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產力促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25-06-0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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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產力促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粵科成字[2003]10號2003年1月16日)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功能與業務第三章分類與管理第四章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機構第五章支撐條件第六章附則
廣東省生產力促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粵科成字[2003]10號 2003年1月16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功能與業務
第三章 分類與管理
第四章 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機構
第五章 支撐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生產力促進機構的組建、運行及發展的規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和《國家級示范生產力 促進中心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建生產力促進機構的目的在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 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機結合,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面向企業尤其是面向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社會化技術創新服務體系,推動企業科技進步。
第三條 生產力促進機構是國家和省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 主要為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科技中介機構。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全省生產力促進機構進行宏觀管理 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功能與業務
第五條 生產力促進機構的基本功能是通過組織社會科技力量和社會科技資源, 為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第六條 生產力促進機構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服務求發展,加強核心服務能力建設,走專業化、標準化和國際化的道路,逐步實現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和服務 產業化。
第七條 生產力促進機構的主要業務是:
(一)咨詢顧問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技術咨詢與顧問、企業經營策劃、法律咨詢、質量認證、協助企業申報項目等方面的服務。
(二)技術服務。包括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開發、示范和推廣,產品檢測、儀器校準等方 面的服務。
(三)信息服務。包括提供科技、經濟、人才、市場、政策法規和標準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四)中介服務。包括協助企業引進人才;組織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協助企業導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建立技術依托;協助企業開拓市場,包括進行市場調研 ,組織企業參加技術交易、產品展示展銷等活動;創造條件協助企業開拓國際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渠道。
(五)人員培訓服務。為企業人員提供知識、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服務。
(六)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
(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為政府的相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八)其他能為企業排憂解難,促進其發展的業務。
第三章 分類與管理
第八條 生產力促進機構包括區域性、行業性和專業性三種類型。三者優勢互補 ,資源共享,形成服務網絡。
(一)區域性生產力促進機構是指在縣級以上(含縣、區、縣級市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 營科技園,下同)地區或區域設立的,主要為本地區或本區域企業提供綜合性服務的生產力 促進中心。
(二)行業性生產力促進機構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主要為某類行業企業提供特色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或技術轉移中心。
(三)專業性生產力促進機構是指依托廣東省專業鎮技術創新試點單位設立的,主要為地方特色產業提供專項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或技術創新服務中心。
第九條 省級以下各類生產力促進機構的建立由相應級別地方政府或其相應主管部門負責;經各級地方政府或相應主管部門審批成立的生產力促進機構應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組建生產力促進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較完善的辦公條件和信息網絡設施;
(二)有與所從事的生產力促進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結構;
(三)具備聯系企業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四)具備聯系、組織、協調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專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五)行業性生產力促進機構的組建要與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相結合;
(六)專業性生產力促進機構應具有較突出的特色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 生產力促進機構的組建可采用多種所有制形式,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
第四章 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機構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全省生產力促進機構創建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示范中心),目的是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在地方或行業中服務能力較強、服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顯著的生產力促進機構,使其成為我省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的中堅力量。
第十三條 示范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兩年以上生產力促進機構運營經歷;
(二)穩定的企業服務群體,服務業績顯著,在本地區或本行業有較大影響、較強服務能力和特色鮮明的主導業務;
(三)具有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四)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五)為企業服務的人員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80%,其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示范中心的認定工作。示范中心 的申報和認定程序是:符合條件的生產力促進機構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已認定的示范中心將給予經費等方面的支持,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門對列入省科技計劃的示范中心建設項目的配套經費不得低于省撥經費額。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示范中心的運行情況及業績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考核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支撐條件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為生產力促進機構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生產力促進機構組建和發展所需經費可來源于財政撥款、股東出資、服務收入、社會贊助、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生產力促進機構發展規劃 ,提出相應的省財政預算并組織實施。財政預算資金必須用于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業務及 與生產力促進工作相關的業務。
第二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在生產力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運營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的生產力促進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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