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林業局關于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見
2025-06-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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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林業局關于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見(蘇林政[2009]29號)各市、縣(市、區)林業(林牧業、林牧漁業、農林、農經)局: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林業工作會議精神,促進我省
江蘇省林業局關于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見
(蘇林政[2009]29號)
各市、縣(市、區)林業(林牧業、林牧漁業、農林、農經)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林業工作會議精神,促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100號)以及《國家林業局關于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林資發[2009]166號)要求,結合我省森林采伐管理實際,經研究,對我省集體林采伐管理改革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義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國林業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也是《森林法》賦予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林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綠色江蘇建設的決定》中指出,要按照管嚴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原則調整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要探索建立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森林資源管理模式,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務。集體林是林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制度,已成為林業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二)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學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的關鍵。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使林業的生產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廣大林農成為森林的經營主體,只有與時俱進地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才能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其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使林業生產力得到進一步的解放和發展。
(三)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是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發展現代林業的重要舉措。采伐管理是科學經營森林、協調森林三大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途徑。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逐步實現由限額指標管理轉向森林可持續經營、多功能發揮和多目標管理,有利于充分發揮其在林業分類經營中的科學引導作用,在林業生產力發展中的激勵作用,在林業改革中的基礎作用,促進林業三大體系建設,保障現代林業健康發展。
(四)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是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產品需求的有效途徑。科學的采伐管理是森林資源培育與林產品供給相互形成良性循環的基礎性措施。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林產品供需矛盾比較尖銳,必須改革和完善集體林的采伐管理,加強森林資源科學經營,不斷提高森林資源總量和質量,增強林產品的有效供給能力,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二、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的方針,結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踐,創新森林采伐管理機制和經營模式,大力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不斷提高森林質量、優化森林結構、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建設和培育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為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科學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分類管理、分區施策。對不同森林類型、不同森林經營主體,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2.堅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森林經營者提供便捷、優質、高效服務。
3.堅持先行試點、循序漸進。確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序推進。
4.堅持依法行政、規范管理。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堅持統籌兼顧、協同推進。全面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綜合措施。
(三)總體目標。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機制的任務。改革采伐管理服務方式,簡化審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額公示制,建立健全簡便易行、公開透明的管理服務新模式;創新采伐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森林分類管理新機制;完善采伐限額管理制度,逐步實現由限額指標管理向采伐備案管理的轉變,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新體制。
(四)改革范圍。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范圍是指: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產權明晰給林農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仍由集體經營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國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內容和方式
(一)簡化森林采伐管理環節。森林經營者需要采伐林木時,可以向鄉鎮林業工作站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木所在地的鄉鎮林業工作站應協助森林經營者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簡化審批環節,提供林權審核、伐區設計和審批發證等“一站式”服務。實行伐區簡易設計,林業主管部門由“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全過程管理,改為森林經營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二)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公布采伐限額(含追加和結轉的限額)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為防止林木因權屬不清引起糾紛和杜絕林木采伐管理中的不正之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在批準采伐前,應委托鄉鎮林業主管部門在擬采伐林木所在地和有關村、組以及鄉鎮林業站辦公地點醒目位置張貼林木采伐公示,公布監督電話,公示期7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凡符合采伐條件的森林、林木和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的采伐計劃,必須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網站和鄉村告示欄公開。森林經營單位或個人對采伐計劃和采伐審批有疑問的,可提出書面質疑,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公開反饋。
(三)實行森林采伐分類管理。林業用地上的林木采伐繼續實行采伐限額管理,其林木采伐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按照森林經營方案分配采伐指標,批準采伐申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按照森林資源所占份額和分類排序的原則安排采伐指標,批準采伐申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非林業用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實行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采伐、區別對待的政策。一是對群眾因調整種植結構等自發營造的林木,由森林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采伐。需要辦理木材運輸證的,應到鄉鎮林業主管部門進行采伐備案,鄉鎮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采伐證明,方可辦理木材運輸證。二是對具有特定防護功能或特種用途的林帶、片林,按照全面建設、適時更新的原則,實行以規劃控制為主導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各樹種的更新采伐年齡可參照省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年齡執行。在確保更新的前提下,林木所有者向鄉鎮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采伐申請,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采伐。三是在非林業用地上營造的綠色通道等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應加強管理,必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采伐。四是為確保國土生態安全,對非林業用地上已劃入生態公益林范圍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應嚴格執行《江蘇省生態公益林條例》和《江蘇省林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省級以上重點生態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林政[2007]7號)規定,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采伐。五是涉及鐵路、縣級以上公路護路林、縣級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護林的采伐仍按原規定執行。
商品林采伐類型簡化為主伐、撫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撫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標,各項指標可向以后各年度結轉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進行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標不可結轉使用。
(四)完善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辦法。森林采伐限額管理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額;對森林采伐實行由蓄積量和出材量雙項控制改為由蓄積量單項控制;實行皆伐作業的,以面積控制為主,實行擇伐作業的,以蓄積控制為主,對符合設計要求的,可按實際采伐量核銷采伐限額指標;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行備案制。
取消毛竹采伐限額管理。根據毛竹的生長周期短、繁殖快和年度間采伐量變化大的特點,不再實行限額采伐,不再編制毛竹采伐限額,實行憑證采伐和憑證運輸制度,以加快推進毛竹林的科學培育和高效利用。
四、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體系建設
(一)編制縣級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在《全國森林可持續經營實施綱要》的指導下,進一步細化森林功能分區,制定最佳森林經營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基本構架。在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以下簡稱“二類調查”)的基礎上,以森林分類經營為主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的總體要求,編制縣級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通過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確定森林經營方向、經營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應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區域空間框架,使森林功能配置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要求相適應。
(二)推進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和實施。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江蘇省林業局關于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全面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工作的通知》(蘇林政【2007】11號)要求,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構建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經營管理體系,使森林經營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動與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森林經營方案相銜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在縣級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框架下,引導森林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特別是林業工作站要指導和幫助林農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通過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資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經營措施落實到山頭地塊,逐步實現經營者科學經營森林資源。
林農編制的簡易森林經營方案,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認定;林農聯合體及其他森林經營者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定;跨行政區域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審定。
(三)推廣森林可持續經營模式。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構建以多種森林經營方法、模式為基礎的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各類經營者科學經營森林資源。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驗示范點建設,通過對典型森林經營模式的總結,形成不同類型森林經營的采伐利用模式和森林可持續經營模式。
五、做好集體林采伐管理的基礎工作和相關改革
(一)推進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工作。各地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工作,明確管理機構,充實專業人員,加強森林資源檔案建設和管理,及時更新森林資源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二類調查為基礎、動態管理的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做到監測區域全覆蓋,監測成果數字化;要規范林業數表管理,積極開展基礎數表的修訂工作,完善林業數表體系,為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續經營提供翔實、可靠的依據。
(二)強化木材運輸檢查監督。各地要進一步理順木材運輸檢查管理體制,切實解決木材檢查人員編制和經費;組織編制《木材檢查站建設規劃》,合理調整木材檢查站布局,加強基礎設施和執法裝備建設;建立固定檢查和流動檢查相結合的木材運輸檢查監督新機制;執行持證上崗和統一裝識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實行全國統一的木材運輸證;在報刊、網站等媒體以及木材檢查站公告欄,公布各地憑證運輸名錄,規范木材運輸秩序。
六、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集體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組織領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林業工作的總體要求,各地要將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作為當前林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內容,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制訂相應的采伐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
(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積極籌措資金做好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編制好縣級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和各類森林經營方案,加快各類數表修編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特別是采伐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建設。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安排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縣級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專項資金,逐步加大對基層木材檢查站站房、辦公、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
(三)抓好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續經營改革試點。被列為全國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的縣(市、區)和單位,必須始終貫徹森林可持續經營這條主線,抓住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審批機制和縣級森林經營規劃、森林經營方案編制這兩個重點,細化試點方案,宣傳試點政策,落實保障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為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探路子、出經驗、作示范。
(四)建設廉潔高效的森林資源管理隊伍。森林資源管理隊伍肩負依法對森林資源的培育、利用和保護實施管理與監督的重要職責。要加強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備、作風優良、廉潔高效、運轉協調的森林資源管理體系。
(五)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強化對集體林資源管理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管,切實保護好廣大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借改革之機出現的亂砍濫伐、無證運輸、非法經營加工等嚴重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應進行嚴厲打擊。
上述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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