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見
2025-08-0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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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見(鞍政發〔2016〕16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大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見
(鞍政發〔2016〕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大決策部署,《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對法治政府建設確立了具體目標。為實現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正公開、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群眾滿意的法治政府,現就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特別是從政府的行政決策、執行到監督方面入手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大力推進簡政放權
(一)推進政府職能法定化。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失職、瀆職現象。全面厘清政府權力,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三個清單”。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法外設定行政權力事項,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履行公共服務、
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理順各級政府事權關系,推進市和縣(市)區、開發區及鄉鎮(街道辦事處)事權分工法定化,實現市級以決策和監督為主,縣級以執行為主,鄉鎮以服務為主。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加大市場監督、城市管理等領域的機構職責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組織體系。
(三)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與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創業等密切相關的許可事項,清理規范各類資質資格行政許可。簡化行政許可(審批),清除不必要的限制條件和約束。減少投資項目審批、資質資格許可、評估評審事項、評比表彰活動,依法可以下放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一律下放。要做好權力對接,完善體制機制,使之放得下,接得住。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下放取消行政權力的后續監管措施。規范非稅收入征收,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制度。嚴格規范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對行政許可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有償中介服務全面清理,確需保留的要規范辦理時限和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完善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制度。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平臺建設,強化交易監管,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規范招商引資行為,推進對外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優化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推進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救援體制機制建設。
(四)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完善例行發布、應急發布、政策解讀等機制。加大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等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改進依申請信息公開工作,明確辦理流程,規范受理、交辦、承辦和答復等環節。加快建設統一的、以網上審批系統為核心,兼備電子監察功能的網上審批平臺。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完善市縣鄉村四級聯動的公共行政服務體系。行政審批事項全部進入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限時辦結。推進政府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推進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建設,規范信用信息應用。
二、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現政府決策行為的法治化
(五)加強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建設。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建設,明確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確定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制定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操作規程。一是公眾參與環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根據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專家論證環節,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庫,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咨詢論證;三是風險評估環節,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四是合法性審查環節,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五是集體討論決定環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不斷完善政府決策機制的同時,涉及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事項應當依法報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六)創新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按照《決定》、《綱要》的要求,依據《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各級政府和部門進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吸收更多專家和律師參加法律顧問工作,加快構建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進一步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組織法律顧問圍繞重大行政決策、政府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疑難行政復議訴訟案件、重要協議、重大突發性事件等開展咨詢論證和法律服務,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的政府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有效防范政府決策風險。
(七)強化決策責任追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制度,采取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綜合評估等方式,主動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明晰決策主體和決策實施單位職責,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立卷歸檔制度。完善重大決策事項檔案管理,重大決策的決策事項立項、決策主體、決策內容、決策程序記錄、決策決定、實施主體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材料應當按規定歸檔保存。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明確追責處理程序,對違法決策、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政府制度建設,打造務實管用的制度建設環境
(八)圍繞中心工作開展立法。一是圍繞全市改革發展大局和突出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立法建議或提報立法議案,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開展好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調研、論證、協調、起草等工作,推動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同完善立法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做到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協調同步,確保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和合法性。二是重視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立法工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并且及時發現地方性法規、規章與上位法或者改革發展決策不一致、不適應甚至相抵觸的規定,啟動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改革決策涉及現行法律空白,需要為依法行政提供相關法律依據的,要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作出授權決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據。三是加快城鄉建設與管理、公共服務、保護和優化生態環境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立法,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九)實行開門立法,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探索立法創新的新途徑。一是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增強立項的科學性、權威性。拓展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集立法建議項目的渠道,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主流媒體,探索運用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廣泛征求意見。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所提建議、議案作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重要來源,對有立法必要且條件基本成熟的項目及時立項,優先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二是建立和完善法規立項審查論證機制。明確立項要求、立項標準、立項審查主體、立項論證程序等內容。創新論證方式,除召開專家論證會、部門座談會、開展媒體和網絡互動等形式聽取意見外,還可以書面征求黨政機關的意見,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領導、政府決策咨詢機構或者科研院校專家的意見。深化論證程度,探索建立立項分析評價機制,從立法成本、執法成本、社會成本以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對法規項目進行評估,客觀分析法規可能對經濟社會產生的影響。三是改變當前立項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的狀況,在立法項目的確定上,要圍繞貫徹落實黨委政府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從全面深化改革的現實出發,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立項論證,科學確定立法項目。四是探索建立法規多元化起草機制。在注重發揮政府在立法中基礎性作用的同時,不斷拓寬多元化的法規起草渠道。對于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協調難度大的法規草案,由立法機構牽頭,組織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員組成綜合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對有明顯利益關系的立法項目,政府職能部門應實行起草回避,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起草。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立法項目,嘗試委托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或社會組織、學術團體組織起草。此外,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健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清理機制,加快修改和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增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推動地方立法工作與時俱進。
(十)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一是進一步完善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機制。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不經過評估不出臺、不經過評估不備案”的規定。二是實現備案審查工作的規范化、常態化,進一步完善備案審查機制,確定備案主體責任,強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管。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力度,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報備率和報備質量,實現備案工作由上級機關督促約束向下級機關自覺履行轉變,確保規范性文件應備盡備。要嚴格執行《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備政府規范性文件。三是實現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態化。解決好簡政放權過程中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相抵觸,或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事項,以及部門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等問題。圍繞簡政放權,完善公平公正法治環境,定期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清理后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十一)規范行政執法主體。根據各級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依法合理界定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責任,理順條塊行政執法部門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依法明確并定期清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面向社會公布。嚴禁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或者臨時機構行使行政執法權,嚴禁行政執法單位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未經依法委托以本單位名義執法。
(十二)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完善市和縣(市)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大幅減少市和縣(市)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執法隊伍種類,推進在食品藥品、交通運輸等領域內的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同一個領域市本級政府或區政府原則上只設一支執法隊伍。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推進相對集中處罰權向鄉鎮延伸工作,在開發區(園區)設置綜合行政執法派出機構。
(十三)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身份,加強行政執法資格審核和清理工作,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執法資格,領取執法證件才能開展執法活動。行政執法部門要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完善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行政執法人員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規范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明確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等要求。
(十四)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制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利用文書、視頻等載體全程記錄行政執法行為各個執法環節并做好記錄的歸檔、保存和使用。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罰沒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確聽證、集體討論決定的適用條件。加強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及時解決執法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逐步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案件案由、依據和辦理結果。
(十五)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強化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公安機關與食品藥品、環境保護、工商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等重要行政執法部門溝通協作機制,實現資源整合、無縫對接。落實省和市《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平臺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對案件移送、辦理過程中的失職、瀆職等行為,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十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一是規范涉企行政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到企業開展執法檢查,例行檢查須編制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年初送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匯總提出具體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對開發園區企業檢查要嚴格履行開發園區內涉企檢查的審批程序。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進行的隨機檢查,以及各級政府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要事后備案。大力推廣隨機抽查監管,通過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和管理對象隨機抽取確定的“雙隨機”抽查機制。二是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改進行政執法方式,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等形式和引導、教育、勸告等方式實施管理。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三是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完善網上執法辦案及信息查詢系統。加強行政執法經費保障。強化科技、裝備在行政執法中的應用。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五、完善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監督
(十七)自覺接受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自覺接受黨內監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動態排查廉政風險點,依紀依法懲處腐敗行為。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依法履行報告、通報職責。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及時落實、反饋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
(十八)健全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堅持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完善各方面監督制度,確保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有效落實公開行政權力運行流程、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等要求。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制度。加強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整改落實。加強行政監察,推進政府績效管理監察。
(十九)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改進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加強行政復議人員職業化建設,通過組織培訓和學習,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增強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不履行決定的單位和責任人,由監察機關依法追責。推進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整合行政復議資源,充實行政復議力量,確保行政復議人員、辦公場所、辦案車輛及聽證廳等方面的配備、建設與復議工作任務相適應。
(二十)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舉報平臺建設,完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加強政府法制監督,推進執法監督體制改革,健全工作制度。暢通投訴舉報途徑,通過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監督作用,重視網絡互動和規范網絡監督,建立健全網絡輿情監測、收集、研判、處置機制。
(二十一)突出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利益表達、協商溝通、救濟救助等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健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調解聯動機制。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規范行政調解程序,改進行政調解方式,增強行政調解效力。
(二十二)加強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行政機關應積極出庭應訴,接受司法審判,尊重法院裁判,行政機關自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加強法制培訓,行政負責人或專門工作人員要準確把握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提高法制觀念。完善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應訴工作程序和制度,積極購買社會服務,保證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質量不斷提高。
六、加強組織領導,為建設法治政府提供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部署和考核。各級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制定行動計劃,落實工作舉措。把法治政府建設擺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機制,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門綜合目標考核、績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形成獎懲機制,把考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建設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務環境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結合建設法治政府年度重點工作,開展定期不定期專項檢查,確保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十四)加強法治思維培養。落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班子集體學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錄用、在崗和上崗前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制度,增加法律法規知識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的比重,定期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培訓。
(二十五)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扎實推進“七五”普法工作,健全法治政府建設宣傳教育推進機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實行政機關普法責任制及工作督查機制。創新普法形式,豐富普法宣傳內容,推進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在全社會培育法治信仰,倡導契約精神,樹立規則意識,弘揚公序良俗,為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二十六)加強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市和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法制部門規范化建設,保證機構編制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強化基層法制隊伍建設,鎮街配備專職法制員。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推進政府立法、執法監督、行政復議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加大法制干部培養、交流和使用力度。加強立法、復議、法律顧問、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應訴等工作的經費保障,支持有關法治工作的開展。各部門要明確承擔政府法制工作職能的內設機構,發揮其在制度建設、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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