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于切實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2025-08-02 15:20
297人看過
農民負擔
農業稅
農民
黑龍江省關于切實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黑政辦發[2002]38號2002年7月26日)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能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
黑龍江省關于切實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黑政辦發[2002]38號 2002年7月26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能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實現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精神和《黑龍江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規定,現就做好全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執行國家農村稅收政策。各地要按照中發[2000]7號文件和《黑龍江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要求,取消屠宰稅,取消鄉統籌費,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農村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各縣(市)新的農業稅稅率不得超過7%,貧困縣農業稅稅率適當降低,隨農業稅征收的農業稅附加,其比例不得超過農業稅正稅的20%,確保以縣(市)為單位農民負擔總體減負水平達到《黑龍江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規定的標準。各縣(市)要嚴格執行省定的農業稅計稅主糧單價和經省批準的農業稅稅率和常年產量。農業稅征繳方式繼續實行折征代金或“實物送交、貨幣結算”的方式,經省政府批準后,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一律不得提前征收。農業稅減免指標必須落實到戶,認真兌現并向群眾公布。農業特產稅要做到據實征收,要在應稅農業特產品收獲、出售時,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實際價格核定收入,以規定的稅率計征,不得隨意確定產量和價格,高估計稅收入。堅決糾正靠行政命令下達農業特產品生產計劃,并按計劃數或田畝、人頭征收農業特產稅的做法。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得重復交叉征收。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規定,任何地方無權設立稅種,非法設立的稅種一律取消。嚴禁在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之外增加農民的稅收負擔。
二、切實加強對農業稅附加及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監督和管理。隨農業稅征收的農業稅附加屬于集體資金,用于村干部及誤工人員報酬、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實行村有、鄉管、村用,由鄉(鎮)經管站管理,嚴禁截留、挪用和擠占。村級因公致殘人員,過去享受村級補助的,可視同五保戶,繼續在村級經費中予以補助。各部門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由主辦部門開支,村辦公經費不予安排。村內興辦其它集體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嚴格執行《黑龍江省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實行一事一議,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嚴格按規定程序民主討論決定,并實行最高限額控制。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嚴禁未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通過。擅自進行村級籌資籌勞。對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強迫農民出資出勞的,農民有權拒絕:要切實加強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認真執行預決算、定項限額、定額包干制度,堅決禁止平調、挪用或擠占等錯誤做法。堅決取消村組招待費。
三、嚴禁在農村的各種亂收費。各地、各涉農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政策,取消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合法的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由部門直接到戶辦理,村民委員會不得代扣代繳。嚴禁出臺新的收費項目。禁止在結婚登記、中小學生就學、農民建房、辦理計劃生育指標過程中和以其它各種名目向農民的一切搭車收費。從嚴規范農村經營服務性收費,服務單位向農民提供有償服務必須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并按國家規定或與農民約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絕不允許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或強制性有償服務。具有服務性職能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責范圍內對農民服務不得收取服務費。從嚴約束面向農村的各種收費培訓,各種涉農收費培訓必須報當地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涉農培訓要予以取締。
四、嚴禁在農村進行各種亂集資、亂攤派和亂罰款。禁止在農村的各種集資活動。取消農村教育集資,已經審批的農村教育集資等要堅決停下來,不再收取。農村電網改造由國家專項資金安排,除電度表以下入戶部分外絕不允許向農民進行集資。嚴禁在農村的各種亂攤派。在農村開展保險業務、合作醫療、報刊訂閱、土地承包合同公證等,都必須堅持自愿、量力的原則,不得強制推行和強征代訂,不得以任何形式下達指標或用集體資金墊付,更不得用抬款支付。村集體訂閱報刊不得超過規定的每村每年1500元報刊費標準。堅決杜絕亂罰款。堅決禁止向農民下達各種生產計劃,糾正因農民未完成種植、養殖任務和未完成農業科技示范園區、耕暄整地等任務處以罰款或用罰一部分農民的費用優惠補貼另一部分農民的錯誤做法。
五、嚴禁任何形式的讓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堅決制止在農村搞計劃生育達標、修路達標、醫療衛生保健達標、通訊電視廣播達標、小康建設及小城鎮建設達標等檢查驗收和評比活動。對名目繁多的各種上墻圖板達標等脫離農村實際、規定統一標準、下達統一量化指標以及通過檢查、驗收、評比搞變相達標升級活動的都必須停止。要認真清理對基層干部的考核指標和獎勵辦法,撤銷脫離實際和形式主義的規定。
六、堅決精簡機構和人員。嚴禁超規定設置村干部,取消專職村民組長,村干部一律實行兼職,兼職不兼薪。村享受定額補貼報報酬人員僅限于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改革后不再具有會計職能的原村會計除外)3人,定額補貼報酬標準不超過本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倍,其余《干部及誤工人員只享受因公誤工補貼報酬,全村誤工補貼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定額補貼報酬總額的2/3,凡超過上述規定享受補貼報酬的人員,一律清理、清退。
七、抓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設。統一規范村務公開的時間、內容和程序。村級籌資籌勞的執行情況要定期向群眾通報。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點、監督員制度,充分發揮廣大農民群眾對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督作用。
八、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行為。地方各級政府必須穩定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強化職能。各級政府農民負擔主管部門要加強執法人員隊伍建設,定期進行人員培訓,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政策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抓好涉農收費文件和項目的清理。認真搞好農民負擔執法檢查和專項治理,通過開展定期或經常性執法檢查,督促、指導基層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做出處理,并將檢查情況報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備案。要加大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查處力度,對重大農民負擔案件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專案查處工作。
九、切實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縣(市)委書記、縣(市)長是減輕農民負擔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發生的加重農民負擔以及由此引發的惡性案件和群體性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凡是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縣(市)委書記、縣(市)長的責任。要層層建立減輕農民負擔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把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農村工作和各級、各部門領導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凡是違反規定出臺加重農民負擔項目和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嚴重事件或惡性案件的單位,直接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不能參與評先、評優和評模。凡是因加重農民負擔受到黨紀、政紀及經濟處分的領導干部,不得提拔重用。要加強對各級干部特別是廣大基層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增強政策法制觀念,轉變思想作風和工作方法,及時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加重農民負擔問題,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