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2)3號文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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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2〕3號文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2〕25號)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2〕3號文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2〕2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水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資源要素、生態基礎和安全保障。我省水資源嚴重短缺且時空分布不均,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7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以率先基本實現水利現代化為奮斗目標,以水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為重點,以用水計劃管理和過程監控為手段,以健全責任考核制度為保障,嚴格控制區域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嚴格入河湖污染物總量控制,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與水資源稟賦條件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保障經濟社會和生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2.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好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統籌治水,注重發揮各類水資源的綜合效益,統籌協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統籌考慮防洪、供水、生態需求,統籌解決水資源短缺、水災害威脅和水生態退化三大水問題;堅持科學用水,實行全社會節約用水,科學確定各類水資源開發利用順序,強化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管理;堅持依法管水,依法管理各類水資源及涉水事務,切實發揮“三條紅線”的硬約束作用;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提升水資源管理現代化水平;堅持人水和諧,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的關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3.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312億立方米以內(含南水北調三期新增引江水量);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省用水效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下同)降低到10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7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3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范圍之內,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92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60%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0%以上。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92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3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二、嚴格控制區域用水總量,促進用水方式和發展方式轉變
4.強化水資源統一規劃、調度和配置。制定完善全省現代水網建設總體規劃和區域水網建設規劃,依托南水北調、膠東調水等水資源調配骨干工程,加快規劃建設以蓄水、調水、輸水和雨洪水資源化利用工程為重點,兼具供水、防洪、生態功能的現代水網體系,有效提升水資源配置效能。縣級以上政府要依據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修訂完善各級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形成較為完備的水資源規劃體系。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轄區內地表水、地下水、區域外調入水和污水處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類水資源的統一調度配置,依法制訂和完善河道、水庫、湖泊水量分配方案、水資源調度配置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供水、航運、水力發電等專業用水調度應當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水量分配方案、水資源調度配置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用水調度計劃一經批準,各級政府和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5.規范水資源論證管理。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行業專項規劃時,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編列水資源論證篇章,確保規劃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生態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等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稟賦條件、水土保持和防洪減災要求相適應,確定布局方案時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具備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論證或論證審查未通過的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方案,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對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相應補償措施。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6.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從嚴控制新增取水審批,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該區域內建設項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設項目在建成竣工并試運行期滿后,必須由其取水審批機關對取水水源、取水設施、計量設施、節水設施、退水水量水質和去向以及對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的補償落實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發放取水許可證。建立水行政許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強取水許可審批的后續管理,取水許可有效期內,取水法人、取水標的等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重新核發取水許可證;對取水許可有效期滿申請延續的,要嚴格按照區域水資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額標準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許可水量,重新核發取水許可證。
三、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7.強化用水計劃管理。要對所有自備水源的取用水戶和由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水單位全部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嚴格監督用水計劃執行,促進用水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在上級下達的區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內,依據取用水戶以往年份實際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水平衡測試結果等,制定下達農業、工業、服務業等各類取用水戶的年度取用水計劃。工業和服務業取用水計劃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達,按季度進行考核,對超計劃(定額)取用水的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農業灌溉和農村非經營取用水計劃按年度制定、下達并考核,逐步推行農業灌溉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辦法。
8.加快節水技術改造。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用水產品。加大農業節水力度,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加強灌區節水改造,大力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加強工業節水技術改造,組織開展工業園區和企業取排水規范化整治,推廣園區串聯用水和企業中水回用、廢污水“零排放”等節水技術。積極開展城市生活和服務業節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施及產品,大力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公共供水單位要強化供水管網的維護和改造,降低管網漏損率和供水產銷差率,限期達到國家要求。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再生水、中水、雨水、礦坑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9.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建立健全城鄉節約用水統一管理的體制和機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節水設施建成后,通過取水許可審批機關進行現場核驗方可投入使用。各類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建設中水設施,竣工驗收時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全面推進各級節水型社會建設,積極組織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
四、強化水資源保護,改善水生態環境
10.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各級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山東省水功能區劃》,制定完善本行政區域的水功能區劃,核定各類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依法送達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健全重要水功能區納污預警管理機制。加強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審查制度,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須由具有相應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批準新建入河排污口,對已設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設項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退水水質超出水功能區水質保護目標的,不得審批入河排污口。
11.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和水系生態保護。縣級以上政府要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適時更新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組織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與水質保護無關的生產建設活動。建立完善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位和重要地表水源工程可供水量預警管理機制。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制定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因地制宜開展備用水源建設。積極推進河湖水系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和濕地的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河湖淤積和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從嚴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國土開發、城鎮建設、工農業生產等確需使用水域的,應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河湖岸線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區管理的要求,明確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制定各級水系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建立相關技術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環境與資源補償機制。
12.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全面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積極實施回灌補源工程建設,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區內,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壓縮地下水開采量;在地下水禁采區內,禁止審批新建、改建或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設施;在地下水限采區內,嚴格控制新開鑿取水井和地下水開采量,確需新增取用地下水的,須報經省水利廳批準。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限期封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取水井。依法規范鑿井建設審批管理,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擅自開鑿取水井。開發利用礦泉水、地熱水和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熱的,必須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并嚴格計量繳費。強化地下水水質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研究建立礦井施工與生產影響地下水環境的補償機制。
五、健全完善監測計量體系,增強水資源監控能力
13.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測計量工作機制。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水資源監測計量體系建設,制定完善水量、水質監測計量管理辦法,健全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程。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的監控計量。各級水文水資源勘測機構負責地表水、地下水、區域外調入水開發利用量及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工作,監測數據作為確定區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和考核各級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建設完善水資源管理業務應用系統,提高水資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14.建設完善水資源監控站網設施。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快水資源監控站網建設,建設完善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的水資源監控管理信息平臺,重點加強對行政區域邊界河流湖泊斷面、大中型水庫、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區、海水入侵區等監測站網建設,對重要斷面的流量、水位和重點地區的地下水埋深變化等逐步實現實時自動監測。按照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和全省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的統一規劃部署,加快重點取用水戶國控、省控監測點建設,對重點取用水戶逐步實行遠程實時在線計量監控。
15.加強水功能區水質監測。加快省、市水環境監測中心實驗室與巡測設備更新改造,采取巡測與駐測相結合的方式,加強重點水功能區、入河排污口、重要水源地水質監測。對城鎮重要供水水源地水質狀況逐步實現實時在線監測。逐步配備移動水質監測設施,提高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16.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制度。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省政府組織對各設區市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水資源管理協調合作機制,組建水資源管理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保等部門負責嚴把建設項目立項、環評審批關口,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法制、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助做好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工作。
17.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各級政府要加快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城鄉統籌的現代水資源管理體制,實現對區域內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非常規水等各類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積極推進城鄉供水、中水回用、節約用水、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防洪排澇等涉水事務統籌管理。加強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強化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管理職能,依法核定編制,配備相關人員,統籌管理城鄉水資源和各行業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工作。
18.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期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監測計量體系建設、節水技術示范與推廣應用、地下水超采區治理、飲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管理能力建設等給予重點支持。各級征收的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優先用于水資源監測計量體系建設。
19.嚴格水資源管理執法監督。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水資源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者停征水資源費。嚴格按照法規規定加強水資源費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擠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縣級以上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水資源管理執法檢查,建立完善公安、監察、水利、環保等多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加強對取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回用和用水計劃執行、取用水計量監控、水資源費繳納等各個環節的執法監督,依法嚴厲查處無證取水、違規取水、亂開亂采地下水、擅自設置入河排污口、擅自侵占水域、拒繳水資源費等水事違法行為,堅決杜絕違規審批、強行命令審批、擅自減免水資源費等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加強水政執法隊伍和執法裝備建設,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管理監督執法效能。
20.深化水價和水權制度改革。按照兼顧公平效率的原則,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多水源供水的區域,應按引進客水、當地水等不同水源的供水比例,科學核定水利工程綜合供水價格。合理設定城鎮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逐步推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加快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步伐,建設完善末級渠系配套工程,積極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大力推行農業灌溉終端水價和計量水價制度,逐步建立起工程配套、產權明晰、水價合理、計量收費的農業用水管理體系。探索建立水權轉讓交易制度,在對各類水資源實行統籌配置的基礎上,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轉讓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21.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健全完善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知識宣傳。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將水情和節水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水資源和保護水生態的社會風尚、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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