費補助機制。
鼓勵社會力量辦學。鼓勵社會資本興辦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設培訓、實訓基地設施,探索以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參與學校基本建設。
(二十四)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積極推進社會資本辦醫,以及公立醫院資源豐富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事業單位改革,構建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體系。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途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醫療建設。支持社會資本與公立醫院合作辦醫,在滿足基本醫療需求、保障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不同運行機制、不同層次醫療需求的合理對接,形成優勢互補、機制互融、多元辦醫、多向發展的局面。在制定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時,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開展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工作;鼓勵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人員流動,公立醫院招錄醫務人員時要面向社會公開、平等招錄包括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在內的相關人員;積極組織推薦民營醫院申報民營醫院專項發展資金,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重點學科建設,切實做好民營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準入變更工作,建立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審批程序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民營醫院發展。
(二十五)鼓勵社會資本加強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文化館、圖書館、文化站、文化中心、文化室建設,形成市、縣、鄉、村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和文化服務經營網絡。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傳統文化和品牌文化的挖掘、傳承、打造和經營,進一步推介玉溪品牌文化“走出去”。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區域文化、民族文化的培育和打造,鼓勵社會資本購買或投資文化產品。
(二十六)貫徹落實社會事業建設運營稅費優惠政策。貫徹落實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十七)改進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相同的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除公立醫療、養老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外,其他醫療、養老服務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
(二十八)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選擇項目合作伙伴,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完善項目支持措施和財政補貼制度,切實控制和防范財政風險。健全PPP模式的法規體系,保障項目順利運行。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于重點領域建設。
(二十九)規范合作關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管理辦法,按照標準合同范本,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準、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進行詳細規定,規范合作關系。平衡好社會公眾與投資者利益關系,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不受損害,又要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
(三十)健全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
(三十一)健全退出機制。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后,政府應組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處理等事宜。
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二)優化政府投資方向。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環保、農林水利、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三)改進政府投資使用方式。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金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
十一、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四)探索創新信貸服務。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的支持和引導功能,積極探索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多渠道處置不良資產,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優化信貸結構,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做好銀團貸款、融資顧問、財務顧問等綜合金融服務與“互聯網+”時代特征相契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適合本地科技創業企業發展的金融服務模式。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杈質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探索利用工程供水、發電、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允許利用有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十五)推進農業金融改革。引導金融機構服務下沉下移,推動縣域金融服務能力,提高農村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快培育農村金融組織,鼓勵創新發展“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差異化、特色化服務。探索采取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信用、保險增信等方式,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貸款融資能力和風險抵御能力。
(三十六)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加大對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拓展支持領域,努力為生態環保、農林、水利、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公路、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可持續資金支持。
(三十七)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采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于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生物制藥產業、高原特色農業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組建玉溪市的股權投資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八)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采用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等方式,通過債券市場籌措投資資金。推動鐵路、公路、機場等交通項目建設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用于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地方政府結合發展實際,依法依規發行債券,用于重點領域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領域建設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發行上市,引導暫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鼓勵國有投資公司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分工(詳見附件),抓緊制定有關配套措施,加快重點領域建設,同時要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指導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附件:重點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略)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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