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2025-06-0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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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津勞局[2003]58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享受再就業
優惠政策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津勞局[2003]58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本辦法中商貿企業是指除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以外的商貿企業。
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第二條 凡本市轄區內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安置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并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均可申請享受國家有關再就業優惠政策。
第三條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工作,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
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區(縣)屬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的資格審查核實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報市勞動保障局認定。
行業總公司負責本系統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的資格審查核實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報市勞動保障局認定。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中央及外埠駐津單位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審查核實認定工作。
《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和《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市勞動保障局免費核發。
第四條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資格認定,實行書面申報制度,具體程序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向注冊地區縣勞動保障局、行業總公司和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辦、現有服務型企業
1.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資格認定申請書;
2.填報《新辦(現有)服務型企業資格認定審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國(地)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5.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6.企業職工花名冊和新增職工花名冊;
7.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或勞動合同鑒證花名冊(復印件)。
現有服務型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企業上年底職工花名冊。
(二)新辦、現有商貿企業
1.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資格認定申請書;
2.填報《新辦(現有)商貿企業資格認定審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國(地)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5.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6.企業職工花名冊和新增職工花名冊;
7.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或勞動合同鑒證花名冊(復印件);
現有商貿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企業上年底職工花名冊。
第六條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應依照下列程序:
1.申請:企業向所屬區(縣)勞動保障局、行業總公司或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填報《新辦(現有)服務型企業資格認定審批表》、《新辦(現有)商貿企業資格認定審批表》,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2.審核:區(縣)勞動保障局、行業總公司或市勞動保障局對企業提供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報市勞動保障局,不符合條件的退還申報材料。
3.認定:市勞動保障局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定,必要時進行實地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辦(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新辦(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認定,從受理、審查到核準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認定情況由區(縣)勞動保障局每季度分別向區(縣)主管稅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認定后,持認定證明和稅務機關要求有關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八條 企業應定期向區(縣)勞動保障局、行業總公司如實準確報送經營、人員安置、勞動工資、減免稅等情況統計報表。
第九條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規定執行。
2、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按天津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配套辦法的通知(津財社[2003]6號)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計算公式:
1、新辦服務型企業、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
2、現有服務型企業、現有商貿企業當年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100%。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年檢工作。主要是檢查企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防止和杜絕騙稅、逃稅情況的發生,凡經年檢合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繼續給予減免稅優惠政策。
1.企業按照年檢內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檢。
2.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向當地勞動保障局遞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新辦(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以下通稱《認定證明》);
(2)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3)填寫《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四份);
(4)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5)企業職工花名冊;
(6)企業職工工資表;
(7)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區(縣)勞動保障局、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要及時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追繳已減免稅款。對年檢合格的企業,由勞動保障局在《認定證明》上加蓋“年檢合格”印戳。
3.年檢工作結束后,勞動保障局、稅務部門將年檢資料裝訂成冊,分別歸檔備查。
不參加年檢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年檢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和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繳銷《認定證明》、追繳所騙稅款,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市勞動保障局、稅務部門聯合對各區縣年檢認證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組織抽查,抽查企業不少于各類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15%,并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
(二)加強《認定證明》的管理
1.《認定證明》采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監制的式樣,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印制,統一編號備案。
2.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其性質時,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認定證明》。
3.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認定證明》,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局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意識,為企業發展提供勞動政策、信息咨詢、職工培訓、續接保險、人事代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局要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進行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認定,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對違犯者,一但發現取消認定資格,并逐級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辦理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資格認定,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和咨詢服務費,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根據職責范圍分工負責解釋。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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