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意見
2025-06-08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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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意見(川辦發[2001]104號2001年10月25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意見
(川辦發[2001]104號 2001年10月25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精神,根據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實施的若干意見》和《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衛辦發[2001]112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對我省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
我省疾病預防控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按照國家衛生改革總目標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將有關衛生事業單位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公共衛生技術管理與服務職能集中,組建職能分工明確、規模適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預防與控制、監測檢驗與評價、健康教育與應用研究,指導、技術管理與服務為一體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二、機構的性質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政府舉辦的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與公共衛生技術管理和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政府對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技術支撐、健康教育、應用性研究的職能,是政府法定的疾病預防控制和公共衛生技術指導中心。
三、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1.對影響人群生存環境衛生質量及生命質量的危險因素進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等衛生學監測;對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公害病、學生常見病及意外傷害、中毒等發生、分布和發展的規律進行流行病學監測,并制定預防控制對策。
2.為擬訂與疾病預防控制和公共衛生相關的法規、政策、標準、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為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決策咨詢。
3.擬訂并實施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方案,對方案實施進行質量和效果評估。
4.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中毒、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為救災防病和解決重大公共衛生問題提供技術支持。
5.實施預防接種,負責預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與管理。
6.負責人員培訓,指導技術規范和技術措施的實施;承擔愛國衛生運動中與疾病預防控制有關的技術指導。
7.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參與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促進社會健康環境的建立和人群健康行為的形成。
8.承擔疾病預防控制及有關公共衛生信息的報告、管理和預測、預報,為疾病預防控制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9.開展衛生防病檢驗和實驗室質量控制;受衛生行政部門認定,承擔衛生監督監測檢驗、預防性健康檢查、健康相關產品的技術審核和衛生質量檢驗、鑒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進行衛生學評價。
10.進行應用性科學研究,開發和推廣先進技術。
11.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方法。
12.向社會提供相關的預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詢和預防醫學診療等專業技術服務。
13.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它任務。
(二)以分級管理原則確定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主要職責。
1.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宏觀管理、業務指導、科研培訓和質量控制為主。主要職責是參與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和公共衛生相關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劃、方案和技術規范的制訂;實施重大疾病預防策略與措施;提供省級公共衛生檢測與信息服務;確定重大公共衛生問題,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國務院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開展健康相關產品檢測檢驗與衛生學評價;負責疫情搜集分析,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研究,解決重大技術問題;負責中高級人員技術培訓;承擔對下級機構的業務考核及技術指導,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對省級單位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等實施衛生學監測;對職業病、公害病、意外傷害及中毒等發生、分布和發展的規律進行流行病監測,并制定預防控制對策。
2.市、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較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和救災防病等問題的調查處理和技術支持;承擔一定的科研工作;負責疫情搜集分析,組織指導、考核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工作,培訓中、初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協助和配合上級開展相關工作。
3.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負責轄區疾病預防控制具體工作的管理與組織落實。負責疾病預防控制、監測檢驗、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公共衛生從業人員體檢和培訓、衛生學評價等工作;承擔傳染病流行、中毒、污染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和救災防病等問題的調查處理;負責疫情搜集分析,組織指導社區衛生服務和醫院防保組織開展衛生防病工作,負責培訓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和配合上級業務部門開展應用性科研和其它相關工作。
(三)社區(鄉鎮)預防保健工作職責。
將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納入社區(鄉鎮)衛生服務,在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做好以下工作。
1.面向社區,面對家庭,規范管理社區衛生防病;開展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2.在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籌指導下,承擔社區的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老年保健、精神衛生等技術工作。
3.開展除四害、改水改廁的技術指導和初級衛生保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4.實施計劃免疫和預防接種工作。
5.做好疫情、中毒及危害健康污染事故的報告,并協助上級業務部門調查處理。
6.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預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報告。
7.配合上級業務機構開展預防保健應用性調查研究。
8.完成衛生主管部門交付的有關任務。
(四)下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接受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業務技術指導、技術質量控制與技術仲裁。
四、機構的設置
(一)省、市(州)、縣(市、區)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置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二)撤銷本級衛生防疫站、地方病、寄生蟲病、血吸蟲病、麻風病、皮膚病、結核病、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專業防治機構,組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名稱為“××××省、市(州)、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吸蟲病、麻風病等防治任務繁重的縣(市、區),可保留相應防治站、院的牌子,具體由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三)城市街道(鎮)、農村鄉鎮衛生機構中設預防保健科、組。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經費
(一)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和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印發《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財社[2000]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中有關財稅政策的要求,認真落實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稅收政策,逐年增加對公共衛生的投入,保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社會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全部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上繳資金全部用于衛生防病事業。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具體實施政府對疾病預防控制職能的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和單位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統籌安排;其人員、公務和業務經費的補助,按照標準定額及承擔工作任務情況核定;設備購置、修繕等必要的發展建設支出根據需要合理安排;重大衛生突發事件處理和重大災害防疫工作,根據實際需要核定補助,均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疾病預防控制所需費用不能簡單從原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費中按比例劃出,應按衛生事業財政補助辦法的規定,在同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予以保障,以切實保證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銜接和正常開展。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遵循“區域覆蓋、就近服務”的區域衛生規劃指導原則,將轄區內設置分散、功能單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科學合理地精簡歸并。根據區域內人群的衛生服務需求和區域內現有預防保健人、財、物資源總量及布局、結構情況,制定合理的配置標準,積極、穩妥地進行改革。
(二)各級編制、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合理劃分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事權。實施方案報上一級衛生行政和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三)疾病預防控制體制的改革,要與衛生監督體制、城鎮醫藥衛生體制的改革和農村衛生改革配套進行,統籌兼顧,總體規劃,穩步實施,逐步完善。
(四)調整和理順疾病預防控制同衛生監督工作的關系,加強相互的協調與配合。要特別注意解決兩個機構在職能劃分后出現的工作重復交叉問題,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對于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應按照政府職能轉變,政事分開的原則,本著有利于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事業的發展、有利于充分調動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積極性、有利于專業隊伍的穩定、有利于樹立社會形象的原則妥善解決。
(五)切實解決好改革中人員聘用與分流問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改革中人員的聘用,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發[2000]31號),根據承擔的任務,在科室定責定崗定編、專業歸口、登記的基礎上,從原職能劃出單位的相應專業技術人員中選拔考核,擇優聘用,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同時應切實解決好改革中的人員分流問題。
(六)妥善安置好離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曾經為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做出過較大的貢獻。在改革中應做好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工作。其安置任務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七)省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按照省編委擬下發的《四川省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改革方案》實施,年底前掛牌運行。各市、縣兩級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于2002年6月前掛牌運行。各市、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建后,將有關資料報省衛生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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