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業稅征收暫行辦法
2025-08-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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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
財政部門
納稅人
黑龍江省農業稅征收暫行辦法(黑政辦發[2002]38號2002年7月26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業稅征收管理,確保農業稅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
黑龍江省農業稅征收暫行辦法
(黑政辦發[2002]38號 2002年7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業稅征收管理,確保農業稅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及《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黑發[2002]9號)精神,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稅。
第三條 農業稅征收實行比例稅制。
第四條 對下列農業收入征收農業稅:
(一)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二)油料、糖料、麻類、煙葉等經濟作物的收入;
(三)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園藝作物的收入;
(四)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它收入。
第五條 農業稅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農業稅附加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由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章 納稅登記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征收機關的規定進行納稅登記。
第七條 納稅人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個人或農村經營承包戶戶主姓名、住址等。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承包土地、機動地、預留地或者實際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面積(以667平方米為1畝)、地目和常產。
(三)財政部門規定登記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納稅人是農村經營承包戶的,納稅登記由財政部門在納稅人所在地辦理,其他納稅人到財政部門辦理。
第九條 納稅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財政部門應對納稅人的變更登記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章 農業收入的計算
第十條 農業收入計算標準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油料、煙葉、糖料、麻類、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經濟、園藝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前款所列的各項農業收入,一律以價格比折算成我省所產的主要糧食品種(玉米),以公斤為單位計算。
第十一條 常年產量以1994―1998年5年間各種農作物折算主糧(玉米)后的平均產量為依據(1998年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澇災害的特重災鄉鎮、村可以以1997年前5年的實際平均產量為評定計稅常產的依據),并參考土地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分區域分別按旱田、水田、菜田等地目的正常年景的產量差別評定,以村、組為單位張榜公布,并得到農民的認可。
對于因積極采取增產措施和運用先進科技手段或者加大投入而改善經營條件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對于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為因素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核減。
第十二條 常年產量評定以后,保持長期穩定,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調整。
第四章 稅率
第十三條 農業稅稅率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全省農業稅稅率最高不超過常年產量的7%,貧困縣(市)農業稅稅率適當從低確定。
第十四條 國有農場(含監獄、勞教農場、其他農牧場、機關、企業、部隊、學校農場,下同)、國有林場農業稅稅率暫按“穩定并適當減輕現有負擔水平”的原則合理核定,待國家作出統一規定時再行調整;其他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按當地農業稅稅率計征。
第十五條 依法耕種壩外地、跑風地、輪歇地等無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評定常年產量,按照當年實收農作物產量,以當地的同等稅率計征。
第十六條 農業稅征收地方附加,附加的比例最高不超過農業稅正稅的20%,附加隨農業稅正稅一并征收。
對國有農場、國有林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農村承包戶除外)等,不征收農業稅附加。
第五章 減免
第十七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所得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1年(非法開荒不予免稅)。
移民開墾荒地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3年。
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下列土地上得到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林業、水利院校用作農業實驗的耕地,農村中小學校勤工儉學園田地。
(二)對農業系統事業單位的農作物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免征農業稅的耕地面積,以財政部門核查的實際繁殖良種的耕地面積為依據。凡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以上(含70%)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殖面積在70%以下的,對繁殖良種的耕地免征農業稅,對不繁殖良種的耕地,照章征收農業稅。
(三)農民、農場職工零星種植農作物的法定宅基地以內的土地。
第十九條 革命烈士家屬、在鄉革命傷殘軍人,其他納稅人因生活貧困或者缺乏勞動力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第二十條 納稅人種植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等自然災害而歉收或絕產的,財政部門采取“災后核實,產量對照,歸戶計算,分等定率”的辦法,給予減稅或免稅。農業稅具體減免標準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市)財政征收機關改革前從當年定產計征的農業稅稅款中,提取資金上繳省級財政,專項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自然災害的農業稅減免補助,原則上予以保留。具體上繳定額及補助標準,由省財政廳另行核定。
第六章 征收
第二十二條 鄉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稅依率計征稅額,編制農業稅及附加征收清冊,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向納稅人發出納稅通知書。納稅人應當按照納稅通知書的要求,到指定的財政部門繳納農業稅稅款及附加;財政部門收到稅款時,應當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業稅及附加完稅憑證。國有農場繼續以場為單位繳納農業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得到的農業收入,在規定的免稅年限期滿后,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比照相鄰計稅土地的常年產量及相應的稅率計算征收農業稅。
第二十四條 農業稅計稅面積的確定,以農民二輪土地承包合同面積和村機動地、預留地為依據,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實際耕種的面積為依據:經國家批準并簽訂合同退耕還林(草、濕)和水沖沙壓的計稅土地,以及經國家批準征(占)用的計稅土地辦理耕地占用稅納稅(含免稅)手續后,相關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及其農業稅征收任務。
第二十五條 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減稅、免稅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提出申請,經村民評議后,報鄉鎮財政征收機關確認,由縣(市)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減免結果要向村民張榜公布。
第二十六條 農業稅及附加的征收,按照評定的青年產量和規定的稅率,實行全年一次計算。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種植農作物的結構及其收獲時節和納稅人的經濟構成狀況,實行當年稅款應季節征收。尾欠稅款常年征收。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農業稅及附加,仍以糧食為計算本位,以折征代金或“實物送交、以款結算”方式征收。
農業稅及附加繳納實行“實物送交、以款結算”的,國有糧食企業在收購糧食、結算糧款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并要及時向財政部門解繳稅款。
第二十八條 農業稅征收的計稅價格,由省財政部門按照省政府頒布的玉米(標準品)收購價格確定,現行農業稅計稅主糧價格為0.84元/公斤。現行農業稅計稅主糧價格與以后年度市場的玉米(標準品)收購價格之間波動幅度不超過5%,現行農業稅計稅主糧價格保持不變。今后,調整農業稅計稅主糧價格,應注意與毗鄰省份的平衡。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農業稅應征稅額的5%。安排代征手續費。征收經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納稅人少報計稅土地、農業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農業稅應納稅款及附加的,經查實后,財政部門應當追繳其應納稅款,并按日加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財政部門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應當先依法繳納農業稅稅款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繼續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財政部門征稅、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征稅、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業稅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納稅人財物的,或者玩忽職守,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稅收遭受損失的,由所在的單位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農業稅及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和本辦法執行;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從2002年納稅年度起,農業稅依照本辦法計算征收。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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