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依據刑法第196條的明文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地,觸犯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銀行信用卡進行網絡詐騙活動,套取財物金額較大的行為。利用銀行信用卡,通常指的是采用假冒的、報廢的銀行信用卡或盜用他人的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
概念:
1.依據刑法第196條的明文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地,觸犯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銀行信用卡進行網絡詐騙活動,套取財物金額較大的行為。利用銀行信用卡,通常指的是采用假冒的、報廢的銀行信用卡或盜用他人的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網絡詐騙活動。
2.
信用卡詐騙罪是網絡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通常法的關系,銀行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銀行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網絡詐騙活動的,依照特別法優于通常法的標準,以本罪定罪處罰。
3.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而言之就是利用銀行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共同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及涉手機卡、銀行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擊。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內容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性事實亦或是編造真相的方式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舉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變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明確提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舉動中,行為人因行為舉動不一,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相關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作假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實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明知是作假亦或是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以及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條件相關信息。如有法律相關問題,歡迎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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