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貸款證管理實施細則
2025-08-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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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貸款證管理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中心支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我市貸款證制度的順利實施,統一規范貸款證的申辦、年審和變更等手續,明確貸款證的管理職責,有效發揮貸款證制
汕頭市貸款證管理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貸款證制度的順利實施,統一規范貸款證的申辦、年審和變更等手續,明確貸款證的管理職責,有效發揮貸款證制度在加強貸款管理和強化金融宏觀調控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貸款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或為他人貸款作經濟擔保時,必須出示貸款證。凡未按規定領取有效貸款證或在申請貸款、提供經濟擔保時不出示有效貸款證的企業,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受理其貸款、擔保事宜。
第三條 貸款證由企業持有和保管,除發證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壓或吊銷企業的貸款證。
第二章 發證機關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是貸款證的頒發和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分行負責全市貸款證制度的實施、轄區貸款證的發放、檢查、年審、管理協調及建立企業經濟信息檔案等工作。各行(司、社)負責對轄內機構實施貸款證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
第五條 貸款證由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分行采用IC卡統一制作,并頒發給企業。貸款證申請書、年審報告書等表格資料,由人民銀行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轉售和偽造。
第三章 貸款證的申領
第六條 貸款證的發放對象是指在汕頭市區注冊登記、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并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結算帳戶,擬申請貸款或為他人貸款作經濟擔保的各類獨立核算單位(不含持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企業)。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申領貸款證:
(一)擬申請借款;
(二)已與金融機構建立信貸關系,并有貸款余額;
(三)擬為他人貸款作經濟擔保;
(四)已為他人貸款作經濟擔保。
第八條 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張貸款證。如果由于貸款信息較多,一張貸款證無法記載,可加多一張或若干張副證。
第九條 申領貸款證的企業,應如實填寫由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貸款證申請書,連同下列資料交開立基本帳戶的金融機構(下稱經辦機構)審核:
(一)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代表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企業上一年度及上一月(或季)度財務報表(新開業企業除外);
第十條 上條所列資料齊全,由經辦機構初審并送發證機關審核后,發給企業貸款證。
第四章 貸款證的填列
第十一條 貸款證的內容由下列九部分組成,分別由發證機關、經辦機構記錄。
(一)發證登記。此欄表明貸款證啟用時間和有效期限。證書號由發證機關統一編寫。
(二)年審登記。由發證機關登記,用來記錄年審結論。
(三)企業概況。由發證機關根據企業在貸款證申請表中填列的情況登記,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濟類型、行業類別等。
(四)銀行存款戶開戶登記。記錄企業人民幣、外幣帳戶情況。
(五)貸款余額及發生額情況登記。分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兩類。反映企業借還款情況,由金融機構信貸部門記錄。
(六)異地貸款情況登記。反映企業在注冊地外的城市辦理借款業務的情況,由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信貸部門記錄。
(七)企業提供經濟保證情況登記。反映企業提供經濟保證的情況,由向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信貸部門記錄,并負責核銷。
(八)企業資信評估登記。該部分所記錄的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認可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企業評定的資信等級,由發證機關記錄,評定結論可作為金融機構向企業貸款的參考依據。
(九)備注。此部分用于發證機關和金融機構信貸部門記錄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 貸款證必須保持清潔、完整。經辦機構對《帳戶及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貸款證登錄內容數據應予嚴格保密,非經發證機關授權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及接受查詢,不得私自更改貸款證登錄內容,各經辦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登錄工作,并將名單報送發證機關備案。
第五章 貸款證的使用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借款時,必須將貸款證送交金融機構信貸部門查驗;金融機構決定向其貸款并辦理貸款手續時,經辦人員須同時在貸款證上記錄。
金融機構信貸部門查驗企業貸款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5天。
第十四條 企業歸還貸款時,應持貸款證和金融機構會計部門填制的貸款償還憑證,及時到信貸部門做還款記錄。經辦人員須在接到貸款證及時還款憑證當日記錄。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貸款展期,須將貸款證送交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同意展期須同時在貸款證上記錄。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含展期)、歸還保證貸款時,須同時將保證企業的貸款證,送交金融機構查驗及記錄。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及時將記錄的企業貸款信息傳送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在查驗貸款證時,如發現貸款證上的各項記錄與申請貸款企業的真實情況不符,或貸款證無效的,應拒絕貸款。及時查清原因,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
對發現偽造、盜用的貸款證,或因企業有《貸款證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情形而導致貸款證無效的,應及時將貸款證送交發證機關處理。
第六章 變更、年審與注銷
第十九條 持證企業有《貸款證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之一的,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貸款證變更手續。
在申辦貸款證變更手續時,需向發證機關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書》、《開戶許可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有關變更批復有效證明文件,經發證機關審核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貸款證遺失,企業需及時到發證機關掛失。并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向發證機關重新申領貸款證。
第二十一條 貸款證實行年審制度,企業須在發證機關要求的時間內辦理年審手續。年審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上年度財務報表及年審時上月(季)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發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資料。
企業要如實提供上述資料及填寫《年審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年審時貸款證上所有未歸還的金融機構貸款余額數原則上須與最近企業財務報告表中資產負債表上的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合計數相符。如有不符,須作出書面的合理解釋并提供有效證明資料(如:銀行入帳通知書等)。
第二十三條持證企業有《貸款證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須主動向發證機關辦理貸款證注銷手續。
金融機構在辦理各項業務時,發現企業有《貸款證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責任及時告知發證機關,并督促企業辦理貸款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年審期間貸款證有效,超過規定年審期限未經年審的貸款證視為無效。各金融機構要盡責督促企業及時辦理貸款證年審手續,不得對未辦理年審手續的企業發放貸款。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照規定申領貸款證的企業,發證機關及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要以逃避信貸監督管理參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于企業在貸款證申領、使用過程中違規及干擾、回避、不配合、拒絕接受發證機關和金融機構監督檢查的,要嚴格按《貸款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金融機構要將貸款證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信貸管理考核內容,一經發現轄屬機構及有關當事人的違規行為,應按《貸款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報發證機關備案。發證機關通過日常稽核、抽查、年審發現金融機構及當事人的違規行為,將嚴肅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分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分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注:《貸款證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持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貸款證變更手續:
1、企業名稱變更;
2、企業法定代表人更換;
3、企業注冊資本變更;
4、企業法定住址遷移;
5、貸款證登錄滿頁或嚴重破損。
第二十四條 持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向發證機關辦理貸款證注銷手續:
1、企業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合資、分立、有償轉讓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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