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2025-06-0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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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寧政發〔2012〕167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干旱少雨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寧政發〔2012〕16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干旱少雨、水資源匱乏、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區的基本區情和水情。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隨著黃河來水減少和人口增加、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我區水資源面臨的形勢將更加嚴峻,水資源短缺、供需不平衡、水污染嚴重等問題將會日益突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為貫徹落實好中央水利工作會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寧黨發〔2011〕35號)的要求,現就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北部節水、中部調水、南部開源”的分區治水思路,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加大水利投入為保障,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排污量,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與水資源承載力相協調,保障全區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系,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堅持分區治水,統籌兼顧,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堅持以水定需,因水制宜、量水發展,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農業灌溉面積;堅持全面推進,以縣為單位,多措并舉,在經濟社會發展各個領域全面推行;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
(三)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到2020年,全區取水總量控制在73.27億立方米以內,到2030年,全區取水總量控制在87.93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20年,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提高到0.53,力爭達到0.55;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國家分配指標內。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區取水總量控制在72.7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7%以上,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由2010年的0.43提高到0.48,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由2010年的56%提高到62%以上。
二、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取水總量控制管理。加快制定地表水、地下水取水總量分配方案,建立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行政區域的取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各市、縣(區)要制定本區域水資源配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用水計劃,嚴格控制“三荒”土地農業開發,限制高耗低效農業用水,保障城市和工業用水,依法對轄區內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管理。深化完善水權有償轉換機制,積極培育水市場,實現水權合理有效流轉,發揮市場機制配置水資源作用。
(五)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制定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形成較為完備的水資源規劃體系。水資源利用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須編列水資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規劃評審或組織專題審查;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須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把水資源論證作為批準項目實施的先決條件,把解決新增項目用水指標由市縣政府出具承諾函作為水資源論證批復的前置條件。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超過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十二五”期間,要通過區域內節水力爭將取用水總量控制在分配指標內。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接近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新增取水要通過區域節水改造解決用水指標。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對用水效率指標達不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的,對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準取水。建立全區取水許可管理登記信息臺賬,2013年,將各地依法應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戶全部登記入庫,并實現取水許可審批和發證率達100%,非農業取水戶計劃用水管理率達100%,大中型灌區取用水計劃管理率達80%,到2015年,實現大中型灌區取用水計劃管理率達100%。
(七)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完成全區地下水開發利用總量分配,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制。依法規范機井建設審批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嚴禁取用地下水,并限期關閉工業企業自備水源井。鼓勵農業開采淺層地下水,實行井渠結合灌溉。對銀川市、石嘴山市等地下水漏斗區,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取用深層地下水,并逐步削減開采量。各市、縣(區)要盡快建立地下水應急與戰略儲備,增強全區應急抗旱能力。
(八)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依法制定全區年度取用水調度方案和應急調度預案。市、縣(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重點推進北部引黃灌區、中部揚黃灌區、南部山區等區域黃河水、當地水的統一調度。積極開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庫)連通、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新增許可取水均須安裝計量設施。
三、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九)實行用水效率紅線管理。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建立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行政區域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體系。各市、縣(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用水效率紅線管理,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切實轉變用水方式。各行各業要定期組織開展現狀用水水平分析和重點行業水平衡測試。水利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要修訂完善工業用水定額標準,推進用水定額動態管理體系建設。
(十)加強節水監督管理。強化取用水大戶的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重點抓好引揚黃灌區和年用水量100萬立方米以上非農業取用水大戶的取水監管,逐步將公共供水用戶納入計劃用水管理。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設計、同施工、同投產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中南部地區要因地制宜,結合水資源條件,合理確定工業項目建設和限制農業粗放用水。全區水稻種植面積控制在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確定的規模內。
(十一)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引揚黃灌區要加快農業種植結構調整,積極推廣節水灌溉新技術,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和示范工程。積極推進大、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以及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新開發灌溉面積必須采用節水灌溉方式。新上新興特色產業項目必須采用節水措施。加快節水技術和節水器具推廣,公布有關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名錄,建立市場準入制度,推動節水器具標準化建設和管理。盡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十二)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十二五”期間,引揚黃灌區農業水價基本達到運行成本水價,城鎮生活用水穩步推行階梯式水價制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積極推行“兩部制”水價,工業、服務業用水逐步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調整完成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法查處拒交水資源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停征或拒交水資源費。
(十三)鼓勵非常規水源利用與節水。針對不同地區水資源特點,制定相應的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寧東能源基地要積極開展礦井水利用,沿黃城市大力推廣中水回用。出臺優惠政策,鼓勵節水減污,建立節水激勵機制,促進節水事業和節水產業發展。
四、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
(十四)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定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考核方案,建立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行政區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各市、縣(區)負責實施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紅線管理。加強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嚴格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批。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完成全區95個水功能區的確界立碑工作。
(十五)加強飲用水水源保障和保護。市、縣(區)人民政府應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尚未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于2013年底前提出劃定方案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開展城市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進一步加快農村水源地基礎設施建設等綜合整治工作。各地級市抓緊完成飲用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城市備用水源建設規劃編制。2015年,銀川市等地級市完成城市應急備用水源建設,提高突發水污染等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十六)加快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河湖健康生態。加強大六盤生態保護區、城鄉飲用水源涵養區、三河源頭區和引黃灌區濕地的保護,開展引黃灌區非點源污染整治,推進清水河、苦水河等生態脆弱河流和中南部地區、引黃灌區水生態修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逐步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嚴格落實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的落實負總責,并把完成情況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水利廳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發展改革委負責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將規劃水資源論證作為審批規劃的要件之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嚴格控制新上高耗水工業項目,推進企業水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改造。財政廳負責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供經費支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開展重點河流跨地級市斷面水質監測評價。國土資源廳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探與評價,配合做好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利用設施建設及城市供水管網節水改造。農牧廳負責制定節水農業及節水產業種植結構調整發展規劃和組織實施。各縣(市、區)要制定區域水資源配置規劃和最嚴格水資源年度目標管理實施方案,報水利廳備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共同推進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十八)建立考核制度。自治區對各地級市的“三條紅線”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地級市對轄區內各縣(市、區)“三條紅線”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等次評為優秀的地級市,自治區給予獎勵,并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考慮。對考核不合格的地級市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地級市要向自治區書面說明情況,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間,水利廳暫停審批該地區除飲用水外的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依法不予批準新增用水項目立項。
(十九)加大資金投入。自治區、市、縣(區)三級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不斷加大公共財政對水資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工作經費。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要求,將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重點加強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水資源監測計量設施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水生態修復、地下水水資源勘察與保護、執法監督等工作。
(二十)加強能力建設。加強水量統一調度和計劃用水管理,對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水的非農業用水戶、大中型灌區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實施縣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地下水、入河排污口水量和水質監測設施建設。 “十二五”末,基本建成自治區和市、縣(區)水資源管理系統。完成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和市、縣(區)界水功能區監測考核斷面監測設施建設。
(二十一)完善法規政策機制。抓緊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盡快出臺《寧夏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研究制定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性文件,推進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管理以及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等配套法規體系建設,保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
(二十二)嚴格執法監督。加強水利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依法開展對取用水行為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水資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無證取水、違法取水、擅自設置排污口、拒繳水資源費等各類水事違法行為,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
(二十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各種媒體形式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宣傳,提高全民節水意識和水資源保護意識。要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管理和政策的透明度,積極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通過聽證、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建立公眾參與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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