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生局、市教育委員會、市財政局等關于為北京農村山區、半山區定向培養衛生人才的實施意見
2025-06-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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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衛生
丙方
半山區
北京市衛生局、市教育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為北京農村山區、半山區定向培養衛生人才的實施意見(京衛科教字〔2009〕
北京市衛生局、市教育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為北京農村山區、半山區定向培養衛生人才的實施意見
(京衛科教字〔2009〕42號)
各區縣衛生局、教委、財政局、人事局、發展改革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首都醫科大學及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的意見》(中辦發〔2007〕24號)、衛生部等四部委《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北京市農村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京發〔2008〕5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首都社區衛生服務和農村衛生工作,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緩解我市農村山區、半山區衛生技術人員匱乏的狀況,使農村山區、半山區的衛生人才得到有效補充和培養,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滿足農村居民基本衛生服務需求為出發點,統籌城鄉發展,建立農村衛生人才培養的良性機制,提升農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逐步緩解農村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為創造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人才保障。
二、培養原則
(一)以農村基層衛生人才需求為導向
以七個山區、半山區的區縣農村基層衛生事業發展需求為導向,通過培養、補充、使用等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和農村衛生人才輩出的機制。
(二)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
面向農村七個山區、半山區的區縣定向招收臨床醫學專科層次山區、半山區定向班學生,畢業后定向分配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三)統一領導、部門協調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衛生、教育、人事、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落實定向培養的各項政策,確保招生、培養、分配工作順利進行。
三、培養目標
通過定向培養形式,使我市的山區、半山區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人才得到有效補充,農村衛生人才的服務能力及綜合素質得到較大提高,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醫療衛生服務,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四、實施辦法
(一)招生對象
房山、平谷、密云、懷柔、延慶、昌平、門頭溝等七個遠郊區縣農村戶籍(含農村小城鎮戶口)的應屆和往屆高中畢業生,畢業后自愿到北京山區、半山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的人員,今后也可視情況擴大到面向所有農村地區招生。
(二)招生計劃
根據農村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及招生情況確定。各有關區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縣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需求人數,于每年九月份上報市衛生局,由市教委與市發展改革委納入來年招生計劃。
(三)錄取方式
實行統一考試和學校面試相結合的錄取方式。招生對象參加全國統一高考,可采取適當降分方式錄取。
學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承諾畢業后到所在區縣山區、半山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十年。鼓勵定向畢業生繼續長期從事農村醫療衛生工作。
(四)培養模式
在培養模式上要突出農村醫療衛生及全科醫學特點,突出針對性和實用性,確保培養質量,使他們畢業后能夠在山區、半山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承擔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職能。學制為三年。
(五)定向就業
定向生畢業時在畢業證書上注明 “山區定向生”字樣,畢業后按照定向培養協議定向分配到山區、半山區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服務,服務年限為十年。各區縣應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總額內安排學生就業,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參加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并注明“山區定向”字樣,經注冊后限定在山區、半山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執業,工作滿十年,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山區、半山區以外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五、組織領導及政策保障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市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及承擔培養任務的院校要高度重視為山區、半山區培養醫學人員工作,要將此項工作納入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全局性工作之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認真研究人才發展戰略,制定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補充計劃。各部門要明確職責,保證定向招生及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工作落到實處。各區縣人事局、衛生局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定向畢業生的各項工作,確保每一位簽約的畢業生有編有崗,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二)加強臨床基地建設
在符合條件的區縣區域醫療中心、二級醫院、專科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基地,承擔學生在校期間臨床實習任務,并作為農村地區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場所,承擔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工作。首都醫科大學要以老教師支教團形式,支援臨床教學基地,以提高教學水平。
(三)經費保障
報考北京市農村山區半山區定向培養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交住宿費,并享受學生生活物價補貼,學校培養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按照生均綜合定額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要與首都醫科大學共同研究學校建設問題,積極支持培養單位硬件設施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首都醫科大學,各區縣衛生局、發展改革委、教委也要與轄區內承擔培養任務的在京醫學院校共同做好培養基地的規劃建設工作,加強學科建設和師資培養,使培養基地得到可持續發展,區縣財政要加大對所在區縣醫療衛生機構培養基地的建設性投入。
(四)違約處理
畢業后未按定向培養醫學畢業生協議書(見附件)規定的服務期限、執業地點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定向生,要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按照協議規定的數額繳納違約金。由區縣衛生局統一收繳后,交至市衛生局,再轉交至市財政局。不按規定繳納違約費用者,區縣衛生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所在單位不得辦理離職相關手續。
本市任何其他范圍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接收未滿服務期的山區定向畢業生。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擅自接收山區定向生的單位給予相應的處罰。
(五)反饋機制
建立定向畢業生工作的反饋機制,同時結合此項工作的開展,不斷總結經驗,制定相關政策,加大鼓勵和違約處理的力度。
附件:北京市山區、半山區定向培養醫學畢業生協議書
北 京 市 衛 生 局??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北 京 市 財 政 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山區、半山區定向培養醫學畢業生協議書
甲方: (生源所在地衛生局)
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 (招生學校)
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丙方: (學生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 (家長)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為了逐步解決北京山區、半山區衛生技術人員匱乏的狀況,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北京市農村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定向培養臨床醫學大專畢業生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預先報送定向培養臨床醫學大專畢業生培養計劃,協助乙方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
2、選擇和接收定向培養臨床醫學大專畢業生的山區、半山區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3、按照協議規定接收丙方到 區(縣) 鄉(鎮)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需求和上級部門有關招生規定,確定定向培養臨床醫學大專畢業生的培養方案和招生計劃。
2、免收丙方在校期間的學費。
3、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發給首都醫科大學專科定向培養(山區定向生)畢業證書。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丙方辦理本協議之外的就業協議或出國、專升本、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轉學、轉專業、退學等手續。
5、負責建立、整理和保管丙方的學籍檔案材料,如丙方在畢業時,拒絕到甲方指定的山區、半山區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丙方的檔案材料、畢業證、學位證等交予丙方。
6、配合甲方對終止協議的丙方進行處理,協助甲方追回丙方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及其他優惠費用,督促丙方支付違約金。
7、丙方在校期間違約,未向甲方足額退繳并支付違約金的,乙方不得為其辦理離校登記、戶口轉移、退回檔案等手續。
第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向甲、乙方了解北京市衛生局文件的內容與相關規定,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
2、按乙方的學制、專業要求學習。學習期間,遵守乙方管理制度,按照乙方規定完成學業。
3、未經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放棄在校學習,不得要求轉學、轉專業,專升本,不得要求出國留學。
4、畢業后到甲方指定的 區(縣) 鄉(鎮)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并承諾服務期限不少于10年。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可在甲方同意的山區、半山區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流動。
5、本協議簽訂時,應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不接收丙方工作,甲方應賠償丙方違約金5萬元。
2、丙方的違約責任
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協議,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五萬元。
(1)自動放棄乙方學籍的;
(2)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或者被退學、開除學籍的;
(3)違反規定轉學、轉專業、專升本、考研、出國或者以逃避到鄉鎮衛生院工作為目的,故意在規定學制時間內不完成學業的。
無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協議,或者拒不服從畢業分配,拒絕到甲方派遣的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應向甲方支付10萬元違約金,并返還在校期間免交的教育費用和享受的所有優惠費用。
丙方因自身原因到甲方指定的鄉鎮衛生院服務少于十年的,應按照每少服務一年向甲方支付5萬元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附則
1、本協議簽訂后如有修改或補充,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協議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畢業后在鄉鎮衛生院服務年限屆滿后止。丙方因各種原因未能入學的,協議自動廢止。
3、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4、因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頁無正文,為《定向培養臨床醫學大專畢業生協議書》簽字蓋章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時間: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時間:
丙方:
法定代理人: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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