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5-06-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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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
小農
水利部門
江西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農水資金)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
江西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農水資金)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農水專項資金,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的精神,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采用“民辦公助”方式,用于支持農戶、農民用水協會、村組集體和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自愿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補助資金。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由財政、水利部門根據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有關規劃,用于支持規劃治理范圍內的重點地區開展水土保持建設工程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省范圍內小農水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市(縣、區)財政、水利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地區的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建立有效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同組織和指導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的實施。
各市(縣、區)財政、水利部門要認真做好項目選擇、實施方案審查,以及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驗收工作。縣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充分調動農民群眾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抓好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第五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和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以及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小型農田灌溉渠道及建筑物設計實用手冊》等,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建設。第二章 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應按照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逐步增加小農水資金投入。堅持“政府引導、民辦公助、以獎代補”等方式,充分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把加大政府投入與鼓勵引導農民籌資籌勞結合起來,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主渠道的多元化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機制。
第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支農資金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財農[2006]36號)要求,努力創造條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切實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各縣要以縣級農田灌溉規劃為依據,以小農水專項資金為引導,以重點縣建設平臺,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優勢互補、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項涉及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進一步拓寬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渠道。
第八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按照重點縣建設和專項工程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突出支持糧食主產區,體現提高糧食產能和增加農民收入的需要;突出工程設施續建配套改造,發揮集中連片建設的優勢;突出節水灌溉技術的運用和推廣,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和效益;突出“民辦公助”和產權制度改革,推進工程建管機制體制的完善和創新。
第九條 用于重點縣建設的小農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最薄弱的環節,重點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節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設,以及渠道、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主要補助對象和范圍包括:
(一)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灌溉機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區渠系、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等。
具體補助對象和范圍,由省財政廳、水利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年度小農水資金實施方案發布。
各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上述標準和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確定本地區的補助對象和建設內容。
第十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材料費;
(二)工程設備費;
(三)施工機械作業費;
(四)項目管理費。小農水重點縣和專項工程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等支出。
各縣(市、區)管理費提取,根據有關規定,在年度小農水建設資金實施方案中確定。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
第十一條 重點縣建設和專項工程建設分別確定補助標準:
(一)重點縣建設,實行定額補助。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照一定的補助標準對各重點縣核定建設資金補助規模。
(二)專項工程建設,實行比例補助。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補助。
重點縣和專項工程的補助規模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有關政策要求和資金預算另行確定,并在制定年度小農水建設項目實施方案時發布。
第十二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根據因素法進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經濟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自然因素”為耕地面積、有效灌溉面積、縣級行政區劃數;“經濟因素”為糧食總產量、人均糧食產量、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財政收入;“績效因素”為縣(市、區)級財政小農水投入、資金整合、農民投工投勞、項目和資金管理以及其他績效考核結果。
省財政廳會同水利廳根據上述因素和中央及省級財政小農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測算確定分配給各縣(市、區)的資金補助額度。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水利廳根據國家有關支持“三農”發展政策以及當年小農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總體要求,及時制定發布年度小農水建設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并將重點縣分配或調整名額、小農水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指標等下達各市(縣、區)。
第十四條 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小農水專項資金補助的主體包括專項工程申報主體和重點縣申報主體。
專項工程申報主體包括:
(一)農戶或聯戶;
(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三)村、組集體;
(四)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重點縣申報主體為縣級財政和水利部門。
第十五條 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項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則逐級申報。
各設區市財政、水利部門,按照省財政廳、水利廳下發的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實施方案、重點縣名額和資金控制規模,組織開展重點縣和專項工程的立項申報、資金申請工作。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共同對各自上報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六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由縣級財政、水利部門依據縣級農田灌溉工程規劃以及重點縣的建設目標和要求,組織編制《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方案》、《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標準文本》等申請材料和報告,逐級聯合向省財政廳、水利廳申報。
專項工程項目,由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提出申報后,縣級財政、水利部門負責歸類匯總,以縣為單位組織編制《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方案》和《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標準文本》等申請材料和報告,并逐級聯合向省財政廳、水利廳申報。
項目申報涉及籌資籌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一事一議”,經村民民主議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按程序提出申報,并提供村民會議有關決議,報縣級財政、水利部門。項目申報以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為主體的,須同時報送合作組織證書復印件。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水利廳負責組織專家對縣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內容、資金支持重點,歸類匯總和編報省級申報材料、資金申請報告,連同省級專家評審意見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合規性審查通過后,各項目縣按照財政部、水利部審查通過的建設方案和標準文本,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重點縣實施方案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組織審查;專項工程實施方案由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財政局組織審查,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備案。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各項目縣開展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項目審查要嚴格執行有關評審標準與要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農民自愿原則。項目立項、建設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項目建設方案、籌資籌勞方案和管理運行方式要經項目區農民同意或民主議事通過。
(二)規劃指導原則。項目立項、設計應依據縣級農田灌溉工程規劃,以規劃為基礎;項目施工、建設應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
(三)因地制宜原則。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確定工程措施和類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
(四)集中連片原則。項目安排集中資金和技術,連片建設,形成規模,發揮工程的整體效益。
(五)項目統籌原則。縣級統籌考慮實際情況、項目建設能力和各類資金整合,合理安排項目布局、建設內容和規模。省級統籌考慮各項目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重點縣建設項目與面上專項工程項目的建設布局和資金規模。
第十九條 合規性審查通過后,省財政廳、水利廳根據各縣(市、區)上報的立項和資金申請報告以及下達的資金控制規模,下達小農水專項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撥付下達資金。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積極推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改革,各項目區要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并明確產權,落實管護責任,探索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確保工程發揮效益。
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單戶工程使用權應明確歸農戶所有;聯戶工程可通過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工程使用權歸其所有并負責管護。第三章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規劃(本章簡稱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期。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國家政策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任務,確定規劃范圍和重點。
規劃以省為單位,由省級水利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按項目區組織編制,并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財政部、水利部共同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審,并對各省規劃進行批復。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以中央、省、市投入為主。在中央財政增加投入的同時,省、市財政也應積極增加投入。規劃治理區財政、水利部門要采取措施,按照籌資籌勞的有關規定,鼓勵受益農戶參與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用于規劃治理區域內的坡改梯、淤地壩、小型水保工程以及營造水保林草和經果林等項目建設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費、設備費、機械施工費、種籽苗木費、苗圃基礎設施建設費、封禁治理費。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按照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單價進行補助,中央補助比例不超過全省項目投資總額的70%。具體項目的補助比例由省財政、水利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依據規劃和年度治理任務、綜合治理單價以及中央補助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按年度組織申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根據批復的規劃,編制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根據與財政部共同批復的規劃,負責審核批復各省年度治理任務,財政部、水利部根據 批復的各省年度治理任務和資金預算,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將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撥付有關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項目區縣級財政、水利(水保)部門依據批復的規劃和年度建設任務,以小流域為單元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報告,逐級上報省財政、水利部門審批后組織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治理區內縣級財政、水利(水保)部門要明確落實項目工程產權和管護責任,確保建成一處,落實一處。各設區市財政、水利(水保)部門要發揮監督指導作用,推動工程產權的落實和管護機制的建立,促進長效運行管護機制建設。第四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小農水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項目要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公示制。縣級財政、水利部門要采取適當的形式,將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在當地及時進行公示,資金使用、籌資籌勞等情況應向受益區農民及時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建設工程和項目的順利實施。要大力推行縣級報賬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購制,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水保)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小農水專項資金、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利(水保)部門負責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督促落實工程建成后的經營和管護責任。縣級水利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由項目法人或業主負責的建設和管護機制,加強產權制度改革,明確產權歸屬。
縣級財政、水利(水保)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的日常監管,掌握項目建設進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省財政廳、水利廳對項目建設情況要采取隨機方式進行抽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區)財政、水利(水保)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報送上年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投入、資金整合、資金使用和監管,以及管護機制等因素納入考核范圍。省組織各設區市對縣進行考核。省對縣的考核結果作為以后年度中央和省級項目和資金規模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條 在小農水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給予處理、處罰、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或項目建設管理混亂、資金使用不規范,以及嚴重違規違紀問題受到省級及以上審計、稽查部門檢查處理、通報以及被媒體曝光的,一經核實,將核減以后年度中央對省小農水資金和水土保持資金分配額度、重點縣名額。涉及重點縣的,取消重點縣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涉及專項工程的,取消該項目所在縣申報小農水專項工程資格,三年內不予安排。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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