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2025-06-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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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2016年8月23日,廳發〔2016〕25號)第一條為確保實現到2017年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2016年8月23日,廳發〔2016〕25號)
第一條 為確保實現到2017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旗縣全部摘帽,到2020年實現農村牧區貧困人口穩定脫貧、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旗縣全部摘帽的目標,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意見》,參照《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和《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方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進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圍繞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針對主要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堅持客觀公正、群眾認可,規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獎罰分明,實行正向激勵,落實責任追究,促使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切實履職盡責,改進工作,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第四條 考核工作從2016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會同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減貧成效。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量減少、貧困旗縣退出、貧困地區農村牧區居民收入增長情況。
(二)精準識別。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識別、退出精準度,建檔立卡貧困戶信息更新、動態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三)精準幫扶。考核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駐村幫扶工作開展情況及群眾滿意度。
(四)扶貧資金。依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辦法,重點考核各盟市扶貧資金預算安排、資金使用、監管和成效等。
(五)扶貧項目。考核“三到村三到戶”、易地扶貧搬遷、金融扶貧等項目實施情況,貧困嘎查村實施農村牧區“十個全覆蓋”工程情況。
第六條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開始實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盟市總結。各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對照與自治區政府簽訂的減貧責任狀,就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成效形成總結報告,報送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二)第三方評估。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精準識別、精準幫扶及群眾滿意度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三)督查驗收。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盟市開展專項督查驗收。
(四)數據匯總。自治區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建檔立卡動態監測數據、農村牧區貧困監測調查數據、第三方評估、督查巡查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情況等進行匯總整理。
(五)綜合評價。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匯總整理的數據和各盟市的總結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應當反映基本情況、指標分析、存在問題等,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處理建議,經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議后,報自治區黨委、政府審定。
(六)溝通反饋。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各盟市專題反饋考核結果,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考核中發現下列問題的,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
(二)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三)違反貧困旗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
(四)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
(五)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較低的;
(六)中央和自治區督查巡查中發現重大問題整改不力和涉及違紀違法的;
(七)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的。
第八條 考核結果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盟市,給予一定獎勵。對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問題的,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約談盟市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追究。考核結果作為對盟市黨政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嚴守考核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于擔當,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盟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順利進行。對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盟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盟市扶貧開發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辦理工作由自治區扶貧辦商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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