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2025-06-0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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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3〕30號2013年7月24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鄂政發〔2013〕30號 2013年7月24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要求,現就我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目標,認真貫徹省第十次黨代會提出的“建設富強湖北、創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精神,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主線,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入河湖排污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我省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為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水資源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關系;堅持政府主導,落實各級政府水資源管理責任主體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368??91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30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下同)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范圍之內,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315??51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496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8%。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365??91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符合國家規定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
二、嚴格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
(四)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加快編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節約用水規劃等專項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要求相適應,并進行嚴格的水資源論證和其他科學技術論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開展水資源論證后評估。
(五)嚴格控制取用水總量。建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全面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各地要按照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加強取用水申報、下達、核查等環節管理,推進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制度的落實。建立年度用水計劃申報、下達和執行監督管理機制。逐步建立水權制度,開展水權轉讓試點,積極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逐步擴大征收范圍,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加強地下水超采區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
(九)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訂和完善本級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三、嚴格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全面實施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和武漢城市圈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大力開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灌區”、“節水型學校”、“節水型機關”、“節水型社區”等創建活動。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控制城市規模過度擴張,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修訂全省各行業用水定額。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建立全省用水效率監控網絡,制訂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組織開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用水大戶和典型用水戶的水平衡測試。建立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嚴格執行節水強制性標準,加強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力度,以糧食主產區和蔬菜生產示范區為重點,加大節水灌溉示范項目建設力度。加強重點大中型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大力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節水管理,積極開展節水示范工程建設,鼓勵企業研發或引進先進技術。建立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廣制度和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導單位、個人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城鎮供水管網改造力度,降低管網漏失率。加大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回用設施建設,逐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回用比例。加快非常規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大力發展以山丘區、城區為主的集雨工程建設。
四、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水功能區布局要服從和服務于所在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符合主體功能區的發展方向和開發原則。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防治江河湖庫富營養化。嚴格入河排污口的審批、驗收、登記、監管,重要排污口要進行實時監控。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加快實施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編制重要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保障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多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快速、準確、高效的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響應機制。
(十五)深入開展“三少”活動。大力開展每畝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兩農藥、少用一方水的面源污染治理活動,抓好試點,防治面源污染,保護生命之水。
(十六)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健康生態。編制全省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濕地的保護,推進武漢大東湖生態水網、咸寧淦河、孝感?錐?湖、十堰泗河、黃石磁湖、鄂州洋瀾湖等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典型示范工程。積極推進河湖保護行動。建立和完善全省湖泊保護名錄。開展內源污染整治,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組織開展全省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省、市(州)人民政府分別成立考核工作組對市(州)、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十八)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抓緊制定水資源監測、用水計量與統計等管理辦法。加強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快建設水資源管理系統,逐步建成省、市、縣三級水資源監控管理信息平臺,基本覆蓋全省重要取用水口、重要水功能區、重點集中供水水源地。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及時發布年度水資源公報和水質月報、重要水源地水質旬報等信息。
(十九)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二十)加強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突出抓好市、縣級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水資源管理、辦公等設施。為適應最嚴格水資源管理新要求,加強水資源管理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工作,選拔各類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水資源管理隊伍素質。
(二十一)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各級征收的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比例不低于60%;省級水資源費返還市、縣部分,可實行項目返還制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對納入國家和省保護規劃的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地下水超采區治理、水生態系統與修復等項目,省發改、財政、水利部門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資金,給予支持。
(二十二)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抓緊建立和完善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等政策法規體系。依法查處和制止非法取水、擅自建設取水設施、擅自建設入河湖排污口、拒繳拖繳水資源費等水事違法行為。廣泛深入開展水法規和水情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提高決策透明度。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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