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意見
2025-06-0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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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意見(銅署發〔2010〕11號)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大龍開發區管委會,行署各工作部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
銅仁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意見
(銅署發〔2010〕11號)
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大龍開發區管委會,行署各工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發〔2009〕32號)及中共銅仁地委、銅仁地區行署《關于進一步加快衛生事業發展的決定》(銅黨發〔2007〕20號),確保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
抓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造福廣大農民,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尤其是領導干部要進一步深化認識,切實把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工作。各縣(市、特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召開2次以上協調會議,至少要開展1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調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積極協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扎扎實實地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持續發展。
二、進一步完善組織管理,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隊伍建設
(一)規范管理體制,完善管理制度。要進一步建立、鞏固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的工作職責,做到工作規范、制度健全。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各縣(市、特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基礎設施的投入,盡快落實地、縣、鄉三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辦公場地,切實解決好交通工具及其辦公設備,保證其工作正常開展。要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信息化建設,逐步提高監督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強人員隊伍建設。2010年底前,各縣(市、特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核定編制確保縣、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人員到位,確保具有醫學專業人員的比例達到50%。
(四)建立健全工作經費由財政投入的保障制度。地、縣兩級財政要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開展。
三、進一步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引導農民群眾主動參合
(一)要廣泛深入開展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宣傳發動工作,特別是要加大對參合受益農民典型事例的宣傳力度,激發廣大農民群眾的參合熱情。
(二)充分發揮補償報銷公示制度在民主監督和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縣、鄉、村、組四級補助公示制度。要將參合農民享有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補償范圍和方式、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在定點醫療機構公示,擴大參合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縣、鄉(鎮)“合管”機構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在轄區內按月公示參合農民就醫補償報銷情況,接受社會和參合農民監督;引導廣大農民從“要我參合”到“我要參合”的轉變,全面提升參合率。
四、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一)建立完善的籌資機制
⒈積極探索籌資機制。各縣(市、特區)人民政府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的責任主體,要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實行滾動式籌資,降低籌資成本,提高籌資效率,保證資金按時籌集到位。
2.嚴格籌資時限。各縣(市、特區)
人民政府每年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農民籌資工作任務,不得延期,確保參合率穩步提高和工作的延續性。
3.規范籌資行為。各縣(市、特區)人民政府要認真按照國家及省、地有關規定積極組織農民參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農民參合。據實統計參合農民數,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配套資金,確保參合農民數據的真實性。
(二)嚴格資金管理
1.實行基金專戶管理制度。各縣(市、特區)人民政府要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保證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農民個人繳納資金及時足額進入基金專戶,實行封閉運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各縣(市、特區)合管局在基金專戶開設銀行開設支出戶,基金支付由縣(市、特區)合管局從支出戶分別匯至各定點醫療機構。
2.嚴格資金審核報銷程序。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在本院內設立新農合補償窗口,對參合就醫農民一律實行當場減免補償,其補償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定點醫療機構按各地規定時限進行統一報賬。定點村衛生室到鄉(鎮)衛生院報賬,鄉(鎮)衛生院按程序到縣(市、特區)合管局報賬。各縣(市、特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報賬具體辦法,明確辦理時間及辦結時限;縣(市、特區)合管局必須嚴格按程序和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3.防范基金風險。各縣(市、特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在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確保年度統籌基金結余率控制在當年基金總額的15%以內。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督、審計,確保基金安全有效。
五、進一步完善補償辦法,統一補償模式
(一)完善補償辦法。一是全區統一補償比例。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補償比例為70-80%,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70%,地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5%,區外縣級以上非民營醫療機構為50-55%,區內所有民營定點醫療機構為40-50%。為方便群眾就近就醫,凡符合診療條件(標準)的村衛生室原則上要納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其補償比例原則上比所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補償標準高5個百分點。二是統一封頂線。住院補償封頂線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人/年;門診累計補償封頂線原則上不超過200元/人/年。
(二)擴大補償范圍。一是推行慢性病和大病門診統籌補償,實行全年累計封頂線按比例報銷補償;二是對參合孕產婦住院分娩按住院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其嬰兒當年一并納入補償對象;三是將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住院治療、孕產婦系統管理和7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新生兒疾病篩查及孕產婦艾滋病咨詢檢測等項目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四是既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農民,住院補償標準與未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農民相同;五是參合農民在日常生活和勞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能夠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無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住院醫藥費用,原則上比照疾病住院補償規定納入補償;六是對采用中醫藥和民族醫藥服務的,補償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七是對連續兩年未就醫的參合農民,住院補償比例可在相應標準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連續5年(含5年)以上未就醫的參合農民,住院補償比例可提高10個百分點。各項補助比例不能超過95%。
(三)統一補償模式。為擴大農民受益面,2010年在全區全面實施住院統籌結合門診統籌模式。改革現行報銷制度,試行按單病種定額包干補償制度,單病種定額包干補償標準不應低于75%。
(四)試行全區補償一卡通。全面推行門診加住院統籌模式后,為方便農民就近就醫,及時報銷,逐步在全區范圍內實行一卡通。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一)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宏觀管理,指導各縣(市、特區)制定出臺實施方案及補償辦法。各縣(市、特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綜合管理,定期檢查、定期研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了解和掌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及時解決存在問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實施方案及補助辦法的審定,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管理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每年至少開展2次檢查評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協調、醫療服務能力建設及監督管理工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負責合作醫療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預算、劃撥和財務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的全面監督、審計。
(二)嚴格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監管。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及時出臺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管理。地、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上漲幅度、醫療服務質量和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情況信息,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接受群眾信譽度評議和綜合評議,并將評議結果納入考核范圍,實行動態管理。加大定期監管和督查力度,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及收費行為。
(三)嚴格藥品管理。全區縣、鄉、村定點醫療機構統一使用《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在地區合醫辦的監督和管理下,嚴格執行貴州省藥品統一采購、統一藥價、統一配送制度,切實降低藥品價格。
七、進一步強化農村衛生服務能力建設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開展要與深化農村衛生事業改革有機結合。要積極探索和改革農村衛生管理體制,進一步優化整合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資源,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加大政府對農村衛生的投入,努力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條件,加強和穩定農村衛生人才隊伍,不斷增強農村衛生機構服務能力,規范其服務行為,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保證和滿足廣大農民就醫需求。
八、嚴格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把參合率和資金使用率作為對各級政府工作績效考核的硬指標。要嚴格查處資金不到位和挪用、擠占、拖欠、扣壓、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及其他徇私舞弊的行為,對工作不力、管理混亂的,要追究政府分管負責人和合醫辦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貪污、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追究。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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