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
2025-11-27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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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
繳納
建設費
無錫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錫防辦發[2003]61號、錫財建[2003]25號、錫價服[2003]228號)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決定》
無錫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
(錫防辦發[2003]61號、錫財建[2003]25號、錫價服[2003]228號)
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決定》(中發[2001]9號)和《南京戰區貫徹第四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精神的實施意見》([2001]聯字第1號)、《南京戰區關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意見》([2002]聯字第1號),貫徹落實“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適應打贏高技術局部戰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我市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協調發展,根據《江蘇省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蘇防辦字[2002]52號、蘇財綜[2002]107號、蘇價服[2002]294號)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人防建設經費籌集范圍
(一)人防建設經費籌集的區域范圍是指國家和省確定設防的市、市(縣)所轄的市區、郊區、鎮、新區、園區、保稅區、開發區和度假區。
(二)人防建設經費籌集項目及對象
1、地方財政安排的人防建設經費。指列入市、市(縣)區財政預算,由市、市(縣)區財政部門撥款給同級人防辦公室用于人防建設的經費。
2、企業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
企業(含中央、省內外駐地企業)包括:
(1)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其他企業);
(2)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實行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
4、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
5、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而未建應繳納的易地建設費。指凡在(一)條規定的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新增面積)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辦公樓、會堂、教學樓、圖書館、科研樓、學生宿舍、醫院、旅社、招待所、賓館、飯店、培訓活動中心、浴室、商場、倉庫、體育場館、影劇院、娛樂用房、機場、車站、車庫、加油站等各種民用建筑),不論單位性質、投資來源,都必須依法結合地面建筑建設同步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確因地質條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縣級以上政府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用于統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戰結合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提供技術服務、勞務、設計科研和國有資產使用等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平戰結合收入。
二、人防建設經費籌集標準
(一)地方財政安排的人防建設經費
1、市、市(縣)區各級財政應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設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根據國家規定,各級人防指揮所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安排解決。
(二)企業和實行自收自支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繳納人防建設經費:按上年末職工在冊人數每人每年繳納13-15無(無錫市區征繳標準為15元),列入各單位的生產成本或經營費用。
(三)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每戶每年繳納60元。
(四)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而未建,經批準應繳納的易地建設費:按規定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應修建不低于樓房底層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總建筑面積的2%-5%比例范圍內修建防空地下室(無錫市區按4%)。應建而未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樓房底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400-2800元繳納易地建設費(無錫市區按每平方米2600元繳納易地建設費);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總面積每平方米48元-56元繳納易地建設費(無錫市區按每平方米52元繳納易地建設費)。
(五)人防平戰結合收入標準執行省有關規定。
三、人防建設經費籌集辦法
(一)市、市(縣)區地方財政每年依法安排的人防建設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撥給同級人防辦公室。
(二)企業、實行自收自支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人防建設經費,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委托當地稅務、工商部門征收。
(三)市、市(縣)區新建民用建筑,按規定應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向人防主管部門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經人防主管部門簽證后,由規劃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凡不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不發給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人防平戰結合收入由人防辦公室負責收取。
四、加強人防建設經費管理
(一)各級人防辦公室是人防建設經費的主管部門,各項人防建設經費由人防辦公室統一籌集,專款專用,并對經費使用效果負責。
(二)人防建設經費是人防戰備建設的專項經費,免征各種稅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設經費應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縣)、區(含工業園區、新區、園區、開發區、度假區)政府和其他部門不得將人防建設經費挪作他用、平衡本級財政預算或統籌調劑使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人防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撥付人防建設經費。
(四)應繳人防建設經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足額按時繳納人防建設經費,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按規定應繳而未繳人防建設經費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人防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追繳,并從超過規定解繳次日起,每日加收應繳款2‰的滯納金。
(五)人防建設經費的執收單位,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六)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可在籌集的人防建設經費中,給予代收單位適量的手續費。各代收單位應按月將代收的人防建設經費存入人防建設經費財政專戶。
(七)市、市(縣)財政局按年度籌集的人防建設經費(不含財政安排)總額的比例、人防平戰結合收入總額10%的比例,按季上解省財政人防專戶。
(八)依法籌集的人防建設經費,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各項開支項目統一列入年度經費預算,經上級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對人防建設經費的收取、使用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手續和管理制度,認真執行人防財務管理規定和人防會計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并接受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實行,由市人防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過去籌集人防建設經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六、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范圍內制訂具體實施意見,并報市人防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備案。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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