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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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1997年6月28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
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
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1997年6月28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就黨政機關進一步貫徹落實《若干規定》,切實搞好厲行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嚴格控制新建和裝修辦公樓
(一)各級黨政機關現有辦公樓已達到國家規定建筑面積標準的,一律不準改建、擴建、新建,或者購買、租用辦公樓。現有辦公樓未達到國家規定建筑面積標準的,從1997年起,三年內原則上不準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確有必要新建購買辦公樓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堅持原則,從嚴審批。
(二)各級計劃、財政、建設部門要在1997年7月中旬以前,對在《若干規定》下發前已立項尚未動工和在建的辦公樓項目重新進行審查。并于7月底以前將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批;地(市、州)、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的辦公樓項目,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尚未動工的辦公樓項目,凡原辦公樓已達到國家規定建筑面積標準的,以及貧困地區未達到國家規定建筑面積標準的,一律停建;原辦公樓和擬建辦公樓合并建筑面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要重新核定擬建辦公樓建筑面積,壓縮投資規模;以建業務樓、綜合樓等名義新建辦公樓的,按前述原則處理。已經動工的辦公樓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建筑面積標準,超過標準的,必須堅決壓縮基建規模。
(三)現有辦公樓除正常維修外,從1997年起三年內不準進行裝修。正常維修不得提高原裝修標準。
(四)嚴格控制高檔辦公設備的購置。購置高檔辦公設備,必須按國家購置專項控制商品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二、嚴格控制各種會議
(一)各級黨政機關召開會議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既無明確目的無實質內容的會議,或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已發文件布置的工作,能用電話、傳真電報或派人直接處理的事項,能由領導干部分工下去傳達布置的工作,都不再開會;能合并召開的會議,應合并召開。確有必要召開的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加會議的人數。提倡開電視電話會議。省直機關要帶頭精簡會議。省里的各種會議一般只開到地市州一級,嚴格控制開到縣一級的會議,盡可能減少地市州黨政領導干部參加的會議;省直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不得通知地市州縣黨政負責人參加。
(二)嚴格會議審批制度。省直各部門召開100人以上或5天以上的會議,以及需地(市、州)、縣(市、區)黨政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應提前15天分別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提請省委、省政府審批。地(市、州)、縣(市、區)召開會議,參照本項規定辦理。
(三)黨政機關召開各類會議,不準贈送任何禮品和紀念品,不準用公款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以開會為名游山玩水,不準向企業事業單位攤派會議經費。
(四)加強對會議經費的管理。各級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全會的會議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黨委全會和黨委常委擴大會議、人大常委會例會、政府全會、政協常委會議、紀委全會、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代表大會,以及黨委、政府召開的全局性重要工作會議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會議經費基數,年初編制會議經費預算,包干使用;其他會議經費,一律由各單位在包干經費中開支。各級、各部門、各單位1997年的會議經費,須在上年的基礎上壓縮10%以上。
(五)切實減少和改進會議新聞報道。除有重大影響和新聞價值的會議外,原則上不作新聞報道。
三、嚴格控制各種慶典活動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舉辦慶典活動,須報同級黨委或政府審批;重大的慶典活動,須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經批準的慶典活動,舉辦單位要本著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開支,不準發放禮品和貴重紀念品,不準向企業事業單位攤派費用。各級黨政領導同志參加慶典活動,由同級黨委和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建議,報領導同志審定。各企業事業單位的開業、工程奠基等慶典活動,書刊、圖片首發式,影視片開拍式、首映式,新聞發布會等活動,除有重大影響的外,一般不得安排黨政領導同志出席。不得舉辦各類無實效的“節”、“會”,確需舉辦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
(一)黨政機關的各類會議,一律在內部接待場所召開。會議的食宿費,原則上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各類會議預算,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不得突破。
(二)各類公務食宿安排,必須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一般不得宴請,特殊情況下每批客人只準宴請一次,不得重復宴請。宴請標準,按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召開會議和接待成批客人,提倡吃自助餐,到鄉鎮執行公務,一律在內部食堂就餐。上級機關工作人員到下級機關執行公務,須按規定交納伙食費。
(三)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不準到上級機關所在地宴請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不準借學習、培訓之機相互宴請。
(四)各級、各類公務活動,不準贈送禮品或紀念品,不準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在會議室和客房擺放香煙、果品。
五、嚴格控制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或購買移動電話
(一)繼續執行省財政廳1994年2月19日制發的《關于加強電話費管理的規定》,省直機關各單位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的范圍,限副廳級以上干部。正處長和個別其他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須經本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電話費包干標準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限額使用,超支自負,節余歸己。
(二)省級干部用公款配置移動電話的范圍和電話費包干標準,分別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確定。省直部辦委廳局,可從工作需要出發,用公款配置1?D2部作為公用,有的部門也可不配備。電話費包干標準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省財政廳和省廉政辦審批。確因工作需要,在上述限額外用公款增配移動電話以及話費包干標準,須報省財政廳和省廉政辦審批。其他用公款購置的移動電話,可以折價處理給持機者個人,也可以拍賣。
(三)各地(市、州)、縣(市、區)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和配置移動電話,以及電話費包干標準的確定,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嚴格控制各種檢查,禁止形式主義的評比和達標活動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取消的達標活動,一律不得舉辦。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與省委、省政府有規定的外,各級部門舉辦的行業性評比、達標活動,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各級黨委、政府舉辦的全局性評比、達標活動,須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準。各級部門進行系統內的工作檢查,應統籌安排組織,內設機構不得單獨進行。
經批準舉辦的各類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嚴禁搞迎來送往、請客送禮、弄虛作假、用公款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風;嚴禁向單位和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
七、嚴格按規定配備和更換小汽車
繼續執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1994年11月7日制發的《關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湘辦發[1994]38號),并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準購買走私小汽車和進口小汽車,鄉鎮機關和基層站所一律不準購買小轎車。
(二)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向企業或下屬單位換用超標小汽車或借用小汽車,不準以下屬單位、外單位等名義購買或租用小汽車,不準貸款、集資或攤派款項購買小汽車,不準接受企業或下屬單位贈送的小汽車。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在1997年7月底以前退還小汽車和攤派的款項。凡財政赤字縣和拖欠職工工資的單位,不準購買小汽車。
(三)嚴格執行小汽車定編制度,控制增購小汽車,省財政廳和省控購辦要盡快制定黨政機關小汽車編制規定,在該編制出臺之前,各單位原則上不得增購小汽車,確需增購的,一律報省控購辦商省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更新小汽車,由省控購辦依照《若干規定》審批。
(四)嚴禁弄虛作假購買或更換小汽車。不準用公款購車以私人名義落戶,不準以修車名義換車。
(五)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安、軍警和外籍外地車輛號牌。
八、嚴格管理公費出國(境)
(一)按照中辦發(1996)8號文件的規定,因公出國(境)工作由省外事辦歸口管理。在中央授權范圍內,縣處級及其以下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由省外事辦審批,正、副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由省外事辦審核,報主管外事工作的領導同志審批,上述出國人員出國(境)任務批件由省外事辦出具。省外事辦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把關。
(二)因公出國(境)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和實質性內容,嚴格控制一般性考察。確有必要出國(境)的,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除經省政府批準的重點對外經貿活動和勞務輸出、文藝演出、體育競賽等外,團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6人,也不得化整為零,將一個團組分成數個團組報批。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時間和繞道出訪。
(三)嚴禁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各種名目的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境)團組。各地、各單位收到這類組團通知后,應予拒絕并報告紀檢監察機關。各部門確需與國外進行對口友好交流,須由省外事辦統一作出安排,并報省政府批準。
(四)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由省外事辦歸口管理。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出國培訓,報省政府審批。
(五)嚴格控制招商和展銷團組。沒有實質內容的招商和展銷活動一律不得組織。組織出國(境)招商團組和參加國際性展銷團組,應經省外經貿委、省貿促會征得外經貿部和國家貿促會同意,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意見,報省政府批準。
(六)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省外單位組織的不屬于政府間交往或對口友好交流的一般性考察團組。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收到此類邀請通知后,不得報名參加,更不得將款項先行匯至組團單位,造成既成事實,已經匯出的由批準人負責追回。
(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準用公款通過旅游渠道出國(境)。
九、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若干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和有效措施,每年年底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和紀委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若干規定》和本實施意見,并在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報告執行情況。各級紀委要協助黨委、政府,抓好《若干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批把關。
十、全省貫徹落實《若干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的工作,由王茂林、揚正午同志總攬,儲波、楊敏之、王克英同志負責組織實施。嚴格控制新建和裝修辦公樓的工作,由王克英同志負責督辦,省計委、省財政廳、省建委具體抓;嚴格控制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購買移動電話和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兩項工作,由楊敏之同志負責督辦,省財政廳、省廉潔自律辦具體抓;嚴格管理公費出國(境)的工作,由賀同新同志負責督辦,省外事辦和省旅游局具體抓;嚴格控制各種會議和各種慶典活動的工作,由吳向東、羅桂求同志負責督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具體抓;嚴格控制各種檢查、評比、達標活動的工作,由吳向東、羅桂求同志負責督辦,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具體抓;嚴格按規定配備和更換小汽車的工作,由王克英同志負責督辦,省財政廳、省控購辦具體抓;省紀委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地(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都要參照省委、省政府上述做法,建立各自的責任制。
十一、對違反《若干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視情節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黨紀政紀處分,違規不糾和頂風違紀的,從重處分。對經濟方面的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實施意見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適用本實施意見。
十三、國有企業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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