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2025-06-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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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
征收
計稅
遼寧省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遼政辦發[2003]63號2003年8月5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
遼寧省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遼政辦發[2003]63號 2003年8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稅。
第三條 農業稅征收實行統一比例稅率,征收農業稅同時征收農業稅附加。
第四條 對下列農業收入征收農業稅:
(一)糧食作物、豆類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蔬菜等經濟作物的收入;
(三)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的收入;
(四)飼料作物的收入;
(五)其他農業收入。
第五條 農業稅及農業稅附加由農業稅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征收。
第二章 計稅土地
第六條 農業稅計稅土地是指種植農作物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土地。具體指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用于種植農作物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土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后進行調整的,以調整后農民認可的承包土地作為計稅土地;對于一輪承包未到期的,為一輪承包用于種植農作物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土地;沒有承包的,為實際耕種的土地。
第七條 計稅面積以納稅人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為基礎,根據土地的增減變化等實際情況調整確定。
經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征(占)用于生產建設以及因自然災害損毀不能耕種的耕地,不再作為農業稅計稅土地,應據實核減。對未經合法審批,因長期建設占地、農村興辦公益事業占地等因素減少的耕地,應先據實核減,并由占地單位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和補繳耕地占用稅;因特殊情況核減確有困難的,應先登記造冊,暫不納入計稅面積,另行處理。對新開墾的耕地超過免稅期的應納入農業稅計稅土地。
第三章 常年產量
第八條 常年產量以統計數據為基礎,按照1997年至2001年農作物的平均產量,參照正常年景的農作物產量確定,并保持長期穩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調整。
第九條 農業收入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種植糧食作物、豆類、薯類和飼料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蔬菜等其他經濟作物的農業收入,參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特產品收入,參照同等土地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四)在坑壩、河淤地、護堤地以及行洪、蓄洪地等不固定收入土地種植的農作物收入,參照其他固定土地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上述4項所列的各種農業收入一律折合“主糧”,以公斤為單位計算。全省一律以“玉米”為計稅主糧。
第四章 稅率
第十條 全省實行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7%。
第十一條 征收農業稅的同時征收農業稅附加,附加比例為應征稅額的20%。
第五章 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生荒地(荒灘)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農業稅3年;依法開墾熟荒地(荒灘)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農業稅1年。
所謂生荒地(荒灘)是指沒有墾種過或經批準撂荒7年以上的土地。所謂熟荒地(荒灘)是指經批準撂荒3年以上不足7年的土地。
第十三條 納稅人從下列土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林業、水利院校用作科學研究和農業試驗的土二地;
(二)對農業系統事業單位的農作物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免征農業稅的耕地面積,以征收機關核查的實際繁殖良種的耕地面積為依據。凡是良種繁殖面積占總耕地面積70%(含70%)以上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殖面積在70%以下的。對繁殖良種的耕地免征農業稅,對不繁殖良種的耕地,照章征收農業稅;
(三)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四)農村敬老院為維持老人生活和其他福利事業所自耕自產自用的土地;
(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補貼期限內的退耕還林(草)的土地;
(六)在輪歇年的輪歇地。
第十四條 納稅人因生活困難、農作物遭受自然災害等原因,以及糧食主產區和種糧大戶因稅負偏重,當年繳納農業稅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征收機關申請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省、市、縣三級應建立農業稅減免基金。具體按照《遼寧省農業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鄉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協助征收機關征收農業稅及附加;應配合征收機關做好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稅源調查、登記、建檔工作;應協助征收機關落實稅收任務、搞好稅款征繳和做好稅法宣傳工作。對上述協稅人員所需必要的、合理的經費從農業稅收征收經費中列支,具體列支辦法按照省財政、地稅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業稅及附加的征收,按照確定的常年產量和比例稅率,實行全年一次計算。征收期劃分為春夏征期和秋征期,春夏征期從當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秋征期從10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農業稅及附加征收以秋征期為主,對于夏季收入較多的地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實行兩季征收。
第十七條 主管征收機關應當根據核定后的農業稅依率計征稅額,編制征收農業稅及附加分戶臺帳,并以村為單位公示。納稅人有義務在征期內主動到征收機關繳納農業稅及附加;征收機關收到稅款后,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十八條 農業稅及附加征收采取代金制。農業稅的計算,以計稅面積為基礎,以常年產量為標準,按照規定的計稅價格及稅率折合成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農業稅依率計征稅額=計稅面積×畝常年產量×計稅單價×稅率
農業稅應征稅額=農業稅依率計征稅額-減免稅額
農業稅附加=農業稅應征稅額×20%
第十九條 征收機關可以委托糧食收購部門、國有農場、林場等部門代扣、代收農業稅及附加。由縣級征收機關統一發放委托代扣、代收證書,受委托單位按照代扣、代收證書規定的內容,履行征收義務和行使賦予的權力。
對上述代扣、代征單位由征收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
第二十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荒灘取得的農業收入,在規定的免稅年限期滿后,征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比照相鄰計稅土地的常年產量,按照規定的比例稅率計算征收農業稅及附加。
第二十一條 經國家批準征(占)用于生產建設的計稅土地,征收機關要相應核減農業稅計稅面積及調減農業稅和附加征收任務。
第二十二條 農業稅計稅價格,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農場、林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學校等,仍保持稅改前農業稅負擔水平,其計稅土地、常年產量按照稅改政策重新登記確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少報計稅面積、農業收入及采取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農業稅應征稅款及附加的,經查實后,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及附加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同征收機關在農業稅及附加征收中發生爭議的,必須先依照征收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及附加,然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因征收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代收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及附加的,征收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代收義務人補繳稅款及附加,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代收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及附加的,征收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及附加。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納稅人采取偷稅等手段未繳、少繳稅款及附加或者騙取退稅款的,征收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征收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征收機關要求退還,征收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3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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