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2025-06-0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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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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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號)《菏澤市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發布施行。市長:趙潤田????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菏澤市農村
菏澤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號)
《菏澤市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發布施行。
市長:趙潤田????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菏澤市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市農村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市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鄉鎮(辦事處)政府應根據每個行政村的人口數量,在每個行政村組建3人以上的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
治安協管隊隊長可由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兼任。
第四條 鄉鎮(辦事處)綜治辦負責農村治安協管員的招收、錄用和檢查考核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農村治安協管員的培訓、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的組建采取自愿報名和組織推薦的方式進行。
報名人員經公安派出所審查合格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鄉鎮(辦事處)綜治辦負責辦理錄用手續。
鄉鎮(辦事處)綜治辦代表鄉鎮(辦事處)政府與被錄用的治安協管員簽訂《農村治安防范責任合同書》。
第六條 《農村治安防范責任合同書》應載明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期、補助金數額和獎懲等內容。
第七條 治安協管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水平。(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規,無違法犯罪前科。(三)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責任心強,并自愿從事治安協管工作。(四)年齡在18-50周歲的男性公民,身體健康。
第八條 治安協管員應履行以下職責:(一)在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的指導下,堅持常年治安巡邏。(二)維護本行政村的社會治安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三)參與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四)協助所在行政村開展群防群治工作,并帶領群防群治隊伍認真落實治安、安全防范措施。(五)依法制止發生在本行政村的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六)協助公安機關抓捕進入本行政村或在本行政村作案的違法犯罪分子。(七)協助公安機關搜集敵情、政情和其它社會治安信息。(八)《農村治安防范責任合同書》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九條 鄉鎮(辦事處)政府應為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配備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巡邏裝備和通訊設備。
行政村應為治安協管員設置固定的治安工作室。
第十條 鄉鎮(辦事處)政府、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對治安協管員履行職責應給予支持和保障。
遇有緊急警情,治安協管員進行現場處置時,受益人應給予幫助。
第十一條 農村治安協管員開展工作要做到白天有人值班,夜間組織帶領群防群治隊伍治安巡邏,并做好值班、巡邏情況記錄。
治安協管員對工作中發現的各類案件和有關線索,應及時向責任區民警匯報并做好應急處理。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工作開展情況應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不履行《農村治安防范責任合同書》規定職責的現象要及時予以糾正。
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每月召集一次治安協管員例會,通報治安形勢,研究治安對策,查找問題,指導工作。
對發生可防性案件,確屬治安協管員責任的,按照《農村治安防范責任合同書》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應多渠道籌措治安協管所需經費。農村治安協管員隊伍建設、運行所需的經費和治安協管員的補助金主要由財政部門從省撥村級組織活動經費中列支,并專戶管理。
治安協管員的補助金標準由各縣區參照當地上一年的農民人均純收入數核定。
第十四條 縣區綜治辦負責制定治安協管員考核獎懲標準。
第十五條 鄉鎮(辦事處)綜治辦和公安派出所對治安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月度檢查考核,確定治安協管員當月的補助金數額。
檢查考核及獎懲情況應在行政村張貼公布。
第十六條 監察、審計和財政部門每年負責組織一次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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