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2025-12-0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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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2〕44號)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2〕4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根據全省水利工作會議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吉發〔2011〕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我省新時期治水方略,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為目標,以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為重點,突出用水管理和用水過程監控,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我省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推進水務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水資源統一管理;堅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141.55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15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41%以上。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加快制定水資源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供排水規劃和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形成較為完備的水資源規劃體系。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和規劃的要求,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五)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加快制定全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全省以及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配套制度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各地按照省下達的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權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全面貫徹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吉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申請。各地要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分級審批權限,受理、審批取水許可,不得越權審批。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的取水許可審批工作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進一步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省物價局要會同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適時制定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的意見,對尚未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取用水種類,要盡快制定征收標準,報省政府批準。要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和城市供水價格的理順調整,將水資源費作為城市供水價格或源水價格的組成部分。完善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各地一律不得以招商引資、建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義,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已經出臺的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的相關政策,必須立即清理廢止。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抓緊編制完成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盡快報省政府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圍和地下水位控制紅線。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依法規范機井建設審批管理,逐步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絡。
(九)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執行,對地表水與地下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實行統一調度。嚴格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區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等必須服從。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在長春市、四平市、遼源市和延吉市等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基礎上,擴大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范圍,全面推進市、縣節水型社會建設,深入推進節水型載體創建,加強節水型社會創建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考核。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控制城市規模過度擴張,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要定期修訂行業用水定額。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應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 “三同時”制度),對違反 “三同時”制度的,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制定節水強制性標準,逐步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力度,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充分考慮不同工業行業和工業企業的用水狀況和節水潛力,合理確定節水目標。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開展節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及產品,大力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著力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和雨水開發利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管網建設,逐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回用比例。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復核調整地表水功能區,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水功能區布局要服從和服務于所在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符合主體功能區的發展方向和開發原則。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各級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規定的目標要求制定逐年削減任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改善松花江、遼河等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防治江河湖庫富營養化。開展入河排污口清理工作,依法加強入河湖排污口管理,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環保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編制實施《吉林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加快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保障城鄉飲用水水量和水質安全。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等部門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設置的,責令限期拆除。縣級以上政府要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飲用水水源地由省水利廳核準公布;供水人口1萬人以下的飲用水水源地由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公布,報省水利廳備案。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完善飲用水水源安全評估制度和風險預警系統,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城市供水應當建設2個以上供水水源或建設1個以上應急備用水源,增強防御突發污染事故、連續干旱年和特殊干旱等風險的能力。
(十五)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展全省水生態調查,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生命健康。編制實施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加強長白山源頭、洮兒河、霍林河、飲馬河、東西遼河、查干湖、月亮湖、莫莫格、向海、波羅湖等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濕地的保護,開展內源污染整治,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及河流生態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積極開展建設河湖連通工程和農村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為推動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工作,省政府成立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問題。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指標完成負總責。省政府對各地的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有關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衛生、監察、法制、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視情況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督促落實。
(十七)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加快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建立覆蓋全省的水資源管理系統,以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區、重要取用水戶和地下水為重點,加強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加強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加快推進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強化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逐步推行水務管理一體化。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地下水超采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省級財政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抓緊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加快修訂《吉林省水土保持條例》、制定《吉林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吉林省用水效率控制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 “三同時 ”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大力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提高決策透明度。嚴格水資源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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