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關于設立特約經紀人的規定
2025-06-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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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關于設立特約經紀人的規定(二00三年七月一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經紀人管理辦法
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關于
設立特約經紀人的規定
(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四川省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四川省工商局《關于加強科技經紀人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特約經紀人是指已經依法取得“技術、產權經紀人”資格,并與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席位會員簽訂聘用合同后,由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授予特約經紀人證書的技術、產權經紀人。
第二條 特約經紀人應當在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及受聘席位會員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經紀活動。
第三條 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特約經紀人的經紀活動給予指導、幫助,并對其開展的經紀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均可向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申請授予特約經紀人證書:
(一)已經依法取得技術、產權經紀人資格;
(二)與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席位會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從事技術、產權經紀活動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專業知識。
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接受申請后,經審查,對符合特約經紀人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授予特約經紀人證書。
第五條 特約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
(二)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及時、準確的向客戶報告;
(三)妥善保管客戶交付的財物;
(四)按照約定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五)記錄經紀業務成交情況,并保存三年以上;
(六)特約經紀人從事經紀業務所收取的傭金由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統一收取,月終由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與聘用特約經紀人的席位會員按約定的比例結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則。
第六條 特約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超越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及聘用特約經紀人的席位會員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紀活動;
(二)隱瞞與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
(三)簽訂虛假合同;
(四)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手段促成交易;
(五)偽造、涂改、買賣各種商業交易文件和憑證;
(六)向客戶索取傭金以外的酬勞;
(七)參與國家明確規定的違禁物品、專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許經紀人從事經紀業務的經紀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將為特約經紀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組織特約經紀人進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
(二)征得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同意,特約經紀人可申請使用交易所的培訓大廳及會議室;
(三)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主管可協助特約經紀人拓展業務、參與重要談判;
(四)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支持、配合特約經紀人在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開展項目路演;
(五)項目推薦、投(融)資洽談等活動;
(六)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每年評選一次“金牌經紀人”,由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給予一定獎勵,并在相關煤體上對“金牌經紀人”進行宣傳;
(七)經特約經紀人提出,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在政策及能力范圍內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八條 特約經紀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特約經紀人與席位會員解除聘用合同后,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將收回其特約經紀人證書。
第十條 特約經紀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事違法經紀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由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收回其特約經紀人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地方,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成都技術產權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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