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2025-06-0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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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贛市府發[2006]1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為加快金融服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贛市府發[2006]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為加快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大金融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第一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規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多服務、不干預、多扶持、不添亂、多引導、不設障”的原則,共同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第二條 堅持政府指導扶持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重點扶持一批民營資本占主體、現代企業制度較完善、市場效率較高的擔保機構,提高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和經營的靈活性。
第三條 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按有關規定到市中小企業局登記備案,并由備案機關及時告知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市財政局、人民銀行贛州市中心支行,并按規定按時報送機構情況及其他資料。
第四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建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原則完善產權制度,對擔保資金應按照財政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的規定運行和管理,以確保在保前、保中、保后均得到規范的運行。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政預算風險補償金的作用。根據財政部財企[2003]88號《關于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信用擔保機構出現的代償損失后的風險補償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六條 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資本補償額度,列入本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擔保行業的發展情況逐年增加,以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長期而穩定的資金來源。鼓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自主確定擔保項目,積極拓展擔保業務。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創業小額貸款基金、科技擔保基金的運作效率,充分發揮政府基金促進就業、促進創業的作用。
第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對擔保機構公開。各級政府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信息查詢程序,明確辦理業務需提供的有關材料,并通過公共信息系統和辦公場所顯眼位置公示,為擔保機構提供與擔保客戶相關的信息查詢服務。
對擔保機構開放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
(一)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掌握的企業登記、年檢等信息;
(二)各級金融機構掌握的企業信貸信用信息;
(三)公證機構的財產抵押登記信息;
(四)其他政府部門掌握的依法可公開的企業信息。
第八條 擔保機構請求有關部門提供查詢服務時,提交材料齊全的,有關部門應為擔保機構提供查詢服務。
擔保機構請求有關部門提供查詢服務時,應提交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有關擔保客戶的擔保申請書或與客戶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對擔保機構的有關稅收政策,與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擔保機構實施動態監管和信用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企業的征信管理和信用評價管理,積極牽頭研究建設對中小企業信用評級的公共平臺,促進擔保資產科學定價機制的形成。
第十一條 各級銀監部門應指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合理確定擔保放大比例,簡化調查資信評估等環節,避免重復勞動,逐漸達成互相認證認可,提高信用擔保效率,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擔保機構建立科學的風險分擔機制。
第十二條 各級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與擔保機構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廣泛合作,并有別于一般保證人,放寬合作條件。積極發揮商業銀行機構對擔保公司的業務指導和擔保基金的資金補充作用。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要協調配合,形成安全高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共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重點扶持一批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的信用擔保公司,并發揮重點扶持信用擔保公司對全市擔保體系的示范和輻射作用。對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積極開展擔保業務,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做出突出貢獻的信用擔保公司實行年度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盡快成立行業協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促進行業協作,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開展活動應接受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意見由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會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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