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動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2025-06-0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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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動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莆政辦〔2014〕67號)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單位、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金融機構:為推
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動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莆政辦〔2014〕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單位、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金融機構:
為推進我市非上市企業進入場外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即“新三板”、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掛牌融資,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4〕22號)等文件要求,現就推進非上市企業到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培育,建立掛牌后備企業
(一)根據我市產業導向,綜合考察企業規模實力、掛牌意愿和發展潛力,篩選建立莆田市場外市場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并分年度從中選擇一批重點對象傾斜扶持,促成掛牌融資。
(二)掛牌后備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新,凡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由企業自愿申報,企業注冊所在縣、區(管委會)推薦(市直國企由市國資委初審),市金融辦審核并報市政府審定后,認定為莆田市場外市場掛牌后備企業。
掛牌后備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并存續滿一年的企業法人。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營范圍明確,具有持續發展潛力。
3.上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200萬元以上或納稅總額100萬元以上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4.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依法規范經營,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5.已在海交中心掛牌展示企業可優先列入掛牌后備企業。
二、加大扶持,推進企業掛牌融資
(一)實施財政資金獎勵
1.掛牌后備企業完成改制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后由市財政給予20萬元獎勵。
2.掛牌后備企業完成股改后在場外市場成功掛牌的,市財政再給予40萬元獎勵。
3.鼓勵通過直接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對成功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私募債等的掛牌后備企業,市財政按票面利息的10%給予貼息,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1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二)實施股改稅費優惠
掛牌后備企業改制重組涉及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變更、過戶,且實際控制人無發生變化的,經同級人民政府甄別認定后,由稅務機關涉稅審核,開具《房產、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涉稅證明》,可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按其繳納稅收市、縣(區)地方所得部分,分別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掛牌后備企業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且無爭議的,依法應予補辦權屬證書;對已完成股改的掛牌后備企業申請新增工業用地,在其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后,由受益財政部門按照其繳納工業土地出讓金總額(扣除成本后所得的)30%的比例,以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等方式補助給企業;掛牌后備企業改制涉及的本級權限內的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三)實施納稅貢獻獎勵
掛牌后備企業掛牌當年起,以上年度所繳的企業所得稅為基數,由受益財政按每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期限3年;掛牌后備企業改制重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土地、房產評估增值而補繳的稅收,由受益財政按本級留成部分50%的額度獎勵給企業;掛牌后備企業因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在其稅款全部繳納的當年,由受益財政按本級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三、優化環境,提高資本運營效益
(一)實施信貸傾斜支持。支持銀行機構創新金融服務,對掛牌企業及后備企業積極開展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
(二)實施項目落地支持。掛牌企業募集的資金投資我市的項目,優先立項,優先供應存量土地,優先支持爭取各項專項補助扶持資金。
四、提升效能,形成行政服務合力
(一)建立“一企一議”制度。莆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為企業掛牌融資提供專業化服務。企業啟動掛牌融資工作應向所在縣、區(管委會)和市金融辦備案,遇到困難和問題可提出書面申請,所在縣、區(管委會)應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采取“一企一議”辦法為企業解決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建立健全行政服務工作機制。對掛牌后備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由市金融辦征求各縣、區(管委會)和市直相關部門意見后出具“掛牌后備企業證明文件”;各縣、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要提供優質服務,并做好跟蹤協調。
(三)建立中介服務備案制度。掛牌后備企業與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確定服務關系后必須到所在縣、區(管委會)和市金融辦備案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方可享受本意見相關優惠政策。支持掛牌后備企業優先選擇莆田本地機構作為股改、掛牌服務機構。
五、其它事項
(一)本意見相關扶持政策的兌現,由企業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意見規定,予以全額兌付獎勵政策資金(含市級應獎勵部分),其中:縣區級企業獎勵資金中市級承擔部分,由縣、區(管委會)財政局向市財政局申請,市財政通過上下級轉移支付補給縣、區(管委會)財政局。
(二)本意見規定的財政補助項目若與之前出臺的扶持政策性質相似的,則扶持標準就高不就低。
(三)享受本意見扶持政策的掛牌后備企業,成功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在申請享受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扶持企業改制上市的政策時,必須扣除政策重疊部分;從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場外市場轉板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不得重復享受本意見各項優惠政策。
(四)本意見出臺前已進入場外市場掛牌的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五)本意見在實施中,如果上級新出臺企業掛牌鼓勵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條款多于或獎勵標準高于本意見的,則執行新出臺政策。
(六)企業在各縣、區(管委會)之間搬遷的,不得重復享受本意見各項優惠政策。
(七)本意見由莆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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