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16:25
200人看過
水利工程
工程
產權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達市府發[2014]25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為進一步明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和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達市府發[2014]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明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確保其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農村改革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意見》(川委發〔2014〕1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深化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明晰水利工程產權為核心,以保障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為前提,積極穩妥放開建設權、出讓資產權、轉換經營權,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組合,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參與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切實發揮好小型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全市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責權一致、有機統一的原則,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宜包則包,宜賣則賣,宜租則租,宜股則股,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堅持尊重民意、維護權益的原則,廣泛征詢群眾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好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和經營者積極性的關系。
(三)改革范圍。縣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庫(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山平塘、石河堰(埝)、引水渠、泵站、蓄水池、水窯及農村供水工程等。
(四)目標任務。到2017年,全面完成全市已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起適應市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實現“三有五落實”的目標,即:小型水利工程逐處做到產權證書、運行制度、工程檔案“三有”和產權所有者、管理者、管護制度、管護經費、監管責任“五落實”。
二、改革重點
(一)明晰工程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各地全面核定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縣級人民政府或授權的縣級水務部門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向明晰產權的工程所有者頒發產權證書,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范圍、產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系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山坪塘、蓄水池等工程。
2.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系國家補助、村組集體投資投勞等所建成的中型灌區支渠及以下渠道、小型灌區渠系工程、田間灌排渠道(含引水渠道)、山平塘、石河堰、村級集中供水等工程。
3.產權歸國家所有,系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小型水庫、中型灌區干渠、村鎮集中供水等工程。
4.社會各界資助捐贈所形成的工程資產,按照資助捐贈者的意愿進行產權劃分;對不能確定資助捐贈者意愿的資產,原則上將產權劃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5.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系。
(二)創新管理方式。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方式,并逐一制定管理制度。
1.設置專職管理機構。凡原定為國有水利工程的,要全面落實專管機構管理。其中國管小型水庫工程,由縣級水務部門負責設專管人員統一實施管理,必要時成立駐庫機構實施專業管理。非國管小型水庫工程,根據實際需要逐處落實專人管理或協管員管理。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場鎮集中供水工程,納入各縣(市、區)水務部門鄉鎮供水總站(公司)統一管理。中型灌區干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2.成立用水協會管理。對中型灌區支渠及以下渠道、各類小型灌區工程、村級集中供水工程等,各地要依法成立并由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水戶協會管理,實現用水戶協會直接參與灌區管理水利工程灌面占有效灌面的比重不低于90%,用水戶協會直接參與村級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覆蓋面達100%。
3.村民委員會自治管理。對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山平塘、石河堰、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則,由村委會負責管理。必須定期開展水利工程歲修,加強工程日常維修養護,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權交易分配工作,正常情況下保持工程完好率在90%以上。
4.產權所有者或經營者管理。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和轉讓等方式,取得山平塘、石河堰、引水渠、蓄水池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單位、組織或個人為工程管護主體,負責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維修養護、工程病險整治、工程蓄水保水以及水權交易分配等工作,取得經營權的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功能,并按照“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證農田灌溉、兼顧其他”的原則,統籌做好水量分配和調度。
(三)落實管護經費。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定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
1.建立維修養護經費投入機制。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管護經費。其他產權主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管護經費,財政對其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2.建立財政補助經費獎補機制。市縣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規費收入,以及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各縣(市、區)要創新財政補助經費獎補機制,按照“獎優罰劣”的原則,根據管護實效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標準與方式,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3.切實管好用好改革回收資金。通過改革所回收的資金,歸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項目,要做到財務公開、公正透明、接受監督。國有工程改革回收資金要作為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納入縣級財政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投入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改造。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時間安排
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自2014年10月開始,至2017年6月全面完成,總體分為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動員試點(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本階段,各地要抓好領導機構組建、實施方案制訂,宣傳發動、組織培訓等工作。各縣(市、區)要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工程類型選擇不少于3個鄉鎮進行試點(應優先選擇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項目區進行試點)。
第二階段,全面實施(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本階段,各地要在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搞好確權頒證發放,完善水權交易流轉流程,明確管護主體責任,落實管護資金渠道,全面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在本階段,各地要認真回顧總結,查漏補缺,鞏固提高,做好各項相關材料資料的匯總、整理、建檔,接受市政府檢查、考核、驗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的系統工程。市級建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改革推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要明確領導責任制。市縣財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改革政策宣傳培訓、工程調查統計、清產核資、登記造冊等工作開支,以確保改革任務如期完成。
(二)科學評估資產。各縣(市、區)應成立清產核資小組,負責對納入改革范圍內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進行清產核資。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和轉讓等方式,變更其所有權、經營權的,清產核資小組應當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對于資產規模較小的山平塘、泵站、石河堰等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經清產核資小組批準后,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評估。資產評估要客觀真實,防止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被低價賤賣,造成國家和集體資產流失,給工程后續管理帶來隱患。
(三)尊重群眾意愿。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運作,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按照民主決策的原則,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方案要由受益村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張榜公布。
(四)化解遺留問題。因歷史原因管理體制復雜混亂而造成的原小型水庫看護人員及水庫水面養殖承包等歷史遺留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人社、法制、水務、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于2015年3月底之前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五)嚴格考核獎懲。建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績效考核獎懲機制,實行年度考核評比制度,確保改革穩步實施。市發改、財政、水務等部門要加大對農村小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對改革推進有力的,在項目資金上予以傾斜和支持;對改革推進不力的,減少其項目資金安排。
五、其他
(一)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實施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