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
2025-06-0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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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甬政發[2003]113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
(甬政發[2003]1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和消除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象,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目標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醫療救助為補充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包含大病統籌、醫療救助和醫療服務三大體系,其工作目標是,2003年開始試點,2004年-2005年全面推開,2006年覆蓋面達到全市農村居民應保對象的80%以上。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廣。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經濟承受力,通過積極探索,取得經驗,逐步推廣。
(二)農民自愿,政府推動。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遵守相關規則,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統籌待遇。政府要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增強農民的統籌意識。
(三)多方籌資,科學管理。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籌資、統一管理,允許實行縣、鎮(鄉、街道)兩級管理。
(四)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起付標準、補助比例和最高補助限額,以保證參保對象享受到基本醫療服務和制度的正常運行。
二、大病統籌
(一)參加對象
參加對象主要為所在縣(市)、區范圍內,戶籍在本地的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農業人口和已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障的人員。
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參保,以村為單位籌集資金,參保村的農民參保率一般不低于80%。
(二)籌資標準
1.政府資助。市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每人資助不低于15元。縣(市、區)、鎮(鄉、街道)兩級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資助一般每人不低于30元。
2.個人繳費。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每人每年繳費標準一般不低于市、縣(市、區)、鎮(鄉、街道)三級財政資助之和。
3.集體扶持。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4.社會資助。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原則上每二至三年對籌資標準和補助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三)統籌范圍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統一籌資,統一管理。
實行縣(市、區)、鎮(鄉、街道)兩級管理的縣(市)、區每年可提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總額的3%左右,建立調節金,用于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調節。
各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風險由各級政府財政承擔。各級政府要樹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風險防范意識,建立風險化解機制。
(四)補助辦法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住院費用。特殊病種門診費用是否列入補助,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因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的醫藥費用不在列支范圍。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起付線為當地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左右,采取分級累進的補助比例,全年累計5000元以下部分費用補助比例為30-50%左右;5000元以上部分費用補助比例為50-80%左右,全年個人累計實際補助一般不超過30000元。
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住院醫療費用補助與門診醫療費用補助結合的辦法,既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受益面。
三、醫療救助
(一)資助困難人員參加合作醫療。對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農民和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對經濟欠發達的鎮、村按實際參加人數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具體由市財政商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
(二)醫療費用救助。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低保對象、五保供養農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住院費用,在合作醫療補助后的個人自負部分予以適當救助。其他人員發生大額醫療費用嚴重影響其基本生活的,對其合作醫療最高封頂線以上部分費用予以適當救助。救助費用由縣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人均不低于5元資金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資金支付。
要建立相對獨立的醫療救助金。實行個人申請、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評議、公示,有關部門審核、發放的管理體制。
四、醫療服務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到2005年底,完成鎮衛生院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改建,各級財政予以積極支持。
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相結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每1-2年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開展便民服務。對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適當減免掛號費、注射費、診療費等醫療費,有條件的可優惠部分醫藥費。政府對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為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的,應給予人均不低于每人10元的標準補助,市級財政承擔20%,縣、鎮財政承擔80%。
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在衛生機構中擇優選擇農村合作醫療定點單位,完善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嚴格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壓力。適當拉開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二、三級醫院的醫藥費起付線及個人自負比例,引導病人合理分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成為新型合作醫療的首診單位,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上級醫院之間的逐級轉診和雙向轉診制度。
五、組織管理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體改、農辦、計劃、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市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在市衛生局內部設立管理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各鎮(鄉、街道)成立相應的組織,鎮(鄉、街道)社會保障和救助服務站為鎮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的人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調劑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要求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縣(市)、區,只要其管理費用不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列支,且能承擔基金風險,也可進行試點。
六、資金管理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農村合作醫療調節金和醫療救助金屬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一部分。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縣(市、區)級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鎮(鄉、街道)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或委托有關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財政支持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
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權利。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七、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備案。各級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各級、各部門要全面貫徹中央的農村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統一思想,明確職責,齊心協力,緊密配合,確保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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