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督查巡查辦法
2025-06-0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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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督查巡查辦法(2016年11月8日廳發〔2016〕27號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確保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督查巡查辦法
(2016年11月8日 廳發〔2016〕27號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根據中央《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區各盟市、貧困旗縣(市、區)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應當認真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要求,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群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嚴格遵守紀律和規定,查找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方法,完成減貧摘帽任務,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
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著力推動工作落實;巡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第四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受理群眾舉報、隨機訪或者暗訪等形式進行,同時適當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地區間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五條 督查巡查結果作為盟市、貧困旗縣(市、區)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條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年度督查計劃,批準督查事項,組建督查組,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督查情況。自治區扶貧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督查組負責督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和工作人員從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第八條 督查工作包括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對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對脫貧攻堅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
第九條 督查的重點內容有:
(一)脫貧攻堅責任落實情況;
(二)專項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減貧任務完成及特困群體脫貧情況;
(四)精準識別、精準退出情況;
(五)行業扶貧、專項扶貧、京蒙扶貧協作、定點扶貧、重點扶貧項目實施情況;
(六)財政涉農涉牧資金統籌整合等情況。
第十條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治區扶貧辦按照年度督查計劃,提出具體督查任務,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后組建督查組;
(二)督查組根據具體任務,制定實施方案;
(三)督查組深入被督查地區和部門單位開展實地督查;
(四)督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督查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督查情況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匯總后,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對督查情況好的地區和部門單位,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通過督查,發現宣傳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被督查地區和部門單位通報督查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區和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條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掌握的情況,報經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組建巡查組,對有關地區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自治區扶貧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廳局級領導干部擔任。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抽調。
第十五條 巡查的重點問題有:干部在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存在失職瀆職,不作為、假作為、慢作為,貪占挪用扶貧資金,違規安排扶貧項目,貧困識別、退出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違反貧困旗縣(市、區)黨政正職領導穩定紀律要求和貧困旗縣約束機制等。
第十六條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治區扶貧辦針對存在的重點問題,向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巡查建議。
(二)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經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后組建巡查組。
(三)巡查組根據巡查任務,制定工作方案。
(四)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開展工作。巡查期間,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且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查地區提出處理建議。
(五)巡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巡查情況和問題,并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巡查情況和處理建議經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后,向自治區黨委、政府請示報告。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或者檢察機關。
第十八條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被巡查地區反饋巡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被巡查地區應當根據巡查反饋意見,認真進行整改,并于2個月內向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整改情況能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盟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各盟市應當及時將開展督查工作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辦理工作由自治區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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