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焦作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2025-11-2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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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焦作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焦政辦〔2011〕57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焦作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城鎮居民大額補充
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焦作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焦政辦〔2011〕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焦作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效補充,是市委、市政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減輕參保居民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讓居民享受更多的實惠。為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2009年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保范圍
凡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同時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二、籌資標準及支付額度
(一)基本醫療保險。18周歲及以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從2011年起調整為110元;不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及學生(包括大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中小學)、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繳費從2011年起調整為10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
(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18周歲及以上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從2011年起每人每年繳費30元;不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及學生(包括大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中小學)、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繳費10元。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報銷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
(三)商業保險公司將經營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利潤的30%作為大病救助資金,用于救助大病患者。
三、實施時間
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年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致。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四、協議簽訂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確保參保居民的權益。
五、管理辦法
(一)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就診程序,急診、轉外住院、異地就醫,轉診與報銷,特殊疾病門診等均按照《焦作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三)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及監督,按雙方約定的時間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劃轉。
(四)商業保險公司負責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管理,做到簡化程序,確保及時、足額支付醫療費用。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市城鎮居民醫療消費水平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收支情況,提出調整繳費和支付標準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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