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管理辦法
2025-08-0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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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流程與條件,提高新設
廣西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流程與條件,提高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意識,加強金融監督管理,防范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轄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擬設立的以下機構:
(一)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
(三)通過合并、分立、重組或改制等方式新產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前款規定的分支機構是指支行級(含支行)以上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是指廣西人民銀行系統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維護金融業務正常運行而制定和實施的各項制度和技術體系的總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內容包括:
(一)籌備報告及約見談話;
(二)開業輔導與評估考核;
(三)加入申請的接收、審核、驗收和批復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廣西人民銀行系統各級機構設立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的組織、部署。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金融穩定處,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廣西轄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有關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二)組織協調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相關部門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開業輔導、評估考核;
(三)組織協調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相關部門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驗收;
(四)匯總相關部門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申請的意見,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五)對下級行上報的新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申請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六)負責整理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過程中獲取的有關材料并存檔;
(七)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條 廣西人民銀行系統各級機構相關部門根據統一安排,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做好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過程中的開業輔導、評估考核、出具意見、審核驗收等工作,并辦理接入人民銀行業務系統和開辦有關業務等具體事宜。
第三章 報告與約談
第九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備組應當于取得銀行業監管部門籌備批復后1個月內向當地人民銀行書面報告機構設立籌備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籌建的文件;
(二)擬設立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業務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等;
(三)經授權的籌備組負責人員名單、履歷、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
(四)人民銀行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備組應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交約談申請。
當地人民銀行將適時約見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備組負責人員談話,聽取開業籌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金融服務需求,宣講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政策和要求,告知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程序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一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過報告及約談程序的,不得向人民銀行提出開業輔導申請。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城區支行的,可以不經過約談程序。
第四章 輔導與考核
第十二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前應接受人民銀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輔導和考核。
第十三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備階段,應在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基本到位后,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交開業輔導申請書。
人民銀行廣西各縣支行接收開業輔導申請的,由所屬市中心支行或南寧中心支行負責組織輔導。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和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自收到開業輔導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開業輔導。輔導內容包括本地金融業概況,金融法律、法規,人民銀行相關政策、制度,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加入條件和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等。輔導形式包括集中授課、專項輔導、現場指導等,接受輔導的人員包括機構高管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業務操作人員等。
第十五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和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受輔導人員進行執業能力考核評估,并提出考核評估意見。對評估不合格的人員,將進行再次考核評估。兩次考核評估均不合格的,建議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崗位調整。
人民銀行相關業務部門對考核有要求的,同時執行相關規定。
第五章 申報與辦理
第十六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受開業輔導并通過考核評估后,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交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申請書。
第十七條 申報書包括總申請書(見附1)、分項申請書(見附2)和分項申報材料(要求詳見附3),一并上報。
第十八條 總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機構名稱、高管人員、營業地址等相關情況的介紹和開業籌備工作總述;
(二)申請機構擬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具體項目,包括開辦的業務、接入的人民銀行業務系統以及準備的相關情況等;
(三)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總申請書應同時附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開業的文件、金融許可證(正副本)、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材料的復印件。
第十九條 分項申請書應包括具體申請事項及相關材料。
分項申請項目有以下類別,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業務范圍選擇加入:
(一)貨幣信貸管理類
(二)金融穩定類;
(三)金融統計類;
(四)會計類;
(五)支付結算類;
(六)科技信息類;
(七)貨幣發行類;
(八)國庫類;
(九)征信管理類;
(十)反洗錢類;
(十一)清算服務類;
(十二)外匯管理類。
第二十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正式取得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前,可根據情況提出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預申請。
第六章 審核與反饋
第二十一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由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或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提出反饋意見。
新設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由當地人民銀行初審,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審核并反饋,相關部門辦理加入事宜。
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由當地人民銀行初審,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或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審核并反饋,相關部門辦理加入事宜。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內容需要進行現場核查驗收的,由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或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組織開展。核查驗收不合格的,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進行整改,及時提交整改報告并接受重新審核驗收。
第二十三條 參與檢查驗收的人民銀行相關部門應在審核驗收程序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材料書面審查情況、現場審核驗收結果填寫驗收考核情況表,交本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第二十四條 廣西各級人民銀行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相關部門意見提出綜合意見,提交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經領導小組批準,對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申請作出批復。
第二十六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獲準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廣西人民銀行系統相關部門應根據規定權限和程序給予接入人民銀行業務系統或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二十七條 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程序申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并確保申報或提交材料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
違反上述規定的,廣西人民銀行系統將對其實施1至6個月的審慎評估期。
第二十八條 廣西人民銀行系統相關部門應相互配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辦理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的有關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廣西人民銀行系統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不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和辦理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人民銀行總行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廣西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管理與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南寧銀發〔2011〕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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