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
2025-06-0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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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2017年5月15日,廳發〔2017〕10號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制,根據
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細則
(2017年5月15日,廳發〔2017〕10號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制,根據《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區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脫貧攻堅責任的落實。
第三條 建立脫貧攻堅分級負責機制,自治區對脫貧攻堅負總責,盟市承擔主要責任,旗縣承擔主體責任,蘇木鄉鎮承擔具體責任,構建責任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攻堅的責任體系。
第二章 自治區負總責
第四條 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政策措施,根據脫貧目標任務制定全區脫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向中央簽署脫貧責任書,每年向中央報告扶貧脫貧進展情況。
第五條 自治區黨委、政府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建立本級財政扶貧資金增長機制,明確自治區扶貧開發投融資主體,確保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統籌使用扶貧協作、定點扶貧、對口支援等資源,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
第六條 自治區黨委、政府加強對扶貧資金分配使用、項目實施管理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及時糾正和處理扶貧領域違紀違規問題。
第七條 自治區黨委、政府加強對貧困旗縣的管理,組織落實貧困旗縣考核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保持貧困旗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第八條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全區脫貧攻堅的組織實施,開展對盟市和貧困旗縣黨委、政府以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組織開展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評估,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第九條 自治區脫貧攻堅指揮部負責調度指揮全區脫貧攻堅工作,督促協調國貧旗縣派駐督導組具體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提出階段性工作計劃和措施;建設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大數據平臺,建立部門間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完善農村牧區貧困統計監測體系。
第十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工作職責,運用行業資源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對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意見》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自治區紀委機關對脫貧攻堅進行監督執紀問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進行集中整治和預防,自治區審計廳對脫貧攻堅政策落實和資金重點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第三章 盟市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負責組織實施本盟市脫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劃。盟市黨政主要負責人向自治區黨委、政府簽署脫貧責任書,每年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扶貧脫貧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負責協調域內跨旗縣扶貧項目,對項目實施、措施制定和落實、資金使用和管理、脫貧目標任務完成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旗縣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旗縣黨委、政府負責制定實施脫貧攻堅規劃和年度減貧計劃,優化配置各類資源要素,組織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旗縣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脫貧攻堅第一責任人,向所在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簽署脫貧攻堅責任書,每年向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報告扶貧脫貧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旗縣黨委、政府應當根據致貧原因制定“五個一批”扶持措施,加強對蘇木鄉鎮、嘎查村組織實施脫貧攻堅工作的指導,對貧困人口精準識別和精準退出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貧困識別和退出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旗縣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駐村工作隊、幫扶責任人的管理,確保住得下、蹲得住,真扶貧、扶真貧。
第十七條 旗縣黨委、政府應當堅持抓黨建促脫貧攻堅,強化蘇木鄉鎮、嘎查村兩級基層黨組織建設,選優配強和穩定基層干部隊伍。
第十八條 旗縣政府應當建立扶貧項目庫,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涉牧資金,建立健全扶貧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
第五章 蘇木鄉鎮承擔具體責任
第十九條 蘇木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在旗縣黨委、政府的指導下,制定并實施本蘇木鄉鎮和貧困嘎查村脫貧攻堅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貧困人口精準識別、建檔立卡及動態管理、精準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條 蘇木鄉鎮黨委、政府應當按照貧困嘎查村、貧困戶意愿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確定貧困嘎查村、貧困戶扶貧開發項目并組織實施,確保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到村到戶到人,實現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第二十一條 蘇木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宣傳,充分調動貧困群眾的主動性創造性,提高其自我發展能力。
第六章 合力攻堅
第二十二條 京蒙對口幫扶的盟市、旗縣黨政負責人以及盟市間幫扶協作的雙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力親為,主動對接,整合用好資源,推動建立精準對接機制,聚焦脫貧攻堅,注重幫扶成效,加強產業帶動、勞務協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三條 各定點幫扶單位應當緊盯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細化實化幫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實和工作到位,切實做到扶真貧、真扶貧,不脫貧不脫鉤。
第二十四條 各民主黨派應當充分發揮在人才和智力扶貧上的優勢和作用,做好脫貧攻堅民主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支持和參與脫貧攻堅。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各級各部門不同責任,建立脫貧攻堅責任清單,對重點地區、重點部門、重點項目要逐級逐人壓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
第二十七條 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根據中央有關規定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并作為干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在脫貧攻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予以大力宣傳,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辦理工作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5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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