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
2025-06-05 16:36
333人看過
拆借
中國人民銀行
副本
保險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7]第5號)第一條為規范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
保險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7]第5號)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法人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行政許可。
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當具備《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批準。
第四條 保險公司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近兩年的營業報告和精算報告;
(七)近兩年的償付能力報告和最近六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變化的專項說明;
(八)同業拆借管理內控制度;
(九)負責同業拆借業務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包括部門基本職責描述和分工、前中后臺的相互制約關系、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及主要從業經歷;
(十)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的受托資金來源與運用表、受托資金投資收益表;
(七)同業拆借管理內控制度;
(八)負責同業拆借業務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包括部門基本職責描述和分工、前中后臺的相互制約關系、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及主要從業經歷;
(九)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信托公司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近兩年從事資金信托業務情況的專項說明;
(七)申請人與其他金融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專項說明,包括關聯機構名稱、基本情況、關聯關系狀況等;
(八)同業拆借管理內控制度;
(九)負責同業拆借業務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包括部門基本職責描述和分工、前中后臺的相互制約關系、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及主要從業經歷;
(十)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近兩年從事不良資產處置業務情況的專項說明;
(七)同業拆借管理內控制度;
(八)負責同業拆借業務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包括部門基本職責描述和分工、前中后臺的相互制約關系、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及主要從業經歷;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近兩年金融租賃業務開展情況的專項說明;
(七)申請人與其他金融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專項說明,包括關聯機構名稱、基本情況、關聯關系狀況等;
(八)同業拆借管理內控制度;
(九)負責同業拆借業務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包括部門基本職責描述和分工、前中后臺的相互制約關系、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及主要從業經歷;
(十)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近兩年從金融機構借入人民幣情況的專項說明,包括累計借款金額、期限、筆數、利率、交易對手方、資金用途等;
(七)同業拆借管理內控制度;
(八)負責同業拆借業務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包括部門基本職責描述和分工、前中后臺的相互制約關系、相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及主要從業經歷;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申請調整同業拆借限額時,除比照本規則第四條至第九條提交材料外,還須提交最近一次驗資報告。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審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已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時,應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專項報告,其中需說明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原因;
(二)同業拆借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和風險處置預案;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已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因分立、合并、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等原因,不再具備《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主動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