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25-06-0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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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
老齡
民政部門
無錫市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
無錫市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的意見》(蘇發[2000]22號),及《市政府關于批轉無錫市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的通知》(錫政發[2002]156號)精神,建立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用于老年活動及老年教育事業。
第三條 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由老年活動、老年教育兩項經費構成。市及各市(縣)、區財政根據轄區老年人口數量,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和1元的標準,在預算內安排老年活動經費和老年教育經費。
第四條 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如下:
一、老年活動經費,主要用于:
(一)組織開展文藝演出、書畫、攝影作品展、體育比賽等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
(二)實施老年人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舉辦重陽節(敬老日)系列活動;
(四)春節及重陽節走訪慰問困難老人和百歲老人;
(五)對公益性老年服務機構給予適當補貼,包括經常性補貼及專項補貼。經常性補貼用于老年活動場所提供為老服務所需的設備維修費用、聘用人員勞務費等日常支出;專項補貼用于老年活動場所的維修改造及設施完善。
(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成果的方式鼓勵和支持老年學會、老年書畫、攝影、體協、科協、醫協等老年社會團體、群眾團體開展老齡事業政策調研、舉辦各項老年文體活動;
(七)市級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對經濟薄弱的鎮、街道、村、社居委等基層公益性老年服務機構給予鼓勵和扶持;
(八)根據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市及各市(縣)區老齡委要求開展的其他專項活動。
二、老年教育經費,主要用于:
(一)對老年大學、老年遠程教育、基層輔導站等老年教育機構給予適當辦學補貼;
(二)對老年教育設施購置給予專項補貼;
三、老齡工作經費,應在當年老年活動、老年教育專項資金預算20%的比例內開支,主要用于:
(一)老齡工作會議經費,包括主任、成員、聯絡員會議及各市(縣)區老齡辦負責人例會、老年教育工作會議;
(二)老齡工作爭先創優評比表彰經費及老年教育評比表彰經費;
(三)老齡工作目標管理考評經費;
(四)老齡工作學習交流、宣傳、調研及老年教育調研費用;
(五)老齡工作干部培訓及老年教育培訓經費。
第五條 每年由市及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政府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原則,根據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的安排總量和使用范圍編制明細項目預算,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簽批后執行。
第六條 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預算一經確定,市及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嚴格執行。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報送的用款申請進行審核后,及時、足額撥付資金。民政部門必須設置“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分類明細賬進行專戶核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年末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如有結余,應按規定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專項資金用途。
第七條 市及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應主動接受上級或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老年活動和老年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
第八條 各市(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財政局社保處??
二ΟΟ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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