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5-06-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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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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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呼政發[2003]83號)為加快“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實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2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呼政發[2003]83號)
為加快“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實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2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2]2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意見》(內政字[2003]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要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 從2004年1月1日起到2004年6月30日止,對所有進入呼市的各類蔬菜衽“雙軌制”管理,在“雙軌制”期內,本市及外省市已被相關部門認定為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蔬菜可直接進入市場銷售;其它基地生產的蔬菜,經檢測符合國家規定的無公害標準也進入呼市市場銷售,對不符合標準的蔬菜,要及時告知生產者和經銷,并向社會公布。
二、 從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實行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屆時進入呼市市場的蔬菜產品,必須是經過有資質的認證機構認證(認定)的安全蔬菜產品,或經檢驗檢測證明其質量安全指標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無公害或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質量安全方面規定的蔬菜產品準予上市經營和銷售。對未經認證(認定)或檢測(檢疫)不合格的蔬菜產品不準上市交易和銷售。
三、 凡經有資質的認證機構和權威部門認證(認定)的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蔬菜享受免檢,可直接進入呼市各類市場銷售。
四、 全面推行“場地掛鉤”制度,即各類蔬菜銷售市場應與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簽約掛鉤。
五、 積極培育和推廣“公司+基地+農戶+標準”的農業標準化生產運作模式,鼓勵公司、經紀人等從事蔬菜的代理經營活動。
六、 凡在本市從事各婁蔬菜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于2004年7月1日前,通過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逐級申報,向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無公害生產基地認定。未經認定的生產基地其蔬菜產品應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或市場檢測合格方可上市。
七、 凡進入呼市市場的外埠蔬菜,其生產基地必須是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無公害蔬菜 生產基地,并書面告知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其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無公害蔬菜標準
八、 本市各類蔬菜 批發、零售市場為主要責任單位,其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市場必須與所有蔬菜 營銷大戶簽定質量監管責任書,并建立蔬菜產品來源及主要流向檔案,嚴把質量關。市場既可直接與已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掛鉤,也可委托常駐市場的主要營銷大戶與基地進行掛歷鉤;所有零售商販,應由無公害蔬菜批發市場或經認定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購進蔬菜。
九、 所有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和各婁蔬菜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必須建立產品自檢制度,按規定設立農藥殘留檢測室,對所生產、經營的蔬菜進行定期自檢,并建立檢測結果檔案。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衛生監督等部門要不定期進行抽檢。
十、 對經檢測不合格的蔬菜,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生產基地要予以警告,其蔬菜要自行進行無害化處理;累計三次不合格的生產基地要取消其掛鉤資格,并向自治區農業廳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取消其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資格,向社會公布,并對經銷不合格蔬菜的市場和商販,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警告或處罰,同時對不合格蔬菜予以退出市場或扣留、銷毀。可污染物嚴重超標引起食物中毒等不良后果的生產基地,要依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生產資格,并追究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十一、 積極推行蔬菜產品包裝日期等。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蔬菜應標明許可使用的產品標志。
十二、 市政府決定成立相關工作直轄市領導小組,負責蔬菜質量安全管理的組織、直轄市、指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市各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各負其責,保證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進入市場前生產領域的監督管理,指導生產基地建立健全蔬菜質量安全自檢機制及基地認定審核、監管、技術服務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進入流通領域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檢查市場各項掛鉤制度的落實情況,依法查處偽劣蔬菜以及超過國家和地方強制性質量安全標準的蔬菜。
市衛生部門負責對進入市場的蔬菜進行衛生安全抽查和監督。
市質量動手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墳農業標準技術規范的制定、備案和發布工作并會同農業等部門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管。
十三、本通告的具體實施按照《呼和浩特市蔬菜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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