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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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青政辦〔2016〕216號)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
(青政辦〔2016〕21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指導意見》(青發〔2014〕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和體制機制創新,切實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及社會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充分體現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時效性,促進全省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實現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全覆蓋,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堅持權責分明,協同聯合。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有效整合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工作合力,形成內外銜接、上下貫通的國有資產監督格局。
堅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正確處理好依法加強監督和增強企業活力的關系,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法規制度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監督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主體,嚴格追究責任。
二、著力強化企業內部監督
(三)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范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權責關系,形成定位清晰、權責對等、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涵蓋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機制和企業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企業內部信息共享,推進共同監管。建立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通過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及定期輪崗,強化流程管控的剛性約束,確保內部監督及時有效。充分發揮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作用,加強對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法律審核把關,推進依法經營、防范風險。依法依規加強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強化對子企業,特別是三、四級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
(四)強化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重點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依法規范董事會決策程序和董事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董事會和董事評價辦法,強化對董事的考核評價和管理,嚴格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加強外部董事隊伍建設,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庫,選拔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突出的優秀人才擔任外部董事。進一步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會效能,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優化董事會結構。切實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情況的監督。設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設立獨立的審計部門并建立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依法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健全和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有計劃地獨立開展財務、效益、風險等各類內部審計,實現審計全覆蓋,并逐年增大任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比例。
(五)加強企業內設監事會建設。嚴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設置監事會,建立監事會主席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監事會主席可以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程序依法選舉產生。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通過完善公司章程保障內設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明確職責邊界和履職要求,突出監督重點,強化激勵約束,全面落實監事會檢查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糾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損害企業利益行為等職權,加大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
(六)加強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程序,切實發揮其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的作用。職工代表大會定期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報告,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結果應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董事會,作為企業領導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大力推進廠務公開,明確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依法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落實黨組織在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健全完善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明確黨組織在決策、執行、監督各個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切實加強企業外部監督
(八)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督。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內部組織設置和職能配置,明確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優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健全企業規劃投資、改制重組、產權管理、財務評價、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業績考核、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規范國有資本運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各業務領域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專門力量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意見。建立健全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運營和產權狀況的監督,嚴格規范境外大額資金使用、集中采購和傭金管理,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九)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監督。外派監事會由國資監管機構代表政府派出,對政府和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對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和管理狀況實施監督。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盡責等重點,著力加強對企業的當期和事中監督。確保派出監事會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切實保障監事會主席根據授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約談企業領導人員,有效行使檢查權、質詢權、建議權等職權。進一步完善履職報告制度,外派監事會向政府提交年度綜合監督檢查報告,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健全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外派監事會與內部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的溝通協調和資源共享。
(十)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公共審計、出資人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三方合作機制,實現企業國有資本審計監督全覆蓋。政府審計和出資人審計要加強對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結果,提升內部審計價值。積極開展對國有企業重要部門、重大項目、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等不定期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堅持離任必審,完善任中審計,強化專項審計,積極探索任期輪審,進一步拓展審計覆蓋面和深度。探索完善國有企業購買審計服務方式,擴大第三方審計范圍與頻率,積極推動審計監督職業化。
(十一)進一步增強紀檢監察和巡視的監督作用。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審查國有企業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情況,嚴肅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和“四風”問題。查辦腐敗案件要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要同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圍繞“四個著力”,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巡視工作。緊緊圍繞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多發易發問題,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開展巡視。積極探索邊巡視、邊移交、邊督辦,對巡視中發現的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及時移交處理,形成震懾。強化巡視成果運用,督促企業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落實整改責任,分類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十二)建立高效順暢的外部監督協同機制。綜合運用出資人、外派監事會、外部審計、紀檢監察和巡視等外部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創新方式,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運用信息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十三)扎實推動國有資產和企業信息公開。加快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重大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準確披露企業國有資本整體運營、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情況。建立健全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公開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
(十四)切實加強社會監督。發揮公眾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準確反映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公開信訪和檢舉方式,拓寬和暢通信訪檢舉渠道,對職工群眾反映檢舉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的,認真接訪,逐一登記,按照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辦理或轉辦、交辦,及時回復信訪和檢舉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積極推動社會中介機構規范執業,發揮第三方獨立監督作用。
五、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十五)加大對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完善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以及重大決策評估、決策事項履職記錄、決策過錯認定標準等配套制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因決策不規范、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扣發其績效薪酬,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理;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企業黨組織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監督責任。建立完善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十六)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加快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關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發現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監督工作內控措施,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的行為。
六、加強監督制度和能力建設
(十七)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制度體系。修訂完善投資規劃、業績考核、產權管理、薪酬分配、財務監督等領域的規范性文件,廢止或修訂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適應監管要求或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規定,形成科學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強化企業法制工作與經營管理業務的有效融合,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八)加強監督隊伍建設。切實加強作風建設,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打造一支業務強、作風硬的國資監管隊伍。選派政治堅定、業務扎實、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人才,進一步充實監督力量。優化監督隊伍知識結構,重視提升綜合素質和專業素養。加強對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隊伍履職保障。加強監督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全面提高監督人員依法行權履責水平和能力。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金融、文化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
本《實施意見》由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12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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