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和加強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見(廣府發〔2017〕13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和加強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見
(廣府發〔2017〕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項目和標準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規劃建筑總面積市(區)40元/m2、縣35元/m2收取。朝天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參照縣的標準執行。
(二)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房屋建筑面積45元/m2收取。
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如有調整,以調整后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二、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財政部關于免征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綜〔2010〕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收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57號)對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按《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6〕650號)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相關減免政策規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據相關規定予以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清理和規范《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之前我市出臺的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
(一)《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區2010年棚戶區改造項目招商與建設方案>的通知》(廣府辦函〔2010〕175號)文件中規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完畢后,該文件中關于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條款停止執行。其它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相關文件的減免規定執行。
(二)《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廣府發〔2014〕27號)和《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35條措施>的通知》(廣府發〔2015〕13號)中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緩交有關規定執行至2017年6月30日后不再執行。執行期間的減免、緩交情況,由執收部門登記備案,加強管理,并按階段或年度將減免、緩交、收繳情況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
(三)今后各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出臺新的減免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相關政策規定并經有權批準的機關批準后執行。
四、規范和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執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減免政策依據、證明材料等相關資料。
(二)執收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書面征詢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意見上報市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請示實行一事一報。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事項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免的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實測建筑面積如超過規劃許可審批的建筑面積,該部分減免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1.超面積部分應繳費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執收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2.超面積部分應繳費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由執收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竣工規劃核實后按實測建筑面積核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根據減免情況需要補繳的,執收部門應在竣工驗收備案前一次性收繳到位。
五、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和減免的監督管理
(一)執收部門應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公布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相關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收費項目、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執收部門對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采取施工許可前預收和竣工規劃核實后實收相結合的辦法,原則上應在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收繳到位。因申請減免待批的建筑工程,為加快項目推進,經執收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在竣工驗收備案前核實清算收繳到位。
(二)執收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減免規定和政策,對建設單位減免事項予以審查報批,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一律不得自行減免。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事項涉及到的前置審批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對是否符合減免政策認真審核,準確界定減免范圍,簽具明確意見。執收部門在提出減免意見時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認真核實減免范圍和準確計算減免金額;財政等相關管理和監督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不符合政策規定或政策依據不充分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監督管理。收費應嚴格執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制度,支出應報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執收部門坐收坐支、擠占、挪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文件制定本轄區內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實施辦法?!稄V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建設規費管理的意見》(廣府發〔2005〕16號)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廣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和加強建筑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見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