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意見
2025-06-0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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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意見(淮府秘〔2017〕34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適應我市企業上市(掛牌)工作新形勢,更好地推進我市企業上市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意見
(淮府秘〔2017〕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我市企業上市(掛牌)工作新形勢,更好地推進我市企業上市(掛牌),促進企業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經市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鼓勵我市企業上市(掛牌)提出如下意見。
一、上市獎勵政策
(一)我市轄區內注冊企業在境內上市,企業改制成功且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并在安徽證監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后,市財政給予50萬元獎勵;企業上市材料上報到中國證監會并受理的,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上市,由上市企業出具在淮股東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證券經營機構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諾后,市財政再給予450萬元獎勵。采用買殼、借殼方式上市,并將上市企業注冊地遷至本市的,參照企業首發上市的獎勵政策進行獎勵。
(二)我市轄區內注冊企業在境外上市,市財政給予一性次獎勵450萬元。
二、掛牌獎勵政策
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成功掛牌的,市財政給予一性次獎勵150萬元。企業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簡稱省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需要股改的成長板企業,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不需要股改的科技板、農業板企業,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轉板獎勵政策
企業在“新三板”或省股權交易中心轉板實現上市(掛牌)的,市財政按照上述獎勵政策補足上市(掛牌)獎勵差額資金。
四、上市(掛牌)補助政策
(一)我市轄區內注冊企業在境內上市和“新三板”掛牌的,對企業因上市(掛牌)改制當年應補繳和輔導期內(不超過3年)超改制前基數部分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補助企業;對改制過程中按規定量化到個人的資產及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等轉增股本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補助企業;對企業因上市(掛牌)改制和內部資產重組而補繳的相關稅費(不含土地出讓金),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補助企業。
(二)我市轄區內注冊企業在境外上市,享受企業境內上市同等補助政策。
五、上市(掛牌)再融資獎勵政策
對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且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于我市的,由同級財政按照融資額的3%,給予不超過75萬元的獎勵。
六、獎勵資金申報程序
符合獎勵政策的本市企業,申報縣區、園區獎勵資金的,應向縣區、園區財政部門申報,由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申報市級獎勵資金的,應向市政府金融辦申報,按市調轉促產業發展基金規定程序報批后將資金撥付給申報企業,獎勵資金從市調轉促產業發展基金中的無償補助部分統籌解決。
七、市調轉促產業發展基金、市小微企業續貸周轉資金等重點支持上市(掛牌)企業。
八、企業自行中止上市(掛牌)的,或在輔導期(上市輔導期不超過3年,掛牌輔導期不超過2年,如遇企業不可抗力因素,輔導期相應順延)結束未能上市、掛牌的,優惠政策取消,已兌現的獎補資金予以追繳。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追回其所獲得的獎補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九、各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可結合實際,在上述獎勵基礎上制定本轄區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政策,加大對企業上市(掛牌)的支持力度。
十、本意見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十一、《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企業上市(掛牌)獎勵的若干意見》(淮府秘〔2015〕123號)、《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企業上市(掛牌)的補充意見》(淮府秘〔2016〕88號)同時廢止。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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