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辦法(暫行)
2025-08-0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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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辦法(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山東省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防范市場風險,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山東省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防范市場風險,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內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法人參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各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山東省內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可投資于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進入或退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五條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準入備案制。非金融機構只能通過委托結算代理人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第六條 轄內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經上級行授權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
(二)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債券投資業務;
(三)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具備以上條件的金融機構可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并經審核合格后,按規定辦理交易聯網手續和債券托管賬戶的開戶手續;也可以通過結算代理人開立債券托管賬戶。
第八條 各金融機構辦理聯網和開戶手續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須向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含分行營業管理部,下同)備案。備案材料如下: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經營金融業務范圍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
(四)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五)內部治理結構、財務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說明;
(六)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七)有關重大事項說明(有關違法違規、行政訴訟案件等事項);
(八)申請前兩年監管部門出具的年度監管意見(復印件);
(九)《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的簽署文件;
(十)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具備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格。
第九條 金融機構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需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結算代理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其與委托人簽訂的結算代理協議經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轉報濟南分行備案。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于取得或取消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債券承銷團成員、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等特殊資質后5個工作日內,經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轉報濟南分行備案。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后,出現以下情形的,需于收到監管部門批準文件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機構重組;
(五)債券托管賬戶類型變更,或變更債券結算代理人。
第十二條 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如需終止聯網或注銷債券托管賬戶,可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申請。在終止聯網或注銷債券托管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備案。
第三章 交易與結算
第十三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可交易的債券為: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短期融資券及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用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
第十四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包括債券回購、現券買賣、債券遠期交易、利率互換以及債券承銷、分銷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辦的其他銀行間債券業務。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托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法人只能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具備做市商資格或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必須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七條 結算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買強賣,不得占壓委托人資金,不得與委托人串通進行虛假交易或違規操作,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八條 債券交易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一經成立,交易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質押式回購在回購期間,交易雙方均不得動用質押的債券;買斷式回購在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或提前贖回。
第二十條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二十一條 交易資金及利息的清算,必須辦理轉賬結算,不得收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 轄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約定的價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經批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后,應自覺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要制定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備。應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與風險責任機制,加強市場運作管理和風險評估,切實防范市場風險。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異常交易、重大交易糾紛等,要于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依法對轄內金融機構從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各金融機構應按照《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銀行間市場業務非現場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濟銀發[2005]264號)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有權對轄內金融機構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材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依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轄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暫停直至取消其債券交易資格:
(一)擅自從事借券、租券等融券業務;
(二)擅自交易未經批準上市債券;
(三)制造并提供虛假資料和交易信息;
(四)惡意操縱債券交易價格,或制造債券虛假價格;
(五)不遵守有關規則或協議并造成嚴重后果;
(六)違規操作對交易系統和債券簿記系統造成破壞;
(七)其他違反人民銀行債券市場業務管理有關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依據《關于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0〕325號),轄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總行暫停直至取消結算代理人資格: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債券結算代理業務;
(二)以開展結算代理業務名義開辦債券二級托管業務,或在自營托管賬戶為委托人托管債券;
(三)結算代理人未簽訂代理協議而提供結算代理服務,或未按委托人指令進行結算代理業務操作;
(四)結算代理人擅自動用委托人債券;
(五)結算代理人誤導或欺詐委托人;
(六)結算代理人與委托人串通進行虛假交易或違規操作;
(七)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它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及其他銀行間債券市場規章的金融機構,由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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