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
2025-06-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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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南銀發〔2011〕72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付業務)的處理,明確業務參與各方的權利,防范支付風險,依據《中華
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南銀發〔2011〕7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付業務)的處理,明確業務參與各方的權利,防范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代收付業務的參與者包括建設、運行和維護江西境內集中代收付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代收付系統)并直接經營代收付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委托經營機構代理代收付業務的收付費單位(以下簡稱入網單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以及收、付款人。
單位及個人辦理代收付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代收付業務是指入網單位委托經營機構通過代收付系統向銀行提交辦理的批量代收業務和批量代付業務。
批量代收業務是指入網單位委托經營機構向付款人銀行賬戶發起的批量收款業務,如收取電費、水費、通訊費等。其特點是某一收款人可以同時向多個且開戶銀行不同的付款人賬戶扣收款項,并將所扣收的款項劃入收款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批量代付業務是指入網單位委托經營機構向收款人賬戶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如發放工資、支付保險金等。其特點是某一付款人從任意一個銀行賬戶可以同時向多個且開戶銀行不同的收款人賬戶支付款項。
第四條 代收付系統接收入網單位發出的代收付業務指令后,應提交小額支付系統進行處理,并由其完成資金清算。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向多個付款人批量扣收款項或向多個收款人批量支付款項,均可通過代收付業務辦理。
第六條 辦理代收付業務的有關各方應簽訂協議以明晰權責,具體包括:代收付業務合作協議、代理收付款協議以及委托扣款協議。
有關各方簽訂協議應使用統一規定的文本(見附件),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統一規定的文本為基礎增加條款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 已開辦個人金融業務且與支付系統實現直聯的銀行機構均應與經營機構簽訂代收付業務合作協議;入網單位應與經營機構簽訂代理收付款協議;同意采用代收業務方式支付費用款項的付款人應與經營機構簽訂委托扣款協議并填寫付款人信息登記表;付款人解除委托扣款協議,應向經營機構辦理授權終止手續;付款人變更委托扣款協議信息應先向經營機構辦理授權終止手續,再重新簽訂授權付款委托扣款協議。
第八條 經入網單位同意,經營機構可以委托入網單位與付款人簽訂委托扣款協議。
接受經營機構委托的入網單位,應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付款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及時向經營機構傳遞付款人簽署委托扣款協議和付款人信息登記表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辦理代收付業務必須核驗代收付業務協議號(以下簡稱協議號)。
代收付業務協議號的核驗方式為集中核驗,即由經營機構在接收入網單位的收付款指令時進行核驗,各銀行收到經營機構轉發的收付款指令時不再對代收付業務協議號進行核驗。
代收付業務協議號數據庫(以下簡稱協議號庫)由經營機構統一建立和維護。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對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向入網單位提交代收付業務電子明細清單(以下簡稱電子清單),電子清單由經營機構按照電子簽名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密、簽名后,傳送至入網單位。入網單位應允許使用電子清單作為其在指定的銀行賬戶因辦理代收付業務而發生資金變動時的記賬依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十二條 入網單位可以采用網絡或磁介質文件兩種方式與經營機構交換業務信息。
第十三條 辦理代收付業務的銀行必須采取直聯模式接入小額支付系統。
第十四條 收款銀行在收到經營機構轉發的代收業務信息后,應于當日(T日)向付款銀行發起定期借記業務包,付款銀行收到定期借記業務包后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T+1日)內向收款銀行返回業務回執包,收款銀行收到后應于當日轉發給經營機構。
付款銀行在收到經營機構轉發的代付業務信息后,應于當日(T日)向收款銀行發起定期貸記業務包,收款銀行收到定期貸記業務包后應及時對收款人賬戶作入賬處理,對無法入賬的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T+1日)的中午12:00以前辦理退匯業務,付款銀行應在退匯規定到期日的當日(T+1日)將代付業務處理結果返回給經營機構。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在收到小額支付系統返回的業務處理結果后,應立即生成相關信息文件并及時返回給入網單位。
第十六條 代收付系統運行時間與小額支付系統保持一致。
如確有需要,經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批準后,經營機構可以對代收付系統實施停運。
第十七條 簽署委托扣款協議的付款人應向經營機構交驗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簽署委托扣款協議的個人付款人向經營機構交驗的身份證明文件為付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付款人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同時交驗代辦人的身份證件。個人付款人在委托扣款協議上的簽章為付款人本人簽名,委托他人代辦的應為代辦人本人簽名。
付款人留存入網單位的身份信息應與留存銀行的身份信息一致。
第十八條 簽署委托扣款協議的單位付款人向經營機構交驗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為以下證明文件之一,在委托扣款協議上的簽章應為單位行政公章加法人代表章或法人代表簽字。
一、事業法人登記證書;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營業執照;
四、其他有權國家機關簽發的能夠證明單位付款人真實身份的證明文件。
第三章 協議號庫管理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對代收付業務協議號庫進行維護,包括協議號的新增、修改和刪除。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必須為每個付款人編制一個協議號,協議號不得重復。協議號的構成為:入網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業務種類編碼+付款人開戶銀行支付系統行號+付款人銀行賬號(或卡號)。業務種類編碼由經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編制。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依據生效的委托扣款協議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編制或撤銷代收業務協議號;依據生效的代理收付款協議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代付業務協議號。
第二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依據付款人簽署的委托扣款協議中的授權付款及授權終止內容,及時對協議號庫進行刪除和變更處理并告知入網單位作相應變更。
第四章 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收到代收付業務信息應確保其不被篡改,因代收付業務信息被篡改造成銀行、入網單位及收付款人資金損失的,由經營機構按照相關法規承擔賠償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收付款人以及入網單位的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如有泄露,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因編制協議號錯誤,造成付款人資金損失的,由經營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銀行收到代收付業務信息應確保其不被篡改,因代收付業務信息被篡改,造成入網單位及收付款人資金損失的,由銀行按照相關法規承擔賠償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入網單位對發送至經營機構的代收付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入網單位數據錯誤造成銀行和收付款人資金損失的,由入網單位按照相關法規承擔賠償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銀行、經營機構以及入網單位有義務共同協商,相互協助、配合解決代收付業務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差錯和異常問題。
第二十九條 因收付款人自身原因造成資金損失或不能正常收付資金的,由收付款人依法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入網單位和收付款人之間的交易糾紛由其雙方協商解決,銀行及經營機構不應介入。
第三十一條 收到代收付業務信息,銀行及經營機構應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如因延誤處理代收付業務信息給入網單位或收付款人造成損失的,由銀行或經營機構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可以向辦理代收付業務的入網單位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入網單位與經營機構協商確定。經營機構收取的手續費應與代收付業務的收付款銀行按照固定金額逐筆分潤,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組織經營機構、各銀行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代收付系統聯機儲存業務數據時間至少為30個系統工作日,業務數據脫機保存時間按照有關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執行。
客戶身份證明文件及協議文本應長期保管。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合作協議
甲 方:(銀行機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 方:(經營機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合作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合作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
二、甲方對乙方發出的集中代收付業務報文必須接收并及時予以處理,不得拒收或無故拖延處理。甲方收到乙方轉發的代收付業務指令,不再對協議號進行核驗。
三、在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過程中遇到異常情況,甲、乙雙方有義務相互協助配合查找原因,共同研究解決問題。
四、乙方向入網單位收取的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的手續費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統一規定的標準與甲方分潤。
五、甲方對集中代收付業務操作的準確性負責,乙方對入網收付費單位的真實性負責。
六、如因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致使甲方客戶存款賬戶內款項被錯誤扣劃,乙方應在三日內協調入網單位向甲方客戶全額退賠,協調不成的,由乙方先行墊支。
七、如因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而向甲方客戶存款賬戶內錯誤劃入款項,甲方應配合乙方和入網單位向甲方客戶追回款項。
八、本協議所稱集中代收付業務、集中代收付系統、協議號、入網單位等專屬詞匯的含義與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對其的定義完全一致。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執行。
十、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附件2:
代理收付款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乙 方:經營機構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規章制度,分人分崗設置集中代收付業務各級操作人員,經辦、授權人員不得兼崗。甲方集中代收付業務操作人員如果發生變動必須及時在系統中進行調整,因甲方技術、內部管理或人員操作失誤而造成的資金損失,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甲方有責任對乙方所提供的密鑰密押進行妥善保管,如發現密鑰密押泄露、損壞、丟失或其他導致交易安全失控的行為,均應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早作出處理。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但乙方應協助甲方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或追回損失。對于故意泄露或篡改密鑰,造成雙方或國家資金損失,構成犯罪的,有關責任人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甲方的各級操作人員在進行集中代收付業務處理過程中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及審批,各級人員登錄密碼應絕對保密,由于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用戶登錄密碼泄露,造成甲方的風險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應協助甲方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或追回損失。
4、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納集中代收付業務手續費,由甲方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標準和方式匯劃相關款項到乙方賬戶。
5、甲方負責設立專職崗位處理集中代收付業務中涉及乙方職能的業務處理和投訴工作。
6、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已經收到《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文本,并已經充分了解了內容。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1、乙方負責為甲方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的開通手續。
2、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集中代收付業務的培訓和咨詢服務。
3、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系統接入技術接口,交易數據傳輸采用專線/internet方式操作,在雙方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提供24小時服務,具體業務處理流程按《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4、如因上級主管部門指示、其他商業銀行系統升級等原因需暫停業務的,乙方應在收到通知當日立即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權對集中代收付系統版本進行升級及更新,乙方負責及時向甲方提供更新的客戶端版本和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5、乙方處理集中代收付業務過程中,將經通訊鏈路傳輸所收到的交易指令視為合法、有效及準確的交易,并以此發起代收付交易,承擔由于乙方原因而導致的各類風險、責任和損失,但屬于不可抗力的除外。
6、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料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7、乙方按甲方發送的交易指令進行業務處理,因乙方技術、內部管理或人員操作失誤而造成收付款項錯誤或甲方賬戶資金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8、若甲方發現其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收付款金額與集中代收付業務處理數據不符時,乙方應于甲方告知日當天立即進行協調處理。
9、乙方不介入甲方與收付款人之間的交易糾紛,乙方按收到甲方的收付款指令進行業務處理,一切由于甲方營運方式、管理或服務等引發的爭議均由甲方與收付款人自行協商解決。
10、乙方負責設立專職崗位處理代收付業務過程中涉及甲方職能的業務處理和投訴查詢工作。
第三條 關于集中代收付業務的定義及服務范圍
1、集中代收付業務是指甲方通過乙方接入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統向銀行提交辦理的批量代收業務和批量代付業務。
批量代收業務是指入網單位通過乙方接入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統向付款人銀行存款賬戶發起的批量收款業務,如收取電費、水費、通訊費等。其特點是收款人可以同時向多個且開戶銀行不同的付款人賬戶扣收款項,并將所扣收的款項同步劃入收款人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
批量代付業務是指入網單位通過乙方接入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統向收款人銀行存款賬戶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如發放工資、支付保險金等。其特點是單個付款人從任意一個銀行存款賬戶可以同時向多個且開戶銀行不同的收款人賬戶支付款項。
2、甲方向多個付款人批量扣收款項或向多個收款人批量支付款項,均可委托乙方通過集中代收付方式辦理。
3、集中代收付系統提供代收付業務接收、轉發、報文格式轉換、協議檢查及設置參數等功能。
第四條 集中代收付業務的交易方式
1、甲方按規定接入集中代收付系統,交易數據采用專線/internet進行傳輸,并以此作為提起收付款交易的合法申請。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集中代收付業務中采取加密加押等安全交易方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2、代收業務
甲方按乙方設定的業務流程、權限設置及密鑰管理等要求,發起代收交易指令,乙方即按此代收交易指令向各付款人銀行存款賬戶發起扣款交易,并將所扣收的款項實時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乙方負責將付款成功清單、不成功清單及不成功原因反饋給甲方。
3、代付業務
甲方按乙方設定的業務流程、權限設置及密鑰管理等要求,發送代付交易指令給乙方。乙方收到后即向甲方開戶銀行提交相應的代付交易指令,從甲方銀行存款賬戶劃轉相應款項至收款人銀行存款賬戶。乙方負責將付款成功清單、不成功清單及不成功原因反饋給甲方。
4、對于業務操作過程中涉及的交易發起、資金清算、對賬、差錯處理、應急處理、手工調賬、協議庫管理等業務程序,甲、乙雙方共同遵照《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執行。
第五條 手續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1、甲方在使用江西集中代收付系統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后,應向乙方交納相應的代理手續費。對按甲方收付款交易數據信息成功收付款的集中代收付業務,乙方按成功收付款筆數以 元/筆的標準向甲方收取集中代收付業務手續費。
2、甲、乙雙方按月結算費用,每月 日前(遇節假日順延),乙方將上月的各項代收付款金額、代收付筆數、應支付手續費等詳細清單列表交甲方核對,甲方核對無誤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發票后,由甲方每月匯劃手續費到乙方賬戶。如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代理手續費結算清單存有異議,應及時進行對等協商、核對。核對一致后甲方應于每月 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結算上月手續費。
3、甲乙雙方通過網絡專線/internet傳遞業務信息,乙方負責乙方到各商業銀行的通道費用,甲方負責由乙方到甲方的主通道費用,各端軟硬件設備投入自行負責。
4、在本協議正式履行前,雙方應做好軟、硬件設備準備、接口開發、人員培訓、投產測試及入網登記等所有上線前的準備工作,在這些準備工作完成前本協議不履行,直至所有準備工作完成后自正式投產開始,本協議正式履行。
第六條 保密條款
除法律規定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均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本協議涉及委托業務的任何資料和信息(含客戶信息),也不得將上述資料和信息用于本協議以外的目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約和賠償責任條款
1、協議各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在辦理集中代收付業務的過程中,因乙方的過錯或違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因甲方的過錯或違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法律適用條款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請求調解或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免責條款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非本協議任何一方責任所導致的通訊網絡故障等原因而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法律規定可以免責的屬于免責范疇。
第十一條 有效期
1、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年。
2、協議期滿后如果雙方均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續。
3、任何一方如要終止本協議,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協議自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3個月后終止。在協議正式終止之前,雙方必須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十二條 其他
1、一方發出的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通知、文件、函件等均應采用書面方式,經專人遞送、傳真、掛號信件或快遞服務送達至本協議記載的對方通訊地址,即視為送達;如通訊資料有更改的,應在更改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另外一方按原通訊資料發送通知等的,仍視為已經送達。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存兩份。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附件3:
江西集中代收付業務委托扣款協議
甲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乙方:經營機構
經協商,甲乙雙方就集中代收付業務委托扣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約定的扣款日期(具體以收費單位公布的扣款日期為準)發出指令從甲方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詳見《付款人信息登記表》)中扣劃款項,用于向入網收費單位 支付 費用。
二、甲方在約定的扣款日期應在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內備足應扣劃的款項,甲方因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不敷支付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三、甲方銀行存款賬戶如被錯誤扣劃,乙方有義務查明原因并告知甲方。如系乙方原因造成錯誤扣劃的,由乙方負責協調入網收費單位退賠,三日內協調不成的,由乙方先行向甲方賠償;如系入網收費單位的原因造成錯誤扣劃,由甲方與收費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四、《付款人信息登記表》為本協議之附件,甲方應如實填寫并在《付款人信息登記表》所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向乙方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登記信息有誤或所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未能支付相關費用所造成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五、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有關集中代收付業務的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公章 或個人簽名)
法人代表(負責人)簽章:
單位行政公章:
個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業務公章)
經辦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表:
付款人信息登記表
甲方(付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付款人身份證或單位代碼
委托類型
授權付款□ 授權終止□ (在□中畫√)
聯系電話(手機)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電子郵箱
收費單位名稱
繳費項目
繳費代碼
付款人開戶銀行
付款人賬號
填表說明
1、本表有由甲方(付款人)填寫。
2、甲方需要修改資料時,應先授權終止原委托扣款協議,再重新進行授權付款。
3、當委托類型為授權終止時,付款人賬號必須與付款授權時登記的付款人賬號一致。
4、繳費代碼為收費單位為便于識別而為付款人編制的一組數字或字母代碼,甲方可洽收費單位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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