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轄區非金融支付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25-09-17 15:52
344人看過
支付
非金融
機構
廣西轄區非金融支付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第一條為加強對廣西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促使其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
廣西轄區非金融支付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西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促使其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銀辦發〔2011〕33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2]54號)、《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關于做好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技術審查工作的通知》(銀科技[2011]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支付機構是指已獲《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支付業務包括:
(一)非金融支付機構已獲許可的支付業務;
(二)非金融支付機構與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的支付業務。
@@ 第三條 以下情形,非金融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向廣西轄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一)注冊地不在廣西,并擬在廣西開展或終止支付業務的,應向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南寧中心支行”)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
(二)注冊地在廣西,并擬在廣西區內除南寧市外其他地市開展或終止支付業務的,應向南寧中心支行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
(三)注冊地在廣西,并擬在廣西區外開展或終止支付業務的,應向南寧中心支行和注冊所在地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注冊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
@@ 第四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以公文形式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紙質版和光盤存儲電子版均一式三份)。
(一)非金融支付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備案申請;
該書面備案申請至少應注明在廣西從事支付業務的地域范圍和業務類型,并加蓋非金融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印章。
(二)非金融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至少應包括組織架構、辦公地址及高管人員基本信息、聯系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等。
(三)非金融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非金融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擬開展業務的種類、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及業務處理流程;
(六)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八)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急處置預案(注明領導小組成員及其聯系方式);
(九)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十)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
支付服務協議應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要有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形式合同或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
(十一)非金融支付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十二)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的備付金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名單以及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十三)技術安全性檢測、認證材料(復印件);
(十四)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現場檢查報告(復印件);
(十五)南寧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 第五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備案材料內容發生變更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南寧中心支行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申請變更備案。
@@ 第六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終止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終止支付業務前三個月內以公文形式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紙質版和光盤存儲電子版均一式三份)。
(一)非金融支付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該書面申請至少應注明終止支付業務的地域范圍和類型,加蓋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印章。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托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后續安排;
2.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3.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
4.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信息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相關證明文件。
(五)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應當明確支付業務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文件。
(六)南寧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 第七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在按本辦法辦理備案前,不得擅自在廣西轄區開展支付業務。
@@ 第八條 廣西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非金融支付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前,應認真審查非金融支付機構是否已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審查通過前,不得擅自與非金融支付機構開展業務合作。
@@ 第九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及時完善修訂公司內控制度和業務管理辦法,并向南寧中心支行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報備。
@@ 第十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業務,嚴格控制支付風險,自覺接受南寧中心支行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每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內向南寧中心支行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報送轄區上季度支付業務統計報表(電子版和紙質版各一份,表樣見附1,填表說明見附2)。
@@ 第十一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南寧中心支行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報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情況。
@@ 第十二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于每月的最后一周向南寧中心支行報送當月的信息安全月報(模版見附 3)。
@@ 第十三條 非金融支付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本辦法辦理或審查備案手續的,南寧中心支行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理。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修訂。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印發前已在廣西開展業務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或其分公司應在辦法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按本辦法補辦備案手續。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