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2025-06-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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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2015年)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支持廣西沿
廣西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2015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支持廣西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開展跨境金融創新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云南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13〕27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范圍包括南寧市、欽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試驗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是指在試驗區注冊成立并在試驗區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第四條 區內企業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在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上開展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并提供相應業務資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結算銀行是指試驗區內為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資金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結算銀行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建立有關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項原則的基礎上開展相關業務,履行相應真實性審核責任,同時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跨境人民幣業務信息。
第六條 試驗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上級人民銀行機構的指導下,根據本辦法對試驗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區內企業從東盟和南亞國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借入人民幣資金。
第八條 跨境人民幣貸款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和產業政策導向。區內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應確保用于實體經濟的發展,暫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房產,不得用于除借款人集團公司以外企業的委托貸款。
第九條 跨境人民幣貸款利率、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商業原則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十條 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按照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從合意貸款中安排一定額度,實行余額管理。
第十一條 區內企業可以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憑借款合同在境內結算銀行開立一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于跨境人民幣貸款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對區內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區內企業依法合規使用人民幣資金。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區內企業提供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證明等材料,并進行認真審核。
第十三條 區內企業償還跨境人民幣貸款本息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原貸款結算銀行辦理。
第三章 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監督
第十四條 區內企業、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建立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臺賬,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第十五條 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試驗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對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區內企業、境內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暫停其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業務。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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