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管理辦法
2025-06-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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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2015年)第一條為規范廣西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經營,加強風險監測,維護廣西區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根據《中
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2015年)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經營,加強風險監測,維護廣西區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在廣西注冊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在廣西區外注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廣西設置的各級分支機構。
第三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和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的情況、風險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價,確定評價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簡稱“綜合評價”)由合規評價與風險評價兩部分組成,具體評價項目與標準分別依照《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評價項目與標準表》(詳見附件2)、《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法人)》(詳見附件3)和《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分行)》(詳見附件4)執行。
第四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及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按照屬地管理基本原則,在各自管轄范圍內以同市區、同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最高一級機構作為評價對象分別實施綜合評價。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廣西北部灣銀行、柳州銀行、桂林銀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開業經營時間一年(含)以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暫不納入綜合評價范圍。
第六條 綜合評價堅持全面、統一、客觀和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 綜合評價采取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與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年實施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結果有效期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末。風險評價可獨立實施年中評價。
第九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和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設立本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工作的組織、部署。領導小組由各行分管行領導擔任組長,各評價處(科)室負責人任領導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的日常工作。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金融穩定處,負責總體統籌廣西轄區綜合評價的管理,協調評價處室對被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具體開展評價及綜合評價的日常工作。
人民銀行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本機構所在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工作。
第十條 合規評價。評價周期內,評價處(科)室根據職能分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經營情況依據《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評價項目與標準表》進行逐項監測計分,確定合規評價分項分值,并于次年2月末反饋至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風險評價。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業務經營實際,每半年結束后的1個月內向當地人民銀行領導小組辦公室如實填報《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法人)》或《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分行)》中的相關數據,柳州銀行、桂林銀行的相關報表直接報送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領導小組辦公室據此計算風險評價得分。風險評價的年中評價結果,由各領導小組辦公室報本級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
第十二條 評價確定。各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合規評價和風險評價得分,提出綜合評價等級建議。
各領導小組召開綜合評價審議會議,對綜合評價等級建議進行審議,提出綜合評價審核意見,確定銀行機構的綜合評價等級。
第十三條 計分規則。合規評價和風險評價均以百分制計分。
合規評價得分根據各評價處室合規評價分項分值,以各業務占比加權后計算得出。受客觀條件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確實無法開展業務部分,按其他被評價機構的平均分確定分值(業務處室有具體規定的,依據其規定)。
風險評價得分根據《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各指標得分,加總計算得出。政策性銀行各級分行不開展風險評價。
綜合評價得分根據合規評價和風險評價兩項得分計算得出。
計算公式:
綜合評價得分=合規評價得分×60%+風險評價得分×40%
第十四條 綜合評價分類包括A、B、C、D四個等級。
A類:綜合評價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之間;
B類:綜合評價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之間;
C類:綜合評價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間;
D類:綜合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
確定綜合評價等級,還可將上級部門通報的相關信息、當地人民銀行其他非現場監測結果、現場檢查結論、現場評估意見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等納入參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確定為D類:
(一)不執行或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有關管理規定,造成重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
(二)銀行機構因自身原因導致重要對外服務信息系統非正常中斷超過4小時,或因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銀行不能正常運營且影響全市的,或造成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金融服務系統停運、破壞甚至癱瘓等嚴重后果的;
(三)發生重大金融案件的;
(四)發生嚴重擠兌現象的;
(五)銀行機構處置不當,發生重大負面新聞事件的;
(六)其他因銀行機構自身原因對本機構或銀行業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和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本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上一年度綜合評價,告知被評價機構綜合評價結果,并酌情將綜合評價結果報送上級部門、通報銀行機構的上級機構或控股股東單位。
第十七條 對于綜合評價等級為A類的銀行機構,當地人民銀行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系統準入、信息共享、人員培訓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對于綜合評價等級為B類,但合規評價得分或風險評價得分偏低的銀行機構,當地人民銀行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督促其改進管理。
對于綜合評價等級為C類的銀行機構,當地人民銀行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通過約見其主要負責人、加強現場評估、專項風險提示等方式強化管理。
對于綜合評價等級為D類的銀行機構,當地人民銀行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通過加強綜合執法檢查、暫停受理新設分支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體系、建議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等方式強化綜合管理,防范系統性風險。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附《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評價項目與標準表》、《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法人)》和《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分行)》的指標和標準由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業務發展狀況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調整,并及時發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廣西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南寧銀發〔2011〕103號)同時廢止。
附1: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評價項目與標準表
附2:
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法人)
填報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評價類別指標代碼評價指標分值計算公式指標計算說明指標計算項100分標準0分標準分子分母分子分母指標O.經營風險評價(25%)O1中長期貸款比率2.5一年期以上貸款余額/存款余額×100%-- ≤45%≥60%O2活期存款占比2.5活期存款余額/存款余額×100%參照銀監1104標準- ≤45%≥70%O3中長期資金比率2.5一年期以上付息負債余額/一年期以上貸款余額×100%資產負債表中包含的一年期以上的付息負債- ≥40%≤20%O4信貸增長波動水平2.5(本期月最高貸款增幅-本期月最低貸款增幅)/本期月均貸款增幅×100%本期貸款月最高增幅與本期貸款月最低增幅的差額本期貸款月平均增幅 ≤200%≥400%O5信貸客戶集中度2.5前五大客戶貸款余額/對公貸款余額×100%期末前五大客戶貸款余額- ≤30%≥50%O6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次數2.5--- 0 ≥2O7存款穩定度2.5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額/本期日均存款余額×100%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額本期日平均存款余額 ≥90%≤75%O8貸款加權風險權重額占比2.5貸款加權風險權重額/貸款余額×100%各項貸款的加權風險權重余額-???≤35%≥55%O9不良貸款生成率2.5(期末不良貸款余額-期初不良貸款余額+本期不良貸款核銷余額+本期不良貸款剝離余額)/貸款余額×100%排除剝離、核銷等因素后不良貸款的余額變動- ≤1%≥2%O10貸款遷徙率2.5(本期正常類貸款向下遷徙余額/正常類貸款期初余額+本期關注類貸款向下遷徙余額/關注類貸款期初余額)×100%正常和關注貸款分別累計向下遷徙的金額- ≤4%≥8%L.流動性風險評價(25%)L1速動比率5速動資產余額/流動負債余額×100%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所有的同業存拆放款項、一個月內到期的買入返售資產、一個月內到期的應收和其它應收賬款凈額、一個月內到期和隨時可以變現的短期投資凈額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余額 ≥45%≤25%L2流動資產占負債比5流動資產余額/負債余額×100%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余額資產負債表總負債余額 ≥50%≤30%L3人民幣超額準備金率5人民幣超額準備金/人民幣存款余額×100%-- ≥1%≤0L4流動性缺口率5(90天內到期的表內外資產-90天內到期的表內外負債)/90天內到期的表內外資產×100%-- ≥-10%≤-35%L5凈穩定資金比率5可用的穩定資金/業務所需穩定資金×100%參照銀監標準參照銀監標準 ≥150%≤100%F.財務風險評價(25%)F1利息回收率3.5(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內應收利息增加額)/(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內轉表外應收未收利息)×100%包括:實際收到的本期發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實際收到的表外轉入的利息收入包括:本期發生的全部利息收入、本期表內轉入表外的應收未收利息 ≥95%≤85%F2成本收入比4營業費用/營業收入×100%損益表中的營業支出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其它營業支出(下同)包括:損益表中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其它業務收入 ≤35%≥50%F3單位資產費用率3.5營業費用/平均資產余額×100%同上資產負債表期初期末資產余額之和除以2 ≤1%≥2%F4資金成本率3.5(利息支出+營業費用)/付息負債余額×100%損益表利息支出和營業費用支出之和- ≤3%≥4%F5人均費用增長率3.5(本期營業費用/本期從業人數-上年同期營業費用/上年同期從業人數)/上年同期營業費用/上年同期從業人數×100%-- ≤5%≥15%F6單位資產員工報酬率3.5工資薪金支出/平均資產余額×100%損益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資產負債表期初期末資產余額之和除以2 ≤0.4%≥0.7%F7員工報酬占比3.5工資薪金支出/營業費用×100%損益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同上 ≤40%≥60%C.風險抵補能力評價(25%)C1杠桿率4總資產/所有者權益×100%資產負債表總資產余額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余額 ≤16.5≥30C2核心融資比率5核心資本/總資本×100%-- ≥65%≤45%C3長期資本負債率4非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所有者權益)×100%資產負債表中長期負債和其它負債之和資產負債表非流動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和 ≤85%≥95%C4存量撥備計提緩沖4(期末撥備余額-本期不良貸款應計提撥備)/貸款余額×100%-- ≥1%≤0C5增量撥備計提緩沖4(本期計提撥備-本期資產質量變動應計提撥備)/貸款余額×100%-- ≥0.1%≤0C6非信貸資產減值損失充足率4非信貸資產減值損失準備/非信貸不良資產×100%-- ≥100%≤60%
注:1.表中“本期”為時段數,指“年初至報告期末”;“期初”為時點數,指“年初”;“期末”為時點數,指“報告期末”。
2.表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未添加計算說明的分子分母等填報口徑均參照銀監1104標準。
3.指標值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分子、分母值以萬元為單位,所有填報數據均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
4.表中“一年期以上”指“報告期末”至“合同終止日”的時間段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附3:
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分行)
填報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評價類別指標代碼評價指標分值計算公式指標計算說明指標計算值100分標準0分標準分子分母分子分母指標O.經營風險評價(40%)O1中長期貸款比率4.5一年期以上貸款余額/存款余額×100%-- ≤45%≥60%O2信貸增幅偏離度4.5(本期貸款增幅-本期廣西銀行業貸款增幅)/本期廣西銀行業貸款增幅×100%本期貸款累計增幅本期廣西銀行業貸款累計增幅 .-20%≤X≤20%X≤-40%,X≥40%O3信貸增長波動水平4.5(本期月最高貸款增幅-本期月最低貸款增幅)/本期月均貸款增幅×100%本期貸款月最高增幅與本期貸款月最低增幅的差額本期貸款月平均增幅 ≤200%≥400%O4中長期資金比率4.5一年期以上付息負債余額/一年期以上貸款余額×100%資產負債表中包含的一年期以上的付息負債- ≥40%≤20%O5活期存款占比4.5活期存款余額/存款余額×100%-- ≤45%≥70%O6存款穩定度4.5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額/本期日均存款余額×100%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額本期日平均存款余額 ≥90%≤75%O7貸款加權風險權重額占比4.5貸款加權風險權重額/貸款余額×100%各項貸款的加權風險權重余額-???≤35%≥55%O8不良貸款生成率4.5(期末不良貸款余額-期初不良貸款余額+本期不良貸款核銷余額+本期不良貸款剝離余額)/貸款余額×100%排除剝離、核銷等因素后不良貸款的余額變動- ≤1%≥2%O9貸款遷徙率4(本期正常類貸款向下遷徙余額/正常類貸款期初余額+本期關注類貸款向下遷徙余額/關注類貸款期初余額)×100%正常和關注貸款分別累計向下遷徙的金額- ≤4%≥8%F.財務風險評價(40%)F1利息回收率5.7(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內應收利息增加額)/(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內轉表外應收未收利息)×100%包括:實際收到的本期發生的全部利息收入、實際收到的表外轉入的利息收入包括:本期發生的全部利息收入、本期表內轉入表外的應收未收利息 ≥95%≤85%F2成本收入比5.8營業費用/營業收入×100%損益表中的營業支出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其它營業支出(下同)包括:損益表中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其它業務收入 ≤35%≥50%F3單位資產費用率5.7營業費用/平均資產余額×100%同上資產負債表期初期末資產余額之和除以2 ≤1%≥2%F4資金成本率5.7(利息支出+營業費用)/付息負債余額×100%損益表利息支出和營業費用支出之和- ≤3%≥4%F5人均費用增長率5.7(本期營業費用/本期從業人數-上年同期期營業費用/上年同期從業人數)/上年同期營業費用/上年同期從業人數×100%-- ≤5%≥15%F6單位資產員工報酬率5.7工資薪金支出/平均資產余額×100%損益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資產負債表期初期末資產余額之和除以2 ≤0.4%≥0.7%F7員工報酬占比5.7工資薪金支出/營業費用×100%損益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同上 ≤40%≥60%C.風險抵補能力評價(20%)C1長期資本負債率5非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所有者權益)×100%資產負債表中長期負債和其它負債之和資產負債表非流動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和 ≤85%≥95%C2存量撥備計提緩沖5(期末撥備余額-本期不良貸款應計提撥備)/貸款余額×100%-- ≥1%≤0C3增量撥備計提緩沖5(本期計提撥備-本期資產質量變動應計提撥備)/貸款余額×100%-- ≥0.1%≤0C4非信貸資產減值損失充足率5非信貸資產減值損失準備/非信貸不良資產×100%-- ≥100%≤60%
注:1.表中“本期”為時段數,指“年初至報告期末”;“期初”為時點數,指“年初”;“期末”為時點數,指“報告期末”。
2.表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未添加計算說明的分子分母等填報口徑均參照銀監1104標準。
3.指標值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分子、分母值以萬元為單位,所有填報數據均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
4.表中“一年期以上”指“報告期末”至“合同終止日”的時間段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附4:
《廣西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
(法人)、(分行)》填報說明
一、填報說明
1.填報內容:《廣西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法人)》、《廣西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價標準表(分行)》各原始數據。
2.填報機構:在廣西開業經營一年(不含)以上的銀行機構,包括法人(并表口徑)和分行。
3.填報周期:分半年、全年填報,半年數據截止當年6月30日,報送時間為當年7月31日前,全年數據截止當年12月31日,報送時間為次年3月30日前。
4.填報方式:紙質蓋章并附電子光盤送各級綜合評價領導小組辦公室。
5.填報格式:數據金額保留至小數點后四位,增幅等百分數以小數形式填列(如4%,應填列為0.0400),填報數據為負的,以負數形式填列。
6.填報幣種:以本外幣合計人民幣數填報。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等四種貨幣按照報告期最后一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基準匯率進行折算。上述四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按照報告期最后一天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與同一天上午9時國際外匯市場其他貨幣對美元匯率套算確定。
二、數據說明
本表中“本期”為時段數,指“年初至報告期末”;“期初”為時點數,指“年初”;“期末”為時點數,指“報告期末”;“余額”反映報告期末的項目金額。第4、5項說明僅適用于分行機構,第6、10、24-33、46、48、49項說明僅適用于法人機構,其他各項說明法人、分行均適用。
1.貸款余額:填報機構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余額。主要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資產、透支、各項墊款等。本項目與人民銀行“全科目”統計口徑相同。
2.一年期以上貸款余額:填報機構發放的合同初始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貸款余額。
3.存款余額:填報機構吸收的單位和個人存放的款項余額。主要包括:企業存款、私營及個體存款、財政性存款、國庫定期存款、事業單位存款、機關團體部隊存款、住房公積金機構存款、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居民儲蓄存款等,不包括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資基金。本項目與人民銀行“全科目”統計口徑相同。
4.本期貸款增幅:填報機構貸款余額的增長幅度。計算公式=(報告期末貸款余額-期初貸款余額)/期初貸款余額×100%。
5.本期本轄區銀行業貸款增幅:本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增長幅度。
6.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次數:填報機構被人民銀行單獨調高存款準備金率的次數,單獨調低可相應沖減。
7.本期月最高貸款增幅:填報機構各月份中,單月貸款增幅的最高值。單月貸款增幅=(月末貸款余額-月初貸款余額)/月初貸款余額×100%。
8.本期月最低貸款增幅:填報機構各月份中,單月貸款增幅的最低值。
9.本期月均貸款增幅:填報機構各月份貸款增長幅度之和除以本期月份數。計算公式=(1月份增幅+2月份增幅…+n月份增幅)/n。
10.前五大行業貸款余額:貸款按客戶分類中前五大客戶貸款余額。
11.一年期以上付息負債余額:填報機構資產負債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的負債中,需要支付利息,有償占用的合同初始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各項負債總和。
12.活期存款余額:存款人在填報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填報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不約定期限、可隨時轉賬、存取并按期給付利息的存款余額。
13.本期日最低存款余額:填報機構本期內(按自然日),日終存款余額最低值。
14.本期日均存款余額:填報機構本期每日各項存款之和除以本期實際天數(按自然日)。計算公式=(1日終存款余額+2日終存款余額…+n日終存款余額)/n。
15.貸款加權風險權重額:填報機構各類貸款加權風險權重余額。計算公式=∑各類貸款余額×該類貸款風險權重。
16.期末不良貸款余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要求,填報機構各類貸款中,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損失等三類貸款的期末余額。
17.期初不良貸款余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要求,填報機構各類貸款中,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損失等三類貸款的期初余額。
18.本期不良貸款核銷余額:根據《金融企業呆帳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0〕21號)規定,填報機構期初不良貸款,在期初至報告期末實際核銷的金額。本期已核銷貸款(不包括以前期間核銷金額)由于各種原因又在本期內收回時,應相應調減本項目。本期內發生的貸款重組(包括以物抵債、部分減免等)減免的本金,在本項目填報。
19.本期不良貸款剝離余額:填報機構本期打包剝離的不良貸款金額。
20.本期正常類貸款向下遷徙余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要求,填報機構年初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結果為正常類的各項貸款,期末變成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的部分。
21.正常類貸款期初余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要求,填報機構各類貸款中,被劃分為正常類貸款的期初余額。
22.本期關注類貸款向下遷徙余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要求,填報機構年初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結果為關注類的各項貸款,期末變成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的部分。
23.關注類貸款期初余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要求,填報機構各類貸款中,被劃分為關注類貸款的期初余額。
24.速動資產余額:填報機構的現金、黃金、超額準備金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項軋差后資產方凈額、一個月內到期的應收利息及其他應收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上可隨時變現的證券投資(不含債券)、其他一個月內到期可變現的資產(剔除不良資產)的總和。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流動性比例監測表》對應科目統計口徑相同。
25.流動負債余額:填報機構流動性負債總和。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流動性比例監測表》“流動性負債總和”統計口徑相同。
26.流動資產余額:填報機構流動性資產總和。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流動性比例監測表》“流動性資產總和”統計口徑相同。
27.負債余額:填報機構資產負債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中“負債合計”。
28.人民幣超額準備金:填報機構存放中央銀行,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人民幣款項,扣除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后的余額。
29.人民幣存款余額:本項目統計口徑與人民銀行統計口徑相同。
30.90天內到期的表內外資產: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流動性期限缺口統計表》對應項目的統計口徑相同。
31.90天內到期的表內外負債: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流動性期限缺口統計表》對應項目的統計口徑相同。
32.可用的穩定資金:本項目與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對應項目的統計口徑相同。
33. 所需的穩定資金:本項目與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對應項目的統計口徑相同。
34.本期利息收入:填報機構發放貸款、存出款項等業務的利息收入。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利潤表》“利息收入”統計口徑相同。
35.本期表內應收利息增加額:填報機構發放貸款、存放同業、拆出資金和投資等生息資產的應收利息,報告期末余額比期初余額的增加額。本項目中“表內應收利息”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應收利息”項目統計口徑相同。計算公式=應收利息報告期末余額-應收利息期初余額。
36.本期表內轉表外應收未收利息:填報機構本期“應收利息”項目中,逾期90天(不含)以上仍未收回,由表內轉往表外的應收利息金額。“應收利息”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應收利息”項目統計口徑相同。
37.本期營業費用:填報機構損益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利潤表》)中“營業支出”項目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其他營業支出”后的金額。
38.本期營業收入:填報機構損益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利潤表》)中“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三項收入之和。
39.平均資產余額:填報機構資產期初、期末之和除以2。計算公式=(資產期初余額+資產期末余額)/2。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資產總計”項目統計口徑相同。
40.本期利息支出: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利潤表》中“利息支出”項目統計口徑相同。
41.付息負債余額:填報機構資產負債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中各項“有息負債”之和。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款項、向中央銀行借款、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項、拆入資金、金融負債、應付債券等。
42.本期從業人數:“從業人數”指填報機構本期正式在編員工數量,包括試用期正式員工。不包括勞務派遣、臨時聘用等非正式在編員工。本期從業人數=(期初從業人數+期末從業人數)/2。
43.上年同期營業費用:本項目對應第35項“本期營業費用”,指上年同時期營業費用。
44.上年同期從業人數:本項目對應第40項“本期從業人數”,指上年同時期從業人數。
45.本期工資薪金支出:填報機構損益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利潤表》)中“工資薪金支出”。
46.總資產:填報機構資產負債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中“資產總計”。
47.所有者權益:填報機構資產負債表(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中“所有者權益合計”。
48.核心資本: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本充足率匯總表》中“核心資本凈額”統計口徑相同。
49.總資本: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資本充足率匯總表》中“資本凈額”統計口徑相同。
50.非流動負債:填報機構“負債余額”扣除“流動負債余額”的部分。“負債余額”參照第27項,“流動負債余額”參照第25項。
51.期末貸款撥備余額:本項對《原始數據表》中“期末撥備余額”的名稱進行適當修改。根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4號令)規定,填報機構針對各類貸款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的期末余額,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
52.期末貸款應計提撥備:本項對《原始數據表》中“本期不良貸款應計提撥備”的名稱進行適當修改。填報機構根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4號令)規定,計算出的符合監管標準需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最低金額(貸款撥備率2.5%、撥備覆蓋率150%時,對應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本項目與49項主要區別在于,本項目是貸款損失準備滿足監管標準的最低值,49項為填報機構實際計提值(賬面值),49項數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本項數值。
53.本期貸款撥備增加額:本項對《原始數據表》中“本期計提撥備”的名稱進行適當修改。填報機構在排除核銷等因素的情況下,本期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期末貸款撥備余額(第49項)-期初貸款撥備余額(第49項期初值)+本期核銷不良貸款撥備額+其他轉出不良貸款撥備額-其他轉入不良貸款撥備額,數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0。
54.本期貸款應計提撥備增加額:本項對《原始數據表》中“本期資產質量變動應計提撥備”的名稱進行適當修改。根據相關規定(同第50項),填報機構計算出的本期應當增加計提的撥備金額。計算公式=期末貸款應計提撥備(第50項)-期初貸款應計提撥備(第50項期初值)+本期核銷不良貸款撥備額+其他轉出不良貸款撥備額-其他轉入不良貸款撥備額,數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0。
55.非信貸不良資產:填報機構除不良貸款外,各類投資、各類應收款、固定資產、抵債資產等形成的不良資產。
56.非信貸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填報機構針對各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計提的各類減值損失準備。本項目與銀監會1104報表系統《各項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情況表》中“其他資產減值準備”統計口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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