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2025-06-07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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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
征收
納稅人
四川省農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
四川省農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2]16號),結合我省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取得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農業稅(含附加)。
第三條 農業稅征收實行比例稅制。
第四條 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凡農民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為第二輪承包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面積;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的,為實際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面積。計稅土地面積發生增減變化,農業稅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對下列農業收入征收農業稅:
(一)稻谷、麥類、玉米、豆類、薯類等糧食作物收入。
(二)棉花、油料、糖料、麻類、蔬菜等經濟作物收入。
(三)國務院、省政府規定征收農業稅的其他農業收入。第二章 收入計算
第六條 農業收入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棉花、油料、糖料、麻類、蔬菜等經濟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土地種植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上述所列的各項農業收入,均以稻谷為計算本位。
第七條 常年產量根據1994年至1998年農作物平均產量確定,并保持長期穩定,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調整。第三章 稅率
第八條 除民族地區外,農業稅稅率統一為7%。
民族自治州所屬縣及其他民族自治縣、享受民族待遇縣,其農業稅稅率按照“不高于原農牧民總體稅負水平”的原則從輕確定,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農業稅附加按正稅的20%征收。
第十條 依法耕種河床、河灘、淌江地以及泄洪、蓄洪地等無固定收入的土地,不確定常年產量,按照當年或者當季實收農作物產量依率減半征收。第四章 減免
第十一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荒灘取得的農業收入,經核準,免征農業稅3年。
移民依法開墾荒地、荒灘取得的農業收入,經核準,免征農業稅5年。
第十二條 納稅人從下列土地上取得的收入,免征農業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林業、水利院校用作農業實驗的土地。
(二)對農業系統事業單位的農作物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免征農業稅的土地面積以征收機關核查的實際用于繁殖良種的土地面積為依據。凡良種繁殖面積占總農場總土地面積70%(含70%)以上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殖面積在70%以下的,對用于繁殖良種的土地免征農業稅,對不繁殖良種的土地照章征收農業稅。
(三)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三條 對農村特困戶、革命烈士軍屬、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殘疾人、五保戶,因生活貧困或者缺乏勞動力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并在下達農業稅征收任務時一并核實下達,實行“先減后征”。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種植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實行“即災即減即免”。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申請減免,經村組織確認、主管征收機關審核和鄉政府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十六條 為保持對局部地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導致的農業稅減收給予減免的統籌調控能力,省和市(州)、縣和(市、區)人民政府要安排適度的機動減免指標及相應的財力。全省機動減免指標總額不超過農業稅計征收入的8%,其中,省、市(州)、縣(市、區)的具體比例分別為3%、1%、4%。第五章 征收
第十七條 農業稅及附加的征收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地方稅務機關為征收主體。
第十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編制農業稅及附加征收清冊,向納稅人發出納稅通知書。納稅人應當按照納稅通知書的要求,到指定地點繳納農業稅及附加;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稅款時,應當向納稅人開具農業稅及附加完稅憑證。
第十九條 對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荒灘取得的農業收入,在規定的免稅年限期滿后,征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比照相鄰計稅土地的常年產量及相應的稅率計算征收農業稅及附加。
第二十條 經國家批準征(占)用的農業稅計稅土地,在辦理耕地占用手續后,相應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及其農業稅征收任務。
對因水沖、沙壓、垮塌等自然災害毀壞無法復耕的計稅土地,征收機關會同財政、民政等部門核實后,逐級上報,經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批準后,相應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及其農業稅征收任務。
第二十一條 對農業稅及附加的征收,按照確定的常年產量和規定的稅率,實行全年一次計算,夏秋兩季繳納或者一次性繳納。
第二十二條 農業稅及附加以折征代金為主。糧食主產區的農戶,也可繳納糧食實物。農戶繳納的糧食,由糧食購銷企業接收并按當年的糧食收購價格結算后付款給農戶,農戶持款到征收機關納稅;征收機關也可采取“實物繳納,貨幣結算”的方式,由糧食收購企業扣繳農業稅款。
牧業稅仍維持現行政策不變。
第二十三條 農業稅計稅價格由省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稅征收經費按農業稅實際入庫總額的2%確定,誰征管、誰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征收經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另行規定。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與征收機關在農業稅及附加的征收中發生爭議,應先依法繳納農業稅及附加,然后可在收到征收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納稅人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對征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稅及附加的征收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索取納稅人財物或者玩忽職守,不征、少征、多征稅款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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