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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

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松政辦發〔2016〕1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商事制度改革“寬
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
(松政辦發〔2016〕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商事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要求,創新政府監管方式,提高市場監管水平,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5〕50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 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放管并重、寬進嚴管,強化信用監管,構建科學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形成部門監管、企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新型市場監管格局,真正把該放的放開,該管的管好,促進松原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降低準入門檻,促進就業創業。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
法治保障。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充分發揮法治對市場監管的引領、促進、規范和保障作用,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
權責一致。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厘清部門職責,建立健全許可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效銜接、權責一致的市場監管責任機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
協同監管。各許可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建立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加強上級部門業務監督與屬地部門執法監管的配合,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強化屬地監管。
公開透明。推動政府監管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推動各部門登記、許可、監管信息共享,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指導,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社會共治。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市場監管,落實市場主體責任,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擴大社會公眾監督,促進行業自治自律,實現社會協同治理。
(三)總體目標
圍繞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機制,健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推動市場監管方式從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從多頭執法向綜合執法轉變,從政府單一監管向社會各方協同監管轉變,到2020年,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護公共利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二、明確監管職責分工
(四)加強無照無證經營行為監管。各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大對市場主體無照無證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及各職能部門要強化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管,并依法查處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包括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活動以及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等行為。各許可審批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對須經本部門許可審批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并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包括未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須經許可的經營活動,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被依法吊銷、撤銷,或者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繼續從事許可經營活動以及其他違反許可經營規定的行為。對無照無證經營行為的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一市場主體經營項目涉及多個許可審批部門的,各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并按照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和案件移送、通報制度,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市工商局、各許可審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厘清部門級別管轄權限。對于從事許可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該許可審批權限和監管權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管職責;法律、法規規定了許可審批權限但未明確監管權限的,原則上按照屬地監管的辦法,由相對應的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監管,需要撤銷、吊銷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要及時告知許可審批部門跟進處理。(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切實加大行業監管力度。對無須許可審批的行業,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主管行業履行監管職責。同一市場主體從事多個經營項目,涉及不同行業主管部門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建立后續監管責任清單。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三定”方案,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責任清單,逐一明確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責任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調整及時更新。清單中未列明的市場主體經營事項,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進行監管。如因政府部門機構撤并、職能劃轉而發生監管職能變化,由承接其職能的部門依法履行相關監管職責。(市法制辦牽頭負責,各職能部門配合)
(八)制定后續監管實施辦法。各許可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后續監管責任清單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門后續監管實施辦法,確保監管職責履行到位。市直各部門后續監管實施辦法應于2016年5月底前以本部門文件印發,并報市法制辦備案;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后續監管實施辦法應于2016年6月底前以本部門文件印發,并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市直各職能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分別負責)
三、提高政府監管效能
(九)創新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各部門要按照“寬進嚴管”的要求,探索建立與市場監管需求相適應、公平規范的執法監管機制,推動監管方式向長效化、規范化轉變;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相結合的新型執法體制,推動監管理念向規范為主、事前防范轉變;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推動監管手段向信息化、科學化轉變。(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嚴格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優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確保程序正義,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市法制辦牽頭負責,各職能部門配合)
(十一)實現部門聯動協同監管。依托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各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登記、許可、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工作聯動響應,做到“一家發現,通報相關,協同監管”,切實提高監管效能,形成各司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二)建立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和案件移送、通報制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進行管理和查處。相關行政機關不得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推諉,確有正當理由不能管理和查處的,應與移送部門溝通協調,并商定后續監管事宜,無法商定的,由案件、線索發現部門報請共同的上級政府指定管轄。發現市場主體有多種違法行為,涉及兩級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的,首先發現違法行為的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報后要及時組織查處或共同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全面實行信用監管
(十三)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企業法人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按照數據大集中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政府相關部門要通過該系統及時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許可和監管等信息;企業要通過該系統及時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依法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并與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信息共享。各級政府要按照“誰登記(誰審批、誰處罰)、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組織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公示企業信用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公示及時準確,信息查詢高效便捷,用戶操作簡便易行,平臺管理安全有序,上下左右互聯互通。(市工商局牽頭負責,各相關部門配合)
(十四)實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所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工商局牽頭負責,各相關部門配合)
(十五)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依照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市工商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市工商局牽頭負責,各職能部門配合)
(十六)完善信用聯動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和運用制度,推進跨部門、多領域的信用信息綜合管理運用。充分發揮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作用,將市場主體相關信息作為各部門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縣(市、區)級政府要組織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各縣(市、區)級政府分別負責)
五、促進社會協同共治
(十七)暢通社會公眾投訴渠道。探索整合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功能,逐步建成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平臺,實現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統一考核,確保公眾撥打一個電話實現“有訴必應”,有效擴大社會監督,推動市場監管到位。(各縣(市、區)級政府分別負責)
(十八)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進行專業調解。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增強參與市場監管的能力。(市民政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九)支持向社會力量購買專業化服務。探索市場監管服務社會化,支持向社會力量購買必要的專業服務。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依法在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務。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管理咨詢、信用保理等業務,為社會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多樣化、高質量的信用產品和服務。(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辦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加強行政管理與司法救濟銜接。尊重市場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意思自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及各職能部門對工商登記環節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由申請人對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對市場主體間產生的民事糾紛,建立以司法救濟為主的民事爭議解決機制,通過讓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實現主體自律。通過公司解散清算和破產途徑,最大限度地保護市場主體自身權益,保證市場退出機制切實發揮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一)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工作要求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建立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領導協調機制,統籌行政執法資源,集中各方力量,實現綜合監管,協調解決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指導、督促本級政府各部門落實改革任務。
(二十三)保障工作經費。統籌市級和縣級財政市場監管工作經費,全力保障市場監管和執法經費。加大對市場監管領域引入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保障力度。
(二十四)注重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采取多種措施,綜合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和手段,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的宣傳,全面、準確宣傳各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的職責和措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公眾廣泛參與企業誠信體系建設,不斷擴大社會監督,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五)強化督查考核。各級政府要將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及年度考核體系,定期組織對各相關部門落實任務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和督查考核,對市場監管效能進行評估,落實行政問責機制,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附件:1.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37項)
2.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34項)
3.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151項)
4.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及行業管理事項目錄(140項)
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17日??
附件1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3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事項目錄
1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3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事項目錄










































事項目錄






























































事項目錄









































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國家廣電總局等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0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1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2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23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4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5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6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7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28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9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0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1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2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3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 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4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3號)
附件2
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3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安部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3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4
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5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6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7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8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9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0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2號)
11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2號)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2
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28號)
13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4
非銀行金融(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
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6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7
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18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1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22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3
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資格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4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5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6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7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8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9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0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保監會
(會同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31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撤銷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2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33
設立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34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注: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文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附件3
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15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1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
煤炭開采審批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改為后置審批
4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5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改為后置審批
7
港口經營許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后置審批
8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9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0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1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12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3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4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5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6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7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8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9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0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1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2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23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4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25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改為后置審批
26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改為后置審批
27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8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9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0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1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2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33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4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5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6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37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38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9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0
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41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改為后置審批
42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43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44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45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46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改為后置審批
47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8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改為后置審批
49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后置審批
50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后置審批
51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52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53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改為后置審批
54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55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56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改為后置審批
57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58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59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改為后置審批
60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61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62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63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64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5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6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67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68
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改為后置審批
69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70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71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72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改為后置審批
73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74
食品生產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75
食品流通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76
餐飲服務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77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改為后置審批
78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79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80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改為后置審批
81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82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改為后置審批
83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改為后置審批
84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85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改為后置審批
86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87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改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88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改為后置審批
89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改為后置審批
90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
改為后置審批
91
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改為后置審批
92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改為后置審批
93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改為后置審批
94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95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96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97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環境保護部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98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99
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0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1
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2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
決定
103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4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5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

評論

別動我有槍

松原啊,比較愁人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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