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建住宅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6]73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依法依規健全配套供電設施有關準入制度,嚴格落實《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工程質量和電力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建住宅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贛府廳發[2016]7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新建住宅配套供電設施(以下簡稱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市場發展環境
(一)健全準入制度。依法依規健全配套供電設施有關準入制度,嚴格落實《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工程質量和電力安全。
(二)修訂完善標準。加快配套供電設施有關標準修訂完善步伐,保證標準技術指標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加強配套供電設施標準宣貫工作,充分發揮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落實配套供電設施工程“一戶一表”等建設要求。
(三)促進公平競爭。按照國家部署要求,加快建立配套供電設施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保障居民正常用電需求
(四)強化規劃引導。各地要在編制配電網規劃時,開展居住用地用電需求分析,加強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銜接,合理布局電網設施。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必須符合配電網規劃,與住宅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嚴格質量監管。配套供電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及設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配套供電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加大對配套供電設施工程材料、主要功能和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管力度,嚴格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組織驗收。
(六)做好保底服務。對完成報裝的配套供電設施工程,電網企業要制定詳細的送電計劃。配套供電設施工程經驗收合格,電網企業必須依法依規供電。電網企業應依法保障居民用電的安全可靠,確保居民住宅小區可以供電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享受24小時電力故障報修服務。
三、切實做好組織實施
(七)健全工作機制。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電力公司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密切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細化政策措施,抓好推進落實。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扎實做好本地區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明確職責分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配套供電設施的建設標準修編、規劃設計管理、招投標活動監督執法,以及工程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等。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配電網規劃管理工作。省電力公司依法依規參與配套供電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全過程的專業監督和管理工作。
(九)確保平穩過渡。配套供電設施已按原規定建成的,仍由電網企業負責管理、維護及維修;開發商與電網企業已簽訂相關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簽訂相關合同,但開發商已支付部分費用的,由電網企業與開發商協商解決。
(十)加強監督檢查。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掌握工作動態,總結推廣經驗,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電力公司關于規范新建住宅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及管理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87號)中影響公平競爭的條款,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自動失效。全面放開配套供電設施工程(保障性住房除外)建設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涉及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措施進行審查,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有關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條款的清理工作。
2016年11月7日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建住宅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