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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權力清單的通告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權力清單的通告(淮府〔2014〕26號)為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明確界定行政職權和范圍,公開行政權力目錄、依據和運行流程,完善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建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權力清單的通告
(淮府〔2014〕26號)
為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明確界定行政職權和范圍,公開行政權力目錄、依據和運行流程,完善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現將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權力清單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2014年7月21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權力清單
前 言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國務院明確要求各級政府簡政放權,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公布行政審批事項清單,逐步建立各級政府的權力清單制度。2014年1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見》下發,對安徽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推進行政權力清單制度作出部署。2014年4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省級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通知》(皖政?z2014?{29號)對推行省級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和安排,要求在有條件的市開展試點。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明確界定行政權力事項和范圍,公開行政權力流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也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行為的重要舉措。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清單。
第一部分 總 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淮南市人民政府的組成、法定職權和工作規則如下:
一、淮南市人民政府的組成
淮南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政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市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是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每屆任期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市政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淮南市人民政府對安徽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二、淮南市人民政府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淮南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工作;
3.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5.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辦理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淮南市人民政府具有地方立法權
根據《國務院關于批準唐山等市為“較大的市”的通知》(國發?z1984?{76號),淮南市1984年經國務院批準為較大的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淮南市人民政府有權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有權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四、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2013年5月3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領導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工作例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開展外事活動。
副市長對分管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信訪穩定工作實行“一崗雙責”。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系、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脫產學習期間,受市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十、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加快全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各部門要帶頭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依法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其他規范性文件依法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依法報市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市政府工作報告、重要戰略協議、重大決策、重大項目投資、重大招商引資、大額資金使用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淮南政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審核行政職權,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和運行流程,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等。及時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依法將審批職能和審批事項集中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公開辦理。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范群眾信訪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要堅持領導干部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三十五,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強化政務督查。對《政府工作報告》、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的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辦理的事項進行督查。政務督查要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推進部署落實,促進決策完善。
第八章 完善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市長工作例會和市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市政府的工作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四)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文件;
(五)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開展。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副市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出席,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溝通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工作任務及推進落實措施;
(二)研究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需要決策部署的相關重大事項;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四)總結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
四十、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和審核后提出,經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后,報市長確定。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主導意見后,提請會議研究。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和會議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的市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及市長召集和主持的專題會議,需向市長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的向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向市長報告。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市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其他領導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新聞稿需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特別重要的報市長審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由市政府辦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計劃安排,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執行。市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區)級。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原則上不邀請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能合并的盡量合并召開。
各類會議都要準備充分,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規范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市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四十六、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按公文審批程序和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凡需要市長審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長都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七、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注明“經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
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凡是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章 強化工作紀律
五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市政府各部門要抓好落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政府報告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查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淮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并抄告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市長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后,提前通報各位領導同志。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個月主要工作的預安排,要提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活動服從市政府的統一安排。縣(區)、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政務活動,一般應提前一周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一章 加強廉政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央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以及省委30條、市委40條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效能管理,強化監督制約措施,大力改進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管理,建立效能型機關。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公務接待標準按照《安徽省省直單位接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四、市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有明確目的,務求工作實效。堅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高速公路路口或轄區邊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為部門和縣區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六、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二部分 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權力分類和明細

一、行政規劃(共61項)
綜合性規劃(共5項)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規定
組織編制和實施淮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
組織編制和實施淮南市城市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規定
審批淮南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審批鳳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五條規定;《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編制淮南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29號)規定
專項規劃(共56項)
批準淮南市開發利用水資源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七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治澇、灌溉、供水、水力發電、水資源保護等專業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四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抗旱規劃
《安徽省抗旱條例》第十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
《安徽省水文條例》第八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水土保持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土地復墾專項規劃
《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公布)第二十二條規定
編制淮南市土地整治規劃
《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中要求
編制淮南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七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第十一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基礎測繪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礎測繪法》第十二條規定
制定近期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九條規定
修改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淮南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定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漁業養殖規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六條規定
編制淮南市市政設施規劃,批準鳳臺縣市政設施規劃
《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8號公布)第七條規定
組織編制淮南市出租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
《安徽省出租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縣道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制定淮南市城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規定
制定和調整淮南市義務教育學校設置規劃;批準淮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淮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第五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林業長遠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六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
《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森林防火規劃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公布)第十四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林木種子發展規劃
《安徽省林木種子條例》第三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環境保護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水污染防治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編制淮南市旅游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七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7級(含7級)以下航道發展規劃,批準專用航道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1987年8月22日國務院令545號發布 根據2008年12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十四條、《安徽省航道管理辦法》(1995年5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第一次修訂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次修訂 2012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第三次修訂)第九條規定
編制淮南市城市防洪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清潔生產推行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八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條規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七條規定
制定實施淮南市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防震減災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二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城市燃氣發展規劃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公布)第八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規劃
《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舜耕山風景區規劃
《淮南市舜耕山風景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
《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第七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水工程規劃及規劃的調整、修訂
《淮南市水工程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城市綠化規劃和劃定的城市綠地的控制線
《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七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城市供熱規劃
《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飲食攤點設置規劃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淮南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08年3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第五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地名規劃
《淮南市地名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七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農業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五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種子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條規定
制定淮南市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安徽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
編制淮南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2012年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38號公布)第四條規定
批準淮南市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
編制、審查和批準其他規劃
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行政審批(共34項)
子類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
(共11項,其中6項凍結)
供地的批準(包括出讓、劃撥等方式供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規定
改變土地用途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校車使用許可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第十五條規定
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
開發未確定使用的國有荒山、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批準(已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
遷移古樹名木批準(已凍結)
《城市綠化條例》(1991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公布)第二十五條規定
在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批準(已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審批(已凍結)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令公布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第六條規定
淮南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審批(已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集會、游行、示威時間段的批準(已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內部審批(共23項,其中凍結1項)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007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6號公布)第九條規定;《安徽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2006年4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第八條規定
農用地轉用、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城市批次用地報件、城鎮和村莊用地報件、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用地報件的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城鎮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批
《地名管理條例》(1986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 國發?z1986?{11號)第六條規定
國有及國有控投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履行出資人責任的重大事項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方案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條規定
批準國有企業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股權轉讓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公布)第二十三條規定
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調度預案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九條規定
堵塞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洼淀或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批準(已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制定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批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1號公布)第六條規定
事故、超計劃用電限電序位表審批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5號公布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第十九條規定

群體性預防接種批準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2005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4號公布)第三十一條規定
收容教育所設立的批準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1993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7號公布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第四條規定
地方各級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審批
《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1995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2號公布)第五條規定
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審批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公布)第三十條規定
價格調節基金年度使用方案的批準
《淮南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1996年12月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
2002年8月3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
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的減征或免征房產稅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發(1986)90號文件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六條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皖政?z2003?{37號)第一項第46點規定
科技三項費用和其他財政科技資金使用計劃的批準
《淮南市科學技術資金投入與管理規定》(1995年10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2005年12月 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第十一條規定
淮南市外事方面審批
外事方面有關規定
淮南市組織人事的審批
組織人事方面有關規定
淮南市財政資金使用的審批
財政管理方面有關規定
三、行政處罰(共45項)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1
對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或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2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3
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治、停止使用或關閉的行政處罰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9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公布)第八條規定
4
對違反礦山安全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責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
5
對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逾期不改正,責令停產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6
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經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7
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經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8
對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經責令限期改進后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9
對煤礦違反安全生產法規,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2005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10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11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2
對違反消防安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條規定
13
對違反勞動安全和衛生規定,情節嚴重,責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14
對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規定,情節嚴重,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
15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情節嚴重,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規定
16
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生命健康已經造成嚴重損害,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17
對用人單位違反有毒作業勞動保護規定,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52號公布)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
18
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情節嚴重,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52號公布)第六十二條規定
19
對違反有毒作業分離規定,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52號公布)第六十六條規定
20
對違反高毒作業項目申報規定,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52號公布)第六十七條規定
21
對侵犯有毒物品作業勞動者權利,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52號公布)第六十八條規定
22
對用人單位有毒作業場所違反有毒作業規定,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52號公布)第六十九條規定
23
對違反自然疫源管理規定興建的大型項目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24
對排污單位經超標排放污染物,情節嚴重,依法予以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
25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私設暗管或其它嚴重情節,責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26
對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的,情節嚴重,依法予以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27
對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項目,依法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28
對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等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29
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依法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30
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藝,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31
對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依法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
32
對違反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33
對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依法責令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34
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依法責令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35
對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36
對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設備,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37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公布)第三十七條規定
38
對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7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8號公布)第三十三條規定
39
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7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8號公布)第三十三條規定
40
對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情節嚴重,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7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8號公布)第三十三條規定
41
對因城市建設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規定
42
對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43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吊銷校車使用許可的行政處罰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第五十四條規定
44
對濫用紅十字標志的,紅十字會要求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九條規定
45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的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令公布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





四、行政征收(共9項)
子類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不動產方面
征收征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第八條規定
稅費方面
確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五條規定;《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1989年2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 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07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五條規定
征收水利基金
《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2012〕54號)中規定
緊急狀態調用和征用
應對突發事件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
執行戒嚴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第十七條規定
地質災害應急處理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第三十二條規定
因疫情控制的需要緊急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臨震應急期緊急調用物資、設備、和占用場地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5年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72號公布)第二十條規定
五、行政給付(共7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1
編制和執行淮南市年度財政預算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2
征收土地的補償及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公布)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z2012?{67號);《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淮府?z2013?{39號);《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z2013?{38號)規定
3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4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償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122號)第二條、第七條規定
5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四條、第十七條規定;《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辦?z2011?{99號)
6
采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安置補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南市采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居民搬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淮府辦〔2011〕104號)規定
7
采煤塌陷區村莊搬遷補助和塌陷區綜合治理項目補貼
《關于印發<淮南市采煤塌陷區綜合治理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淮財經建〔2012〕52號)第二條規定
8
蓄滯洪區扶持、補償、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七條規定
9
廉租住房補貼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2003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120號令公布)第五條規定
10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改造提升工程補貼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皖政?z2013?{66號)中規定
11
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維護資金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淮南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淮府辦?z2010?{151)中規定
12
中小型泵站技改補助
《淮南市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實施意見》中規定
1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補助
《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619號)中規定
14
科技三項費用和其他財政科技資金支付
《淮南市科學技術資金投入與管理規定》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
15
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16
建設和改造畜禽污染防治設施財政資金扶持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公布)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規定
17
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扶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條規定
18
義務教育經費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19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
20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的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21
社會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資金支付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規定
22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撫恤或者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23
人民警察因公致殘、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撫恤和優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24
現役、殘疾、退役的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撫恤、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
25
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的醫療和撫恤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條規定
26
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非國家職工,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給予的醫療、撫恤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27
淮南市見義勇為專項基金
《淮南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28
公共客運企業成本費用財政補貼或者補償
《淮南市公共客運管理規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第六條規定
29
大學生就學就業萬人計劃資金扶持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淮南市大學生就學就業萬人計劃的實施意見》(淮府〔2013〕64號)中規定
30
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31
淮南市民生工程資金支付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2014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4〕8號)中規定
32
美好鄉村建設獎補
《關于印發<淮南建設美好鄉村公共服務體系獎補實施辦法>的通知》(淮美好辦〔2013〕4號)第四條規定
33
淮南市工業強市發展專項資金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提升工業化水平的實施意見》(淮府〔2010〕1號)中規定
34
淮南市高齡津貼發放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淮府〔2012〕120號)、《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南市十二五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的通知》(淮府辦〔2012〕112號)中規定
35
困難群眾殯葬救助資金撥付
《淮南市困難群眾殯葬救助暫行辦法》(淮府辦〔2011〕122號)第九條規定
36
商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商貿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淮府辦〔2012〕80號)中規定
37
外貿發展專項資金扶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中規定
38
電子商務專項資金扶持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實施意見》(淮府辦〔2012〕82號)中規定
39
物流業專項資金扶持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物流業的實施意見》中規定

40
會展業專項資金扶持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會展業的實施意見》(淮府辦〔2012〕79號)中規定
41
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
42
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43
菜藍子風險資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蔬菜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的實施意見》(皖政〔2010〕98號)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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