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2025-06-08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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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
重點
項目法人
臺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臺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市長瞿素芬二00三年七月二日臺州市重點
臺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號)
《臺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瞿素芬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臺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
市財政、經貿、建設、審計、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監督、服務工作。
縣(市、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區域范圍內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對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下列建設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要項目;
(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三)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的重大項目;
(四)重大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項目;
(五)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
第五條 確定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突出重點。
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認定標準:
(一)農林水項目,以提高防災、改善環境、保護生態、增進效益為重點,主要考慮本區域范圍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利設施、漁港建設、灘涂圍墾、現代化農業園區、生態林建設等,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二)交通項目,以對外運輸干線、市域重要通道和重點港區開發為重點,主要考慮鐵路、民用機場、碼頭、公路主干線、大型場站等,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三)電力能源項目,以建立穩定、可靠的能源保障體系,優化能源結構為重點,主要考慮大型核電、火電、110KV以上輸變電、清潔能源示范開發等,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為重點,主要考慮城市道路主干網、供水、供電、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大型公園等,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五)社會發展項目,以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重點,主要考慮科技、衛生、教育、文化、體育等較大設施項目和標志性建筑,重點旅游景區開發,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六)工業項目,以調整工業結構,加快工業集聚,提升產業層次為重點。主要考慮規劃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城、特色工業園區及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等。
(七)郵電通信項目,以建立現代化的信息網絡為重點,主要考慮以公共網為主干,與專用網互聯、地面網和空中網互為備份,形成三線合一(電話、有線電視、數據通信)的區域信息高速公路,總投資1億元以上。
(八)商貿項目,以發展大市場、大流通、大貿易為重點,主要考慮流通設施建設,完善專業市場、特色街、大商場、超級市場、連鎖商店、便利店等多業態互補的商貿格局,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九)其它對于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先導性項目。
第六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確定:
(一)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綜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初選名單,經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審查,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重點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七條 申請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按照規劃、土地、環保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審批程序和審批環節。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
(二)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報和審批初步設計;
(四)編制和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五)編制和審批開工報告;
(六)組織竣工驗收;
(七)組織后評估。
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和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生態保護規劃及相關標準。
重點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度。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和管理、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
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完成項目法人的組建工作。項目法人的組建和機構設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項目法人必須取得特定項目管理資質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等進行招標。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監督。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項目法人通過招標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工程咨詢、項目管理、招標代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擴大或減少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必須報請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項目法人應當督促各參建單位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內容和目標;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項目設計和施工過程中,違法降低工程質量。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分別對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有關工程質量問題。
第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依法由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不因有關當事人工作單位或職務變動、退休或退職等原因免除。
第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建設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工程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與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和供電、供水(熱、氣)等事項的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履約保證的要求。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公證的,應當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第十八條 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專項工作,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對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政策傾斜,在資金組織、土地指標等方面給予優惠考慮。
第二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并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力、交通、國土資源、電信、供水(熱、氣)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倉庫等部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阻撓和破壞重點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二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初步驗收(即交工驗收,下同)和竣工驗收制度。
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完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向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提交初步驗收合格報告;初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責成有關單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點建設項目中涉及的消防、環保、人防、檔案、水土保持等專項驗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進行。對有條件進行聯合驗收的工程項目,其專項驗收應當聯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在初步驗收合格并按規定經過試運行后,由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檔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明或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環保、人防、檔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專項驗收合格文件;
(六)有經計劃、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認定的社會中介機構審驗的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文件;
(七)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后評價制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經過一段時期運營后,應當對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環境影響等狀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報告,但非經營性項目可以有選擇地進行后評價。
第二十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設標準和規模的控制、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等進行稽察監督。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財政出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稽察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發出整改通知書;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稽察監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單位提供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文件、合同、帳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要求有關人員就稽察事項作出陳述和說明;
(三)進入施工、辦公、倉儲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稽察監督工作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稽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一條 稽察監督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勤政廉潔,依法執法。
稽察監督人員不得泄露在稽察中知悉的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二條 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實施規定的,由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款的收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采取地區保護、行業壟斷等手段,干預合法的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未經國家或省批準,擅自對重點建設項目收費、攤派的;
(四)工作嚴重失職,導致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批準或驗收,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批準或驗收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六)違法實施檢查或行政處罰的;
(七)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因項目法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重點建設項目工程質量事故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重點建設項目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臺州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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